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远 主编  页数:472  

前言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1.概念与罪名渊源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3个单行刑法、7个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截至本丛书出版,刑法已规定了444个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个,新增罪名20余个。

内容概要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金融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分册,书中介绍了:金融诈骗罪的共性问题、金融凭证诈骗罪等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金融诈骗罪的共性问题  第一节  金融诈骗罪的定义  第二节  金融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第三节  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一、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二、金融诈骗罪的单位主体  三、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附:相关司法文件第二章  集资诈骗罪第三章  贷款诈骗罪第四章  票据诈骗罪第五章  金融凭证诈骗罪第六章  信用证诈骗罪第七章  信用卡诈骗罪第八章  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九章  保险诈骗罪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这里必须正确看待不作为的诈骗与隐瞒真相的诈骗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虚构事实的诈骗必定是作为,但隐瞒真相的诈骗则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应依具体情况而定。例如,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而通过隐瞒真相以使自己符合投保条件,进而订立保险协议实施诈骗的,是作为的金融诈骗,有的学者将这种情况视为不作为的金融诈骗,①这是不正确的。而如果行为人是在金融交易关系既存之后才临时起意,产生诈骗故意,对负有法定告知义务的事实故意向交易对方隐瞒,利用其认识错误或使其持续陷于认识错误从而向自己交付财物的,则是不作为的金融诈骗。由此可见,纯粹从理论上讲,不作为的金融诈骗罪可能存在。但如果进一步从刑事政策上考虑,把不作为的金融诈骗行为犯罪化则不利于交易自由这一现代商法原则的实现,也不合理地扩大了刑事责任的范围,使检察官承担过大的证明压力,容易出入人罪。因此我们认为,从刑法谦抑精神和刑事政策的要求出发,金融诈骗罪不应包括不作为的形式。有的学者认为,金融诈骗罪都是以积极行为方式(作为)进行的,②这种观点虽未阐明根据,但却是可取的。(2)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是欺诈行为所积极追求的直接结果,但是它本身并非欺诈行为的题中应有之义。所以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是独立于欺诈行为的诈骗犯罪的另一客观方面要素。金融欺诈行为必须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行为人才可能进而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金融诈骗罪的被害人是与行为人金融交易地位相对的金融交易主体。金融交易主体具有广泛性,因此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一般是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刑法理论认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认识错误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诈骗犯罪所要求的欺诈行为。

后记

众所周知,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金融犯罪属于“核心经济犯罪”,似乎并不为过。而在金融犯罪这一罪群之中,金融诈骗犯罪又以其犯罪手段的共性及社会危害的巨大而备受注目。我国刑法在专门规制金融诈骗犯罪方面已有十多年的立法史,而司法实践则在更长时间里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但也毋庸讳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国在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中还面临严峻考验,还有许多司法实践经验需要进行理论的总结和提升,也还有不少相关立法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当下,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还在肆虐,而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却乘机作案,这无疑是给已很敏感的金融秩序雪上加霜。在这种背景下,编写一部关于金融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的指南性著作,有利于总结和提升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司法实践经验,有利于依法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也有利于相关立法在未来更加完善。本着这一初衷,各位撰稿人夜以继日完成了编写工作,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实现这一初衷。本书写作分工如下:刘远撰写第一章;刘军(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撰写第二章;梁文彩(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教师,法学硕士)撰写第三章;景年红(山东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撰写第四章;周国强(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撰写第五章;张道许(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撰写第六章;王文娟(曲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法学硕士)撰写第七章;姜涛(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撰写第八章;韩建祥(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撰写第九章。本书附录的刑法规定及相关文件由王茂华教授负责整理。本书主编为刘远,副主编为姜涛、周国强。全书由副主编协助主编统改、定稿。诚挚感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编辑们!他们辛苦的编辑工作使本书初稿中的许多错讹之处得以纠正,使本书初稿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得以较好解决,并使本书得以尽快出版。

编辑推荐

《金融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是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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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刘老师是金融诈骗罪的研究专家,文章写的代表国内最高水平。
  •   不错的书,对实务帮助很大,查阅很方便,就是字体看着不习惯,排版有点不专业
  •   内容 很详细 作为法务参考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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