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占英 页数:320
前言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1.概念与罪名渊源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3个单行刑法、7个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截至本丛书出版,刑法已规定了444个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个,新增罪名20余个。
内容概要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妨害司法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分册,书中介绍了:扰乱法庭秩序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等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伪证罪第二章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三章 妨害作证罪第四章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五章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六章 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七章 窝藏、包庇罪第八章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九章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十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十二章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十一章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十三章 脱逃罪第十四章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十五章 组织越狱罪第十六章 暴动越狱罪第十七章 聚众持械劫狱罪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一)窝藏、包庇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1.窝藏、包庇罪“故意”之表现。本罪在主观方面具体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对其予以掩护的心理态度。换言之,只有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而对其予以窝藏、包庇的,才构成犯罪。“没有犯意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①如若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之人而为其提供了处所、财物上的帮助以及其他帮助行为,或者因不知对方是犯罪之人而提供了有利于犯罪之人的不真实的证词的,均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否则,如果仅根据客观存在的为犯罪之人提供了处所、财物以及其他帮助,或者提供了有利于犯罪之人的不真实的证词之事实,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窝藏、包庇罪,这不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而是一种典型的客观归罪。“实践中有不少潜逃的犯罪分子,欺骗亲戚、朋友,以逃避刑事追诉和刑罚惩罚。因此,对因不明真相和轻信犯罪分子花言巧语而为其提供帮助的,不应作为犯罪论处。”② 2.本罪罪状中“明知”之理解。如何理解本罪罪状中的“明知”?有人认为,“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犯罪的人”③。我们认为,“应当知道”即“应知”属于犯罪过失的范畴,具体而言属于无认识的过失,从心理结构的角度讲,应当属于“无认识”,而“明知”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从心理结构的角度讲,应当属于“有认识”,“应知”与“明知”无论如何都有很大的区别。《刑法》明文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没有规定过失窝藏、包庇犯罪,因而,将“应当知道”这样的过失的情形包括在窝藏、包庇罪中的观点是不当的。所谓明知,应当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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