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魏东 编 页数:162
前言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1.概念与罪名渊源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3个单行刑法、7个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截至本丛书出版,刑法已规定了444个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个,新增罪名20余个。
内容概要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分册,书中介绍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一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 四、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一、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四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认定 第五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第二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三章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四章 假冒专利罪第五章 侵犯著作权罪第六章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七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共同犯罪认定假冒专利罪只存在任意共同犯罪而不存在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为了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4年《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该条规定是针对“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不少地方已经出现了家庭式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的特征,出现了为直接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员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行为”而作的列举性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员虽没有直接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但如果具备明知要件,那么他们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①。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联络并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这种“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明知”是仅强调帮助人单方面的“明知”,还是要求被帮助人也要明知“帮助人知道是侵犯知识产权”呢?按照字面意思,似乎只要求帮助人“明知”,这样就突破了我国刑法中的共犯理论。因为我国刑法理论并不承认“片面共犯”,而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上的联络。②同时,我国刑法理论也认为,如果帮助者以帮助的意思实施帮助行为,“具有单方面的共同故意,应当以从犯论处;对于不知道被帮助的实行犯,则以单独实行犯论处”③。“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的帮助行为是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_部分,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了帮助行为,但应当认定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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