追求真理

出版时间:2009  出版社:北京图书出版社  作者:周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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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目录
自序
一 社会二重性理论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
二 论新公有制及其企业形态
三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新结合
四 跨越城乡二元结构出路
五 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
六 新农村建设的“前瞻”和“当下”
七 《社会主义经济学原本》提纲
八 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和法治国家的深结合
九 中国哲学发展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新体系》创建
十 唯物史观、 当今时代和人类前途
附录:真实的文革及其历史地位——文革研究的新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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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该书是一部“早期社会主义国家改革转型”专题研究和总结中富有创新性的著作。其中有全新的思维,也有全新的结论,尤其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也有全新的理解。还是当今中国学界和现实政策中一些观点和做法的渊源所在!
      
      以下是该书中的一段文字。
      
      当代唯物史观发展的范式转换
      
      自马克思和恩格斯于1846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创立唯物史观,至今已有160多年。自李大钊于1919年发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唯物史观在我国的发展已近90年。在这一个多世纪里,唯物史观的发展适应不同的历史条件,形成了不同的历史形态。归结起来,有两大历史形态:一种是由列宁开创,以斯大林修改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中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本依据的传统的东方形态。唯物史观的传统的东方形态的基本特点是重在社会客体之间矛盾发展的历史必然,基本分析范式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社会发展的“五形态”论。它强调人民群众和个人的历史作用,暴力革命,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等。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唯物史观就属于其传统的东方形态。另一种是自卢卡奇的《历史和阶级意识》开始,包括法兰克福学派,阿尔都塞,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市场社会主义等形成的唯物史观的西方形态。唯物史观的西方形态的基本特点是重在历史主体的发展方面。它以实践模式、人学模式、生态学模式等解读和发展唯物史观。它强调物化、异化、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导权,社会批判,走议会式和平革命的道路等①。
      唯物史观诞生以来,面临着各种挑战。如资产阶级的“三次浪潮”理论等社会趋同论的挑战,现代社会劳工阶级转型分化,知识经济兴起和阶级斗争淡化的挑战,而最大的挑战是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蜕变和中国、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开放。东方社会主义国家后期的发展与蜕化,并不能否定传统的东方形态的唯物史观,因为东方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正是在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传统的东方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实现的;但它同时也说明,包括唯物史观在内的传统的东方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又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获得新的大发展。当然,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深刻变化,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再次高涨和世界格局的新变化,西方形态的唯物史观也必须有新的大发展。
      传统的东方形态的唯物史观必须有新的大发展,这是实践和时代提出的重大课题。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以真理标准、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争论为标志,开始了唯物史观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发展。通过实践论和历史主客体关系、历史决定论和选择论、社会规津和人的活动、历史的创造者、社会发展的“三形态”与“五形态”、“现代化范式”与“革命史范式”、生 产力标准和社会进行尺度及历史价值论、人学等等问题的争鸣,开拓了唯物史观发展的新天地。由此,对传统的唯物史观的内容和体系的缺陷进行了广泛地揭示。但时至今日,我国并没有形成比较成型的、具有广泛解释力和指导力的新形态的唯物史观,甚至还出现了偏离唯物史观立场的倾向。2001年蒋大椿发表《当代中国史学思潮和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一文②,并引起较大的争论,2008年王和发表《再论历史规津》一文③,并提出了几个有待唯物史观解答的重大问题,以及我国现行哲学教本中关于唯物史观的阐述,既没有超越旧的范式,又没很好地整合新旧内容。这些就是我国唯物史观还没有获得重大发展的明证。那么,怎样才能发展唯物史观呢?我国著名学者张一兵曾提出:“回到马克思”的口号。这就是说,我们还得从唯物史观的创始人那里开始。
      唯物史观是关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唯物主义,“回到马克思”就是要回到唯物史观创始人关于社会历史发展的认识上。在对社会历史运行特点的认识上,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哲学诞生的第一个文献《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的方面去理解。”“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④”。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他指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人们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⑤”。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一文中他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依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生产关系便由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变成生产力发展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⑥”。马克思还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⑦”。恩格斯也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的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的交错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了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⑧”。