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翟中东  页数:265  

前言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1.概念与罪名渊源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3个单行刑法、7个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截至本丛书出版,刑法已规定了444个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个,新增罪名20余个。

内容概要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分册,书中介绍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内容。

书籍目录

序第一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一、从客观方面判断    二、从主体上判断    三、从主观方面判断    四、根据《刑法》第13条判断  第四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第五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一、关于有期徒刑的裁量    二、关于罚金的裁量与执行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第二章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三章  生产、销售劣药罪第四章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五章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六章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七章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八章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九章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一般来说,行为人非法获利的数额大、情节严重,则罚金数额高,反之就少些。在决定罚金时是否需要考虑行为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我们认为,尽管法律没规定决定罚金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但基于刑法原则和刑法的基本精神,决定罚金应考虑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经济承受能力大,罚金数额高一些,反之少一些。如果行为人经济承受能力小,而判处罚金数额高,执行不现实时又减免,则有失适用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从刑事政策出发,判处罚金应考虑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人民法院裁量刑罚还需考虑适用罚金与犯罪分子民事债务偿还的冲突问题。由于犯罪分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致被害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因此需承担民事责任,也因此产生适用罚金与民事债务偿还的冲突问题。根据民事债务优于罚金刑适用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需考虑行为人偿还民事债务情况,不应因罚金执行影响犯罪分子履行偿债义务。  罚金的缴纳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或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和经济承受能力决定适当的执行措施和方式。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非常好,学习了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