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谢望原 主编 页数:723
内容概要
《伪造、变造犯罪研究》是2004年12月29日获准立项的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同名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早在该课题获得批准之前,课题组就已经进行了相关方面的诸多研究,发表了一些有一定分量的研究成果。课题获准立项后,课题组成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准备工作,尽可能全面收集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文献,分头到立法、司法等部门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素材;部分课题组成员还以伪造、变造犯罪的个罪为题撰写了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本书对各伪造、变造犯罪的研究,注重各罪的历史变迁和中外比较,在研究方法上强调思辨性和实证性的结合,既寻求对当前法律规定的精准解读,又通过案例分析进行深入探索,同时还针对立法和司法中的一些不足,提出了有价值的进一步完善的建言。在理论体系上,本书仍然以中国正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依托,并针对有关个罪构成要件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伪造货币罪第二章 变造货币罪第三章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四章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五章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六章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七章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八章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九章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十章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十一章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十二章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十三章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十四章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十五章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十六章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十七章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章节摘录
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并虚开骗取国家税款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这种情况,因非法制造行为、虚开行为和骗取国家税款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一目的牵连关系,行为人主观上也存在牵连意图,所以构成牵连犯,应比较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或偷税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从一重处断。①这与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后又出售的行为不同,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并虚开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不规定为同一罪名,所以是分别的两个罪名,而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后又出售的行为是规定在同一罪名中,不存在数罪的问题。 我们认为,以上的这种适用方法是合理的,但还应进一步作具体分析。综观整部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的犯罪,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或偷税罪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能构成牵连犯。事实上,行为人虚开都是为了骗取税款,有手段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一般的情况下是以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因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相对于其他几个罪来说是重罪。如果行为人将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全部虚开,则应以法定刑较重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其他行为作为量刑情节。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了大量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后,又虚开了其中的一部分,这时对虚开的这部分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应认定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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