恩格斯的《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一文,在谈到马克思两大发现之一的唯物史观时指出:“正象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即历史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及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⑨”。融通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论述,至少可以归结出三个方面的结论:首先,“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这就告诉了我们唯物史观的根本原则和立场。其次,这些论述又告诉我们:社会历史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概括起来就是社会客体与社会主体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客体制约和主体能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客体发展决定主体需要,主体需要推动客体发展。社会历史发展,离不开主体作用,更离不开主体需要。再次,这些文字还告诉我们,关于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或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之间相互关系的论述,实际上就是对人们的实践活动(社会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的抽象概括,是对社会客体自身矛盾运动规律的揭示,是决定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所在。
      在对社会历史发展形态的认识上,从《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开始,马克思就提出了根据社会发展的生产关系的不同划分为几个社会形态或发展阶段的思想。如在1849年的《雇佣劳动和资本》一书中他指出:“因此,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生产关系,即社会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独特阶段⑩”。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进一步指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⑾”。这样,加上共产主义,从而形成了社会发展“五形态”论。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还从另一方面把人类社会历史分为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指人直接依赖于人的形态,那里生产力水平低,商品经济不发达,人依赖于他人。它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第二种形态是指物的依赖基础上人的独立性阶段,即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高,商品经济发达,劳动者被自由雇佣,不再依附于人,但人依附于物(商品)。第三种形态是指个人全面发展阶段,即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其基础是所有人的生产能力作为共同的社会财富⑿。马克思的《资本论》也阐述了这种社会形态区分。马克思还有其他社会形态划分方法,但基本的就是这里的“三形态”和“五形态”区分,即从生产力——经济联系形式或交换形式——人的解放和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们的经济地位关系——分配关系两大方面去区分社会形态的演进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生产方式的两个方面,而生产方式(经济发展)又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决定因素,因而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判定社会形态的方法就必须兼得,也就是说原来的社会单重形态论必须发展为社会双重形态论。
      上述唯物史观创始人的一系列论断,是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和文献反复引用并作为主要论说根据的。概括唯物史观创始人的这些基本思想,反观传统的东方形态的唯物史观(包括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唯物史观),我们可以发现,传统的东方形态的唯物史观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概括为社会基本矛盾(即决定社会发展的基本因素和力量)是非常片面的。因为这种概括仅仅是马克思有关社会客体自身矛盾运动规律的概括;而仅仅根据社会客体的发展,离开主体能动作用和主体需要是不可能科学地说明社会历史发展的,也不符合唯物史观创始人的原意。同样,它的社会单重形态论(即前后相继的“五形态”论)也难以科学地解释社会历史发展,并体现唯物史观创始人的原意。社会基本矛盾论和社会“五形态”论,是奠定传统的东方形态的唯物史观范式的基础和关键。可见,随着实践和认识的发展,传统的东方形态的唯物史观必然要进行范式的转换。我国哲学唯物史观发展,已进入到其范式转换的临界点,但又没有越过临界点。
      根据唯物史观创始人的基本思想,总结唯物史观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经验,结合当今时代和实践的发展,东方形态的唯物史观(以我国为例)的发展,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获得突破:(1)重新概括社会基本矛盾,重建唯物史观的社会运行理论和基本分析框架。新的基本分析框架就是:“客体发展——主体需要”,它的内涵就是:客体及其之间的矛盾发展决定着主体需要和社会发展的可能,主体需要又引导客体和主体的发展,并根据发展的需要和可能,通过主体作用和主体之间的矛盾去实现和推动客体的发展,进而整个社会的发展。当客体发展不能满足主体需要,就会经过主体之间的斗争和作用,去改变客体的发展,从而推进社会的发展和转换。这个基本分析框架的集中体现,就是社会基本矛盾的重新概括,那就是:生产方式发展与人民需要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发展与人民需要之间的矛盾才是社会基本矛盾。社会基本矛盾的客体表现,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它的主体表现就是阶级需要之间的矛盾,阶层需要之间的矛盾。(2)创新和确立“社会二重性理论”,重建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理论和分析框架。前面的论述已说明了社会单重形态论必须发展为社会双重形态论。但问题的关键还在于,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所区分的社会形态各自发展的线索究境怎样?社会双重形态发展之间的关系如何?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双重形态发展中所处阶段和状况如何?对这些问题科学解答的缺失正是导致一些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相继蜕变的主要思想根源。关于前两个问题早有讨论,对后两个问题至今并未获得科学地解答。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根据马克思社会形态划分理论,从生产关系方面给予科学地解答。这里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比照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界定而说明社会主义。根据马克思的《雇佣劳动和资本》和《资本论》等书的思想可知,所谓资本主义,最基本的表述就是资本私有制——雇佣劳动——按资分配和剥削剩余价值的关系。其中,“资本私有制——雇佣劳动”是相互规定并连为一体的,是原因,按资分配和剥削剩余价值是结果。由此,结合马克思的公有制即“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按劳分配等思想可以得出:所谓社会主义,最基本的表述就是公有制——民主劳动(或自主联合劳动)——按劳分配和共享剩余的关系。社会主义最根本特点就是“公有制——民主劳动”关系。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就是社会双重形态的统一。但如何统一,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低级阶段,它是与社会发展“三形态”中的第三形态相统一的。