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9月 出版社:元照出版公司 作者:蘇永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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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民法到了世紀之交,再度掀起法典化與去法典化的爭辯,荷蘭民法典與俄羅斯民法典,一西一東,代表資本主義西方社會和後社會主義東方社會兩個新民法典的樣板。絕非巧合的,台灣海峽兩岸剛好也興起了重修/制訂民法典的熱潮,如果不能從比較宏觀的角度,回顧整理以德國五編制民法典為典範的二十世紀民法發展經驗,並嘗試在此基礎上,加入新世紀的一些明顯變化,包含越來越居於主導地位的知識產業所凸顯的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公法與私法相互工具化的管制革新浪潮,契約關係在許多面向上的實質化,以及資訊社會來臨對交易成本起的革命性變化等等,將很難掌握修立民法典的方法和向。這本書共分成三個單元:兩岸民事立法、公私法的接軌與民法的新思路,可以視為作者對兩岸民法學界提出的尋找新民法典範的邀約。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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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兩岸民事立法
第一章、民法典的時代意義對中國大陸民法典草案的大方向提
幾點看法
前 言/5
壹、民法典的歷史功能/5
一、統一國法/6
二、揭櫫價值/7
三、建立體系/8
四、集中資訊/8
五、整套繼受/9
貳、法典理念面臨重估/9
一、多元民主/10
二、短期國會/11
三、案例思考/11
四、資訊革命/12
五、漸進調適/13
參、民法典保有的優勢/14
一、容讓公法/14
二、經濟理性/15
三、裁判規範/16
四、體系效率/17
五、轉型工具/18
肆、民法典的幾種選擇/19
一、體系觀點/19
二、價值觀點/23
三、功能觀點/25
四、技術觀點/26
五、程序觀點/27
伍、大陸的民法典草案/27
一、意義重大/28
二、整體定位/29
三、主要特色/30
四、建議體例/32
五、另類思考/35
第二章、借箸代籌中國大陸的民事立法
前 言/41
壹、民事立法者的位置/43
一、在歷史的甬道中/43
二、在規範的階層內/45
貳、民法的雙重工具性/50
一、兼顧自治與管制/52
二、混合立法的趨勢/53
參、純粹民法典的意義/54
一、法典作為原則法/54
二、法典的體系功能/58
肆、構築理想自治空間/59
一、最大可能的自由/60
二、衡平交易的圖像/63
伍、以專業為對話對象/65
一、精確更重於通俗/66
二、邏輯更重於經驗/68
陸、與公法接軌的轉軸/74
一、政策面和技術面/75
二、實體面和程序面/82
柒、人格權的民法保護/86
一、人格權和財產權/87
二、人格權如何保護/94
捌、身分法的憲法任務/95
一、家庭的脫功能化/96
二、家庭的再私法化/98
結 語/100
第三章、物權法定主義鬆動下的民事財產權體系再探大陸民法
典的可能性
前 言/103
壹、再訪物權法定主義/103
一、無法迴避的物權概念爭議/103
二、物權法定主義的合憲檢驗/111
三、物權法定主義的政策理由/118
貳、法定主義已經鬆動/135
一、回應社會需要的物權立法/135
二、物權次類型開放自由創設/139
三、登記制度的多元多樣發展/142
參、建構新財產權體系/147
一、以財產權關係統合債與物/148
二、區分關係規範與責任規範/152
三、多元分散公示與善意保護/156
第四章、法定物權的社會成本
前 言/161
壹、物權法定與法定物權/162
一、釐清法定物權的概念/162
二、方興未艾的法定物權/168
貳、檢視法定物權的理由/169
一、成本效益的經濟考量/169
二、非純粹經濟性的考量/180
參、法定物權的社會成本/184
一、確認物權狀態的成本/184
二、排除法定物權的成本/190
三、補充法定物權的成本/198
四、防止法定物權的成本/201
五、扭曲競爭機制的成本/203
肆、法定物權的立法政策/204
一、淘汰過時的法定物權/204
二、精確預設介入的條件/206
三、精確選擇物權的類型/208
