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志军 页数:306
前言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1.概念与罪名渊源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3个单行刑法、7个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截至本丛书出版,刑法已规定了444个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个,新增罪名20余个。
内容概要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侵犯财产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分册,书中介绍了:侵犯财产概述、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侵犯财产概述第二章 抢劫罪第三章 盗窃罪第四章 诈骗罪第五章 抢夺罪第六章 聚众哄抢罪第七章 侵占罪第八章 职务侵占罪第九章 挪用资金罪第十章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十一章 敲诈勒索罪第十二章 故意毁坏财物罪第十三章 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在侵犯财产罪犯罪客体要件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有关侵犯财产罪犯罪客体的争议 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侵犯财产罪的保护客体(法益)存在分歧,这些分歧在有些情况下会影响对一些案件罪与非罪的判断。我国的不少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涉及这些问题。为了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对这些分歧予以简要介绍。 1.学说分歧。综观中外刑法学者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大学说的对立:(1)所有权说。这种主张认为,侵犯财产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具体的权能。除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外,其他的犯罪都是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中的“占有”并不仅仅是指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权,而是指民法意义上的整个所有权。①按照所有权说,行为人以盗窃、抢劫等手段取回自己所有而为他人非法占有或者合法占有的财物的,不能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等侵犯财产罪。(2)占有权说。这种主张认为,侵犯财产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对财产事实上的占有本身。其强调的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而无论该占有是合法还是非法。其主要理由是:第一,符合他物权新的发展样态。在当代法律中,一个人对某一财产虽然没有所有权但却享有合法占有权的情况已经极为常见,如质押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权等。对这些他物权毫无疑问不能恣意侵犯,应当对其提供刑法保护,包括以侵犯财产罪进行惩处。第二,一个人对财产的占有本身就应当值得保护,而无论这种占有本身是否合法。即使他人对财产的占有属于非法,也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改变这一状态以重新获得对其的合法占有,而不允许私人以非法的方式擅自改变这种状态,否则社会势必陷入混乱状态。根据占有权说,行为人以抢劫的手段取回自己被他人盗窃的财物,以诈骗的手段取回自己被他人诈骗的财物,均可构成抢劫罪或诈骗罪。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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