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罗泽胜 页数:345
前言
商业欺诈问题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严重。根据安永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发布的《全球反商业欺诈调查报告》中揭示,55%的受访公司表示,在过去一年,它们曾经历过一次严重的欺诈事件;接近20%的受访公司表示,曾遭遇超过10次的欺诈事件。在金钱损失方面,过半数的欺诈事件涉及超过10万美元的金额,而其中13%更超过100万美元。 欧洲反欺诈局发表的2006年度报告显示,2006年,全欧洲共发现腐败和欺诈案件300多起,其中立案调查195起,涉案金额4.5 亿欧元。案件主要发生在意大利、比利时、罗马尼亚和德国。在立案调查的案件中,约1/4涉及贪污欧盟发展援助资金。 在我国,商业欺诈现象更为严重。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走私贩私、暴利定价、缺斤少两、不讲信义,“什么钱都敢挣”,“谁的钱都敢骗”的商业欺诈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大肆泛滥。其中,涉及消费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如食品、饮料、药品、保健品、家用电器等,欺诈行为尤其严重,胆大妄为已到了令人发指、难以置信的程度。除了一般商品交易以外,商业欺诈更表现在股票、期货等金融交易方面。
内容概要
本书针对现实生活中商业欺诈泛滥的态势,从厘定商业、欺诈和商业欺诈的概念入手,分析欺诈和商业欺诈的构成要件,试图澄清学术界在此问题上存在的一些误区,并以新的视角和方法对商业欺诈进行分类。较系统地分析商业欺诈法律控制的客观要求和机制,并围绕商业能力欺诈、商业价格欺诈、商业表示欺诈、商业票证欺诈等几种主要的商业欺诈行为,分析其概念、性质、特征、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及其法律控制制度、措施等。本书在商业欺诈的基本理论和主要控制制度方面具有诸多创新研究。
作者简介
罗泽胜,男,四川南部县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学士(1989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5年9月至2006年6月)。现任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商法。主持和参与省市级科研项目10余项,在《法学家》、《法学杂志》、《当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多篇。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商业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第二节 欺诈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第三节 商业欺诈的界定与类型 第四节 商业欺诈法律控制的客观要求第二章 商业欺诈法律控制的实现机制 第一节 商业欺诈的立法控制 第二节 商业欺诈的执法控制 第三节 商业欺诈的司法控制 第四节 商业欺诈的社会控制第三章 商业能力欺诈及其法律控制 第一节 商业能力及其欺诈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业能力欺诈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商业能力欺诈的法律控制制度第四章 商业价格欺诈及其法律控制 第一节 商业价格欺诈概述 第二节 商业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商业价格欺诈的法律控制第五章 商业表示欺诈及其法律控制 第一节 商业表示欺诈概述 第二节 商业广告欺诈及其法律控制 第三节 商业标识欺诈及其法律控制 第四节 商业合同欺诈及其法律控制第六章 商业票证欺诈及其法律控制 第一节 商业票据欺诈及其法律控制 第二节 商业证券欺诈及其法律控制 第三节 商业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控制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2.国内法上欺诈的含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欺诈行为均有规定,但是法律本身并未对其含义作出解释。“欺诈”在我国民法上的含义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一词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含义来源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该条将“欺诈消费者行为”定义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3.欺诈的学理含义 关于欺诈的学理含义主要来源于法学辞典的释义、法学著述的解释以及相关的立法建议。《布莱克法学辞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地曲解真相以便诱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引导,或隐瞒应该披露的事实,虚假地陈述事实,使别人据此行动从而造成法律上的损失。”《牛津法律词典》中对欺诈行为表述为:“是以词句或行为所作的虚伪表示而使某人误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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