四、儘量避免形成反公有/211
五、審慎考量替代的方案/212
六、物權法定需要再評估/214
第五章、制度的移植從所有人占有人間的特殊關係談起
壹、制度內容與目的/219
案例1:/219
案例2:/219
貳、移植外國的情形/222
參、給立法者的啟示/224
第六章、從債物二分的底蘊看債物分編的體例
壹、債權物權二分的底蘊/235
貳、債物混合的三種型態/238
參、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239
肆、物權法定下的舊體例/241
伍、物權自由後的新體例/243
第二篇 公私法的接軌
第七章、從動態法規範體系的角度看公私法的調和以民法的轉
介條款和憲法的整合機制為中心
前 言/251
壹、公私法多層而交錯的關係/252
一、多階與多元規範的量產/252
二、理念修正形成新興法域/254
三、管制與自治相互工具化/254
四、公私法規範的接軌問題/255
貳、民法的三個水平轉介條款/262
一、水平轉介條款功能總論/262
二、公法作為法律行為界限/267
三、公法作為事實行為界限/278
四、公法作為私有財產界限/283
五、小 結/287
參、憲法的主要垂直整合機制/289
一、垂直整合機制功能總論/290
二、公私法規的合憲性控制/292
三、人權規定的第三人效力/296
四、合人權保障的法律解釋/299
五、小 結/303
肆、為動態的法規範體系奠基/304
一、價值憲法和中性民法典/304
二、功能原則下的多元造法/305
三、審判機關的分工與整合/305
四、動態體系的新法學典範/306
第八章、民事裁判中的人權保障
前 言/309
壹、分權體制/311
一、民事法官和大法官的基本分工/311
二、大法官對民事裁判的違憲審查/316
貳、方法問題/324
一、人權對民事案件的效力/324
二、人權與民事權利的辯證/336
三、人權作為民事關係的界限/349
四、人權作為司法形成的原則/364
參、程序問題/375
一、當事人進行還是法官職權發動/375
二、民事程序中的訴訟權保障問題/377
結 語/378
第三篇 民法的新思路
第九章、締約過失責任的經濟分析從交易階段化的發展談起
前 言/385
壹、契約和契約法/388
一、契約法的規範性質/388
二、契約法的經濟分析/390
三、管制工具的契約法/392
貳、交易的階段化/395
一、階段化發展的現實/395
二、契約和民法的回應/397
二、以完整契約為目標/401
四、附論:物權行為的現實性/403
參、締約過失責任/407
一、規定性質為任意法/407
二、締約行為理想模型/408
三、提供真實資訊義務/409
四、保護營業祕密義務/411
五、忠實進行議約義務/413
六、違反者的賠償責任/415
結 語/419
第十章、物權堆疊的規範問題建議修法明訂以次序為軸心的
堆疊原則
前 言/423
壹、物權堆疊的概念與類型/426
貳、堆疊的法理與經濟分析/429
一、貫徹物權的排他性/429
二、處分自由與其界線/430
三、物盡其用無縫堆疊/431
四、創設自由與反公有/432
參、以次序貫穿的堆疊原則/435
一、基本次序規範/435
二、基本堆疊原則/448
肆、物權編修正的幾點建議/457
第十一章、再談共有物分割的問題從比較法和法政策角度分析
前 言/463
壹、共有物分割的規定/464
貳、草案對問題的回應/467
參、外國立法例的比較/470
肆、法政策觀點的評價/475
伍、我國民法修正建議/482
第十二章、非線性的體系思考
前 言/509
壹、如何找法有三說/509
貳、癥結在房地分離/510
參、效率決定於市價/511
肆、三說都未搔到癢處/512
伍、最高法院的高度/513
作者简介
【現職】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經歷】國民大會代表(全國不分區)
政治大學法律系主任兼法學院院長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參與司法改革及多項重要立法工作
【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講授科目】憲法、民法、經濟法及法律社會學,出版書籍十餘種
【相關文獻】瀏覽作者在月旦法學知識庫更多的期刊、教學資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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