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柳忠卫 编 页数:232
前言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1.概念与罪名渊源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3个单行刑法、7个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截至本丛书出版,刑法已规定了444个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个,新增罪名20余个。
内容概要
本书将妨害文物管理罪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本书以对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研究内容为结构,全面系统地剖析了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责任等问题。与此同时,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的精神着力解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确定问题,并对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司法认定疑难问题作了重点阐述。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故意损毁文物罪第二章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三章 过失损毁文物罪第四章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五章 倒卖文物罪第六章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七章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八章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九章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十章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附录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具体来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使文物损毁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故意中行为人认识的内容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是在损毁文物。这是成立本罪故意的前提,没有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就不可能成立本罪的故意。(2)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使文物损毁的结果。如果仅仅认识到行为的性质,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结果,则不能构成本罪的故意。(3)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损毁的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毁损的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则不能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对象是构成要件要素,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大多数犯罪都是如此,这与刑法分则中的许多其他犯罪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也就是说,有些犯罪的成立要求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否则犯罪不能成立。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情况,我国犯罪对象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如盗窃枪支罪中的枪支以及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大多数犯罪。第二种类型是犯罪对象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即犯罪对象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物品、现金还是其他有价值的财物均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但有可能影响量刑。如果盗窃的是国家的珍贵文物或者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就可能被判处较重的刑罚。第三种类型是没有犯罪对象,或者说难以确定犯罪对象,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很难说有犯罪对象。本罪的成立在认识因素上要求行为人明知犯罪对象的情况是本罪或者说本类犯罪的一个特点,这也是本罪的认识因素与其他许多犯罪的认识因素不同的地方。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