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 作者:沈益平 编著 页数:259
前言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学科,既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也不同于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国家间的联系和依赖日益增强,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学习与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就显得尤为必要。随着当代国际经济贸易交流规模的扩大和商事交易的多样化、复杂化,除了国际货物买卖有了巨大的发展以外,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做法,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服务贸易等。因此,本书将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将外国民商法基本理论、判例法司法实践与我国商事法律和对外贸易实践相结合,反映国际商法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动向。本书立足于国际商事行为所需要的相关法律知识,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国际商事行为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全书共10章,内容包括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事组织法、商事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票据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为使学生能及时进行检验和强化所学的相关知识,每一章都列有思考题和练习题,并有相应的案例及分析,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外贸、法律、金融、会计、管理、电子商务、外语、市场营销等专业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的教材使用,还可作为经贸实务者、经济管理者及其他各界人士学习国际商法的参考书。本书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从事国际商法教学的沈益平、裴蓓编写。具体分工如下:沈益平编写第一、四、六、九、十章和附录;裴蓓编写第二、三、五、七、八章。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已有的成果,引用了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但由于体例的关系,无法一一列出。为此,本书的编写人员谨向本书正文部分或在注解与文献部分所列明的或虽未列明但为本书完成提供了信息与资料的各位学界先贤、法律界精英表示衷心感谢!同时,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书纯粹为教学所需而编写,因此本书对所引用案件的评析如果与案件的实际裁决结果不一致,应充分尊重司法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本书的评析纯系学理探讨的一家之说,对其完全可以讨论、批驳。如在引用案件时涉及案件当事人的真实名称或姓名,仅表明编写者为保持案件真实原貌的意图,此外再也没有其他企图。最后,还要感谢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的领导和编辑们,正是有了他们的鼎力支持和协助,本书才得以顺利出版。
内容概要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学科,既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也不同于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国家间的联系和依赖日益增强,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学习与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就显得尤为必要。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小结 案例分析 练习与思考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公司法 本章小结 案例分析 练习与思考第三章 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 第三节 我国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本章小结 案例分析 练习与思考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违约救济 第六节 合同的消灭 本章小结 案例分析 练习与思考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四节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本章小结 案例分析 练习与思考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四节 国际贸易结算法 第五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内容 本章小结 案例分析 练习与思考第七章 国际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和票据关系 第三节 票据权利 第四节 汇票 第五节 本票与支票 本章小结 案例分析 练习与思考第八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欧盟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本章小结 案例分析 练习与思考第九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许可证协议 第三节 国际技术贸易管理制度 本章小结 案例分析 练习与思考第十章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本章小结 案例分析 练习与思考附录 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介绍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三、商法国内化阶段17世纪以后,随着主权国家的出现,工商业文明的复兴与发展,商法逐渐被纳入各国国内立法范畴,由国家制定,由国家法院统一实施。与此同时,商法从商人习惯法走向近代成文法。在这种趋势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商事成文法。如1807年《法国商法典》、1900年《德国商法典》、1890年和1899年《日本商法典》、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等等。此外,各国还颁布了大量的单行商事法规。这一时期商法的主要特点是受国内不同的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商法的差异性明显增强,国际统一程度下降。在此基础上,特征相近的商法开始逐渐形成不同的法系,世界上出现了三大商法法系:法国商法法系、德国商法法系和英美商法法系。法国商法法系是以法国商法为基础和蓝本而建立起来的各国商法的总称。它以法国商法为直接或间接的历史渊源,以商业行为主义为基本特征和立法基础,即凡商事行为,不论是否为商人所为,均受商法约束和调整,从而突破了中世纪以来商法只适用于商人的传统观念,将商人法扩展到商事行为法。法国商法由《法国商法典》和一系列的单行商事法规构成。法国建立统一国家后,分别于1673年和1681年颁布了《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拉开了商法国内化的序幕,对欧洲商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1807年,拿破仑在前述两个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法国商法典》,开创了大陆法系国家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实践需要,法国还颁布了大量的单行商事法规。由于《法国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贯彻了自由平等的先进观念,在整个19世纪,法国商法在大陆商法中处于领先地位,成为许多国家商事立法仿效的对象,比如荷兰、希腊、西班牙、土耳其、比利时、意大利、葡萄牙、埃及、巴西、智利、阿根廷等国的商法典,都是直接或间接仿效《法国商法典》制定的。德国商法法系是以德国商法为基础和蓝本而建立起来的世界各国商法的总称。它以德国商法为核心,以商主体主义为基本特征和立法基础,即以商人为中心,凡是商人所从事的行为,均受商法约束和调整。同一行为,如是商人所为,适用商法;如非商人所为,则适用民法或其他法律。德国商法由《德国商法典》和相关的商事单行法组成。《德国商法典》最初颁布于1861年,1897年重新修订后颁布。1861年商法典被称为“旧商法典”,基本上是以《法国商法典》为蓝本,采取商行为主义,而1897年颁布的“新商法典”摒弃了商行为主义的立场,而改采商主体主义。与此同时,为了弥补商法典的不足,德国还颁布了许多单行法规,如公司法、破产法和票据法等。《德国商法典》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备的商法典,成为众多国家商事立法的范本,奥地利、瑞典、日本、挪威、丹麦以及清朝末年的中国等均直接或间接以德国商法为范本制定本国的商法典或商事单行法。英美商法法系是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法为核心而形成的商法规则体系,其主要特点是商事习惯法、判例法和商事成文法并存,以普通法和衡平法判例为基础,成文法为补充。在内容上以商事买卖为核心,以各种具体商事行为作为调整对象,一般不对商事主体、商事行为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英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没有法国和德国那样成文的商法典,传统上也没有明确的民法和商法的划分,法律渊源上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为主要形式。英国商法则是以一般的商事习惯和判例为基础,同时制定一系列的商事单行法规。美国法律承袭了英国法律的传统,采用习惯法和判例法,其商法也是以商事习惯和判例为基础,包括一些商事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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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由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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