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89.12 出版社:遠流出版 作者:韋伯 译者:康樂,簡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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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一、宗教社會學的範圍
社會學所要研究的並不是宗教現象的本質,而是因宗教而激發的行為,因為此種行為乃是以特殊的經驗及宗教特有的觀念與目標為其基礎。因此,基於宗教意識的有意義行為方是社會學家所應加以研究的。這其中並不涉及對種種教義或相匹敵的神學或哲學之個別成就的考量,甚至也無關乎對他世信仰之正當性的追索,研究的指涉範圍僅止於作為現世的(diesseitig)一種人類活動的宗教行為:一種根據日常目的、以意義為取向的行為。至於實證主義式的研究取徑──一般而言,根本上對宗教採取否定或蔑視態度的一種研究取徑──之不受採用,那更不在話下;社會學家必須致力於理解宗教行為對於其他領域,諸如倫理的、經濟的、政治的或藝術等領域的活動之影響,並且明白確認出各個領域所秉持的各種異質性的價值之間所可能產生的衝突。
在此定義下,對於宗教的社會學研究同時也就是對於經濟或政治、特別是倫理的社會學研究。雖然韋伯的社會學研究生涯是以經濟領域的省思為起點,然而若以吾人所知的韋伯作品為斷,宗教社會學乃是其晚年的研究中心所在。
韋伯的研究重點首在宗教行為對於倫理與經濟的影響,其次則在於對政治與教育的影響。雖然在以一般經驗法則為依據的觀點看來,宗教或巫術的行為並不如手段–目的關係那樣理性,然而至少相對而言是理性的。這就是為什麼沒有理由要將之排除於有規律的目的取向行動系列之外的緣故。
不過,我們還是要弄清楚下面這個重要的區分:亦即一般說來,在某方面與世界相敵對且以救贖為其取向的信念宗教(Gesinnungsreligion),另一個是接受現世且試圖適應現世的純粹儀式性或律法的宗教。關於後者,最特出的一個類型是中國的儒教,某方面說來,信奉猶太法典的(Talmudic)猶太教也算是(雖然後者擁有某種內在的共同體道德情操,而另外較不那麼嚴謹的那一個則指向於外在的世界)。這些都是講究秩序與定型化習律的宗教;律法是〝神聖的〞──雖然有時候是基於異於尋常的精微推論。適應世界可能導致一種純粹官僚體制式的道德倫理形式,儒教就是個顯著的典型,此因一切的超越都徹底不再為其所掛懷。傳統的勢力是如此之強,以至於將道德行為限定於一連串實用的訓示與法則上。關於世界的意義就此成為次要的問題,實用主義摒擋了一切禁慾主義與一切的神秘主義。某些救贖宗教也走上了同樣的道路,這是基於兩種情況所造成:一是當它們落入到僅作為人文主義知識份子的宗教意識的層次時,一是它們失去了所有先知預言的、卡理斯瑪的特質而落入教士階層的領導下,這些教士成為教權制權威與既已建立的秩序、及順應於此一秩序的一套倫理法規的功能運作者。
救贖宗教所信奉的不是〝神聖的律法〞,而是神聖的信念。因此,在倫理層次上,它們往往基於支撐它們的預言與卡理斯瑪要素而採行一種革命性的步調。生命態度本身是沒有任何意義的,除非是完全奠基於宗教所賦予世界的意義。置身於此種宗教信仰類型的人通常享受不到內心的安寧,因為他們會一直不斷地受到內在緊張性的侵擾。基於此種信仰而興起的可以是素樸的救贖宗教,像是佛教,也可能是救世主宗教──當它們所宣揚的是對一位救世主的仰望。
就前者而言,其對倫理行為的影響全是基於被認為能夠有益於救贖的事功。這些事功可以是:
1.純粹儀式性的行為或典禮:這能夠使擁有個人性卡理斯瑪的人躍入神秘主義的境地;由於有關神聖的諸事被賦予如此大的重要性,以至於儀式主義遂與理性的行為背道而馳
作者简介
韋伯德國學者,與馬克思、涂爾幹齊名,並列為現代社會學的奠基考。歷任柏林、福萊堡及海德堡等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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