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志洪 主编 页数:320
前言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1.概念与罪名渊源 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3个单行刑法、7个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截至本丛书出版,刑法已规定了444个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个,新增罪名20余个。
内容概要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贪污贿赂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分册,书中介绍了: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贪污罪 第一节 贪污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贪污罪的概念 二、贪污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贪污罪的客体 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三、贪污罪的主体 四、贪污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一、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解析 二、贪污数额的计算 第四节 贪污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贪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贪污罪的停止形态认定 三、贪污罪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 第五节 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第二章 挪用公款罪第三章 受贿罪第四章 单位受贿罪第五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六章 行贿罪第七章 对单位行贿罪第八章 介绍贿赂罪第九章 单位行贿罪第十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十一章 隐瞒境外存款罪第十二章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十三章 私分罚没财物罪附录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具体类型受贿的认定 (一)交易型受贿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主动提出或者应允以低价买、高价卖等方式,与请托人进行房屋、汽车等商品交易,从中赚取请托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这类行为就属于交易型受贿。由于行为人支付了一定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能否认定为受贿,争议较大。实际上,这种行为与贪污行为中的“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一样,都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典型的受贿行为不同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但因此得到了与对价严重不相称的财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了利益,这种行为同样具有权钱交易的本质属性,双方当事人对此也心领神会,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自然应以受贿罪论处。 早在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就已经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物品,只付少量现金。这往往是行贿、受贿双方掩盖犯罪行为的一种手段,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受贿金额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行贿人的物品未付款或无法计算行贿人支付金额的,应以受贿人收受物品当时当地的市场零售价格扣除受贿人已付现金额来计算”。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实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涉及的物品越来越昂贵,如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二是判断优惠购物是合法的还是受贿的,难度越来越大。 鉴于形势的发展变化,为了更加明确此类行为的法律界限,2007年《意见》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将交易型受贿概括为三种,一是低价买入,即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二是高价卖出,即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三是其他非正常交易,即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最典型的是,以低价值房屋、汽车等物品置换高价值房屋、汽车等物品。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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