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郭志远 著 页数:241
前言
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道,“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①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纲领和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则培育了公众的权利观念,并由此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诉讼制度的构建,与人们对诉讼原理的认识和把握有着密切的关系。诉讼原理是人类在长期的诉讼实践中,在大量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对有关诉讼活动的规律性认识。诉讼原理在诉讼制度的构建及运作中发挥着高屋建瓴的作用。只有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诉讼原理,才能构建较为完善的诉讼制度,才能推动诉讼活动向良性运作的状态发展。我国在改革与完善诉讼法律制度时,对于人类经过长期理论与实践探索获得的原理性认识,不能不予以重视,也不能不认真加以借鉴、吸收。
内容概要
本书以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基本原理为出发点,以其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所适用的主要诉讼行为为视角,探索了有罪判决、公诉、逮捕和搜查等不同诉讼行为所应适用的证明标准,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诸如我国死刑判决证明标准、推定等热点问题,探讨了如何适应刑事诉讼规律,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具体路径。
作者简介
郭志远,男,1974年生,安徽宿州人,现为安徽大学副教授。先后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安徽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分别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自1998年本科毕业一直在安徽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获得“安徽大学十佳青年教师”、“安徽省教坛新秀”等称号。曾在《中国法学》(英文版)、《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杂志》、《法学论坛》、《人民司法》、《人民检察》等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编教材1部,参著1部,主持省部级及以下科研项目共6项。主要社会兼职有: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经美国富布赖特外国奖学金委员会选拔,赴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访学1年(2009年6月-2010年6月)。
书籍目录
引 言第一章 刑事证明概述 一、刑事证明概念之界定 (一)证明的概念 (二)刑事证明的概念 (三)刑事证明的构成要素 二、刑事证明与邻近概念之比较 (一)证明与查明 (二)证明与释明 (三)证明与判明 (四)证明与说明 三、刑事证明分类与证明标准 (一)行为意义上的证明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二)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三)实体法事实证明与程序法事实证明 (四)司法人员的证明与当事人的证明 (五)权力性证明与权利性证明第二章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概念研究 一、刑事证明标准与辩证唯物主义 (一)刑事证明目标双重性 (二)刑事证明过程层次性 二、刑事证明相对性 (一)何谓刑事证明相对性 (二)刑事证明相对性形成原因 (三)刑事证明相对性与证明标准 三、刑事证明标准制度沿革 (一)迷信真实阶段 ……第三章 刑事证明标准之多维分析第四章 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研究第五章 两大法系有罪判决证明标准比较研究第六章 我国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研究第七章 我国公诉证明标准研究第八章 我国逮捕证明标准研究第九章 我国搜查证明标准研究第十章 推定与刑事证明标准参考文献后 记
章节摘录
3.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是一种具有广泛意义的科学研究方法,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比较,一类是横向比较。通过对刑事证明标准制度沿革的考察,及两大法系有罪判决、公诉及逮捕证明标准制度的比较研究,实现了对该问题纵向与横向的全面认识,为全面、客观分析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构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制度提供了科学依据。4.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国内学者对刑事证明标准争议较大的是其可操作性问题,因此为使研究成果不仅在理论上能够站得住脚,而且使其与我国刑事诉讼实际相适应,从而具有现实的生命力,本书从刑事证明的基本原理人手,界定了刑事证明标准概念,结合司法实际,探讨了不同阶段刑事证明标准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详细的建构方法,力争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四、研究意义刑事证明标准是一个古老而全新的话题,说其古老,是因为其在两大法系中产生历史较长,只要是稍微对证据法研究全面的著作,都会涉及对该问题的论述;说其全新,是因为该项制度与司法实践有紧密的联系,和人们对司法事实的认识有紧密的联系,是一个诉讼法学中永恒的话题,学界会从不同的视角展开新型的研究。正因为如此,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就显得很艰难,但笔者相信这些研究具有以下意义。
后记
自1998年7月本科毕业留校以来,就开始教授证据学。我对证明标准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可以说是伴随着我国学界对证据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研究的成熟而成长的,这其中当然不乏对证明标准这一问题的了解和研究。与民事诉讼相比较,刑事诉讼过程比较清晰,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也较明确,所适用的证明标准制度的差异性也很明显,因此我曾有将民刑事证明标准也放在本书中进行比较的念头,但考虑研究的问题不够集中,而且国内已有著作对此进行探讨,故未予涉及。因刑事诉讼阶段不同,刑事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度不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影响程度不同,所应适用的包括事实要件在内的条件也应有所区别。一般而言,刑事诉讼行为、刑事强制措施越严厉,侵害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可能性越大,所适用的事实条件即证明标准就越严格,证明程度就越高。这样,刑事证明标准制度就呈现多样性。以此为视角,我确定了博士论文的主题,主要研究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主要诉讼行为,如有罪判决、公诉、逮捕、搜查等所应适用的证明标准。论文的研究得到了在中国政法大学读书期间导师们的大力支持,尤其是樊崇义教授和杨宇冠教授悉心为我作论文指导,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写作的顺利完成打下了基础,在此深表谢意!在博士论文写作、答辩过程中,卞建林教授、刘根菊教授、刘金友教授、熊秋红教授等老师更是提出了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充实了我的论文,很是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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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诉讼法学文库”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丛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已出版发行了8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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