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公共利益判断的控制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  作者:楼利明  页数:173  

内容概要

  《法律对公共利益判断的控制:一种原则与规则并重的程序控制方法》介绍了公共利益的实质——一种哲学路径、公共利益与公共使用——一种法律实践路径、公共利益与公共选择——一种经济学路径等内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历史背景下,深入探讨行政征收征用问题,尤其是控制公共利益的判断权,既重国际经验,又重中国实际,无论成功与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对今后的研究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楼利明,1968年出生,浙江萧山人,法学博士、副研究员。先后在华东师范大学、美国KEAN大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求学,并获历史学学士、公共管理硕士(MPA)和法学博士学位。曾任浙江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杭州外国语学校党委书记、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主任等职务。主要从事行政法学、教育学研究,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主持省级重点研究课题两项。

书籍目录

导论:天然的对抗——财产权保护与公益征收一 公共利益的实质——一种哲学路径(一)理论溯源(二)公共、利益的内涵(三)公共利益的实质——一种哲学式诠释二 公共利益与公共使用——一种法律实践路径(一)现状的困惑(二)来自英美的法律实践(三)结论三 公共利益与公共选择——一种经济学路径(一)公共选择与公共利益的统一(二)寻租现象及其控制(三)行政权的转移与腐败(四)传统公共利益理论面临的挑战(五)对征收权与警察权的限制——来自美国的实践(六)结论四 公共利益判断基本方法及其局限性(一)定义法(二)逐例原则(三)比例原则(四)列举式(五)列举与逐例相结合的方法(六)国内主要观点五 一种非正式程序的控制方法——走出法律实证主义的困境(一)必要原则和派生规则——事前控制公益征收目的(二)开放原则及其派生规则——市场对公共利益的控制(三)机会均等原则和派生规则——控制征收主体准入资格(四)公共服务原则——削减公权力对私权利侵犯的可能(五)公正补偿原则——事后抑制公共利益转移六 对公共利益控制的应用性分析(一)原则、规则并重的程序控制方法的基本要素(二)案例一(三)案例二七 余论:规制与征收的界限(以美国为例)附录:美国行政征收经典判例评析(一)伯曼诉帕克案(二)安德鲁诉阿拉德案(三)阿金斯诉蒂伯龙市案(四)夏威夷房屋管理局诉米德基夫案(五)卢卡斯诉南卡罗来纳州海岸委员会案(六)杜兰诉泰格德市案(七)维尼县诉汉斯考克案(八)方秉权等诉圣荷西市案(九)林戈尔诉美国雪佛龙有限公司案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公共选择理论把政府也视作一自利性组织或集团,其决策可能会产生寻租现象,因此,政府是否真实地代表公共利益已经受到学者们的郑重质疑。“传统意义上国家的作用——界定财产权、实施合同、生产公益产品、纠正客观外在性——被人们认为是不争的事实;所有这些均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的公共利益理论相吻合,即政府应无私和有效能地代表公众利益,从而弥补市场上各类事物的不足。但事实上,许多政府的活动远远超过了上述范围,利用公共利益理论——至少不是经济学家们所提倡的理论——来解释当今政府的各项活动已经不可能。利用公共利益理论来对现时的政府进行描述是不完全的,或者说是失败的。该理论已经被另一种理论——政府再分配理论所取代。”“政府再分配理论试图将现代政府的许多活动解释为无论为公共利益干了什么都没有任何成效——也许在合理性与议事日程的水平上除外——而仅仅是受将财富从一个集团再分配到另一个集团的企图的促动。”“美国和英国的大量证据表明,与这种模式相一致,大多数政府活动将富人的财富以及贫穷者的财富再分配给受雇的中产阶级,中产阶级构成现代工业民主中最重要和最具影响力的集团。”政府代表公共利益的普遍观点受到的挑战深刻地反映出政府作为一个组织,显然在一定程度上如同个体一般具有一定自利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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