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魏东 主编 页数:263
前言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1.概念与罪名渊源 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3个单行刑法、7个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截至本丛书出版,刑法已规定了444个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个,新增罪名20余个。
内容概要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分册,书中介绍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二章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三章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四章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五章 妨害清算罪第六章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七章 虚假破产罪第八章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九章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十章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十一章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十二章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十三章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十四章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十五章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十六章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而言: 第一,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本罪中,公司、企业信息披露的主要对象是公司、企业外部人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任何公司都具有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原因在于公司的组成成员是股东。“股东”,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公司资本的出资者或者股份的持有者(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公司资本的出资者;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公司股份的持有者),也是公司组织存续的基础。为便于理解,这里我们从形式上将股东分为外部股东和内部股东两类。内部股东是对公司进行直接经营管理的股东,由于其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故不存在无法掌握财务会计信息或其他重要信息的情况;而外部股东则是持有公司股份但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他们一经出资认购股份,或者在证券市场通过买卖继受取得股票,就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股东是公司设立和存在的基础,同时他们又在公司经营中承担最大的风险:股东将财产投入公司后,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公司特殊的管理方式也使许多股东无法直接介入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和控制。但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无论是否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都有权了解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重要信息。故这里所说的信息披露对象中的股东,也就主要针对的是公司的外部股东而言。“社会公众”,是指除了股东以外的社会上的其他公民。除了股东对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比较关心外,其他有一定投资能力的普通公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对于自己尚未投资的公司也希望有所了解,以便决定是否对其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他们也是公司潜在的股东。此外,公司成立后,必然要进行广泛的经济往来从而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责任作为一种风险分配机制,又将股东投资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了债权人,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与股东、债权人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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