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董邦俊  页数:513  

前言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1.概念与罪名渊源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3个单行刑法、7个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截至本丛书出版,刑法已规定了444个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个,新增罪名20余个。

内容概要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分册,书中介绍了: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内容。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故意杀人罪第二章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章  故意伤害罪第四章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五章  强奸罪第六章  潜质猥亵、侮辱妇女罪第七章  猥亵儿童罪第八章  非法拘禁罪第九章  绑架罪第十章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十一章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十二章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十三章  诬告陷害罪第十四章  强迫职工劳动罪第十五章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十六章  非法搜查罪第十七章  非法侵入住宅罪第十八章  刑讯逼供罪第十九章  暴力取证罪第二十章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十一章  侮辱罪第二十二章  诽谤罪第二十三章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二十四章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二十五章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十六章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二十七章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十八章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二十九章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三十章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三十一章  报复陷害罪第三十二章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三十三章  破坏选举罪第三十四章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三十五章  重婚罪第三十六章  破坏军婚罪第三十七章  虐待罪第三十八章  遗弃罪第三十九  拐骗儿童罪第四十章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四十一章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由于立法具有相对的抽象性,因此,对《刑法》的解释就是必需的。立法机关针对《刑法》适用中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反应,如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针对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人身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两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1)“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散布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言论、文字、图画或者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虚假的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行为人在自设的网站、个人主页中对某一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向其他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的电子信箱中发送侮辱、诽谤某一特定人内容的电子邮件。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2)“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处罚。最高司法机关也针对《刑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积极作出了司法解释。例如,针对强奸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上的争议,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公布了《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I生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对这种行为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后记

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是公民最为基本的也是最为重要的宪法权利,其地位随着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刑事法律是保障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因而,对一问题的研究意义重大。记得我在读研究生的时候,导师问我们对哪些问题最感兴趣,我曾经回答,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刑法保护值得研究,我一直在思考这方面的问题。幸运的是,在2009年接到这么一项任务,要写一本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犯罪的法律适用的书,使得我能借此机会把多年以来的想法表达出来。本书为《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法罪名系列》之一,属于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因而该丛书高规格、高标准、高要求。作者也觉“使命”神圣,责任重大。接到本书写作大纲,我便开始酝酿。每一本书都有自己的“面孔”,有自己的定位。我对本书写作宗旨的理解是:释法梳义,揭示法理;以案说法,厘清争议;关心实务,促进司法。基于这样一种理解,我便按照“路线图”开始写作,并最终完成了既定的任务。本书附录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由王茂华教授负责整理,由董邦俊教授审定。在此,我有诸多感谢需要表达。感谢求学路上的各位导师对我的指引和教导;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各位领导和同事对我工作的关心;感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志祥教授的无私帮助,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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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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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挺不错的一本书,一般的老百姓看着也能懂,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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