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黄晓亮,许成磊 著 页数:352
内容概要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我国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刑事立法状况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配刑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分类 附:相关司法文件第二章 侵犯货币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二、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伪造货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四、伪造货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五、伪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四、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五、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一、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四、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五、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五、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刑事责任 第五节 变造货币罪 一、变造货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二、变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变造货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四、变造货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五、变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第三章 侵犯金融机构经营秩序罪 第一节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四、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一、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四、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五、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高利转贷罪 一、高利转贷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二、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高利转贷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四、高利转贷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五、高利转贷罪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四、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五、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第五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 第六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第七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四、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事责任 第八节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章 侵犯证劵、期货管理秩序罪第五章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渎职罪第六章 妨害外汇管理秩序罪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一)我国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早期刑事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政策,并不存在严格意义的金融市场,关于金融方面的刑法规范很不健全。尽管如此,金融活动在我国国民经济活动中仍然处于重要地位,货币和某些类型的有价证券在有计划的经济交往活动中仍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为保护国家货币政策,稳定与巩固国家金融秩序,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和《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按照行为目的和行为方式的不同,规定对以下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1)以反革命为目的伪造、变造国家货币或贩运、行使伪造、变造国家货币;(2)意图营利而伪造国家货币;(3)意图营利而变造国家货币;(4)意图营利而贩运、行使伪造、变造国家货币;(5)以散布流言或其他方法破坏国家货币信用;(6)收受后察觉为伪造、变造的国家货币,明知不报而仍继续使用。其中,对实施第一、二种行为的首要分子或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死刑。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维护人民币的公共信用,巩固建国初期的金融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其中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条文寥寥无几,仅有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违反金融法规的)投机倒把罪及以银行为侵害对象的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等。后来,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补充立法,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加重了对有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处罚;增设了走私伪造的货币罪、逃汇罪、套汇罪、非法募集资金罪等新的罪名,但仍然远远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渐深入,金融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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