而现实的建立于落后的历史条件的社会主义社会实践证明,社会主义还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三形态”中的第二形态发展,不可能超越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市场经济阶段。从理论上讲,将来即使由发达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也不可能立即实现全社会的公有生产资料与劳动者自由自愿的完全的直接结合和全社会的直接的民主劳动,不可能立即消除局部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因而也就不可能立即消除市场(商品)经济。由此,如何实现社会主义与社会发展“三形态”中第二形态的相互结合、相互改造,从而创造出真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就是社会主义走向成熟过程中必然遇到的巨大难题。根据以上的社会形态理论和实践,笔者概括和提升了马克思的社会形态思想,创立了“社会二重性理论”。该理论又称“社会双重形态论,”其简单表述就是:社会历史发展是社会类形态发展(“三形态”发展)和社会质形态发展(总的“五形态”发展)二重过程的有机统一,社会类形态发展通过社会质形态发展而实现,社会质形态发展不能脱离相应地社会类形态发展。笔者的另一篇文章对此作了详尽的阐述。这样以来,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理论分析框架就是:社会类形态(“三形态”)——社会质形态(“五形态”)。(3)完善大社会——全球化观念,健全唯物史观社会运行条件理论。也就是说,应进一步明确,一个民族国家的发展主要是靠自己,但同时又离不开或受制于超越民族国家的“大社会——全球化”,“大社会——全球化”是与此相联的民族国家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人类进化的一个重要条件。尤其是,在当代应根据“社会二重性原理,”认识到全球化也具有二重性:全球化的社会类形态性——全人类性和全球化的社会质形态性——资本主导或劳动主导的异质性;认识到全球化的前途——由资本主导的全球化转向劳动主导的全球化的必然性。因为资本主导的全球化带来的是雇佣劳动和剩余价值剥削,是人的奴役和社会不公;劳动主导的全球化带来的是民主劳动、按劳分配和共享剩余,是人的解放和社会公平。(4)摆脱机械决定论思想,重建唯物史观社会进步尺度理论。在此问题上,我们虽有讨论但并未形成统一而成熟的认识。那种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就偏重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偏重经济发展;客体决定主体,就偏重客体发展,这些都是典型的机械决定论思想,是有害的,是导致“生产力最高尺度论”或“生产力主要标准论”产生的思想根源。社会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虽然不同因素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但又是相互相成的,因而人们不能顾此失彼;社会发展又是客体制约和主体能动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人们又能在客体制约决定的前提下争取社会的更大发展和进步。对于社会进步尺度问题,马克思在谈到人与动物的区别,恩格斯在谈到两种生产时,都提到了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由此,我们必须抛弃机械决定论思想,重建唯物史观社会进步尺度理论,也就是要建立健全“社会进步的客体对象尺度和主体价值尺度兼顾论”。客体发展,可分为经济、政治、法律、道德、科学、文化等多方面,又可以归结为以生产力为基础的各种实业的发展和以生产关系为基础并包括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或制度的发展两大系列。因而,客体对象尺度是多种多样的。主体价值尺度,就是指主体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主体需要发展和主体作用发挥。主体的价值观念等主观上的东西是不可能成为社会进步尺度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人的需要分为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发展需要三个层次。所谓发展需要,实质上就是指人的作用发挥和人的解放。人的需要又可分为物质健康需要、政治交往需要、文化思想需要;还可分为个人需要和群体需要等。主体价值尺度,不仅指向人的生存需要的满足,更指向人的作用的充分展现和人的解放;不仅指向个人的解放幸福,更指向全人类的解放幸福。社会进步的客体对象尺度内部,主体价值尺度内部,客体对象尺度与主体价值尺度之间都存在矛盾,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统一于一体,因而都要兼顾。同时,由于社会发展中各因素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其中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统一的生产方式的发展(而不仅仅是由存在多种生产关系与之对应的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着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因而判定社会进步的基本尺度有两个:第一个基本尺度是生产力尺度,第二个基本尺度是生产关系尺度。若要说出社会进步的最高尺度或主要尺度,那就是生产方式尺度。(5)重新唤醒和组织劳工阶级,重走革命道路或推动社会转向成熟社会主义发展。在这个方面,传统的东方形态的唯物史观关于社会革命、阶级斗争等理论仍具有普遍意义。
      综上所述,传统的东方形态的唯物史观发展范式转换的主要内涵就是:由“客体发展为主”的分析框架转向全面的“客体与主体相互作用”的分析框架,由“资本主导的全球化”观念转向“劳动主导的全球化”观念,由“社会单重形态论”转向“社会双重形态论”,由“生产力最高尺度论”转向“客体对象尺度和主体价值尺度兼顾论”等等,从而使唯物史观对社会历史发展的运行、过程、形态和进步等方面的认识达到一个全新的高度。由此,唯物史观的科学解释力和指导能力就会更强。
      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随着唯物史观发展的范式转换,唯物史观原有的一系列范畴的解释就必须进一步完善规范,还必须创建一些新范畴。如对社会存在的解释,它应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人类实践(包括生活实践)。社会客体是指人活动的对象性事物,它包括社会存在,又包括意识的外化或物化。生产力的外延,应包括资源利用和环境状况,包括进入物质生产和生活领域的服务业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含义也应当扩大。在范畴运用方面,最紧要的就是如何对战后资本主义和改革后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体给予科学地分类和界定。1845年马克思在批评费尔巴哈时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3)。”而社会关系中最本质的关系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所以以经济关系为基础并结合政治关系和思想表现对社会主体进行分类和界定仍是其主要的方法。
      注释:
      (1)参见吴连连等著《现代西方哲学与社会思潮述评》,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5-154页。
      (2)蒋大椿的《当代中国史学思潮和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载《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3)王和的《再论历史规律》,载《清华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8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27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83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3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8-479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76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45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
      (1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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