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家林 著 页数: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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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研究刑法,需要不需要学习、借鉴西方刑法理论?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我国传统的刑律,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直至清末借鉴日本刑法,制定《大清暂行新刑律》,才有近代刑法出现。在法律文化上,我国缺乏近代刑法理论的传统;而西方刑法理论,从贝卡里亚以来,特别是从费尔巴哈以来,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在这段时间里,学派纷呈,学说林立,大师辈出,硕果累累,在刑法学的研究上,确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陈家林博士撰写了《外国刑法通论》《外国刑法通论》。 关于外国刑法理论的著作,近几年来已经出版了若干种。家林博士考虑到这种情况,在撰写《外国刑法通论》时,特别注意在新颖、深入、评议上下工夫。首先在内容的新颖上,不仅如他在后记中所说,注意选择近几年新出版的或经修订的教材、专著,而且注意采用这些著作中的新观点。例如,《外国刑法通论》第六章第九节第三目“对客观归属论的批评与反驳”中,所引山中敬教授反驳其他学者批评的意见,即来自其《刑法总论》(第2版)增加的内容。又如《外国刑法通论》第十章第七节第十目“中立行为与帮助犯”论述中,介绍的山中敬的“事例类型说”,系来自其《刑法总论》(第2版)新增的内容。此外,对浅田和茂、井田良、林干人、高桥则夫等学者的著作的引用,在国内均属罕见。因而看后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其次,在论述的深入上作者更给予高度关注,对刑法理论中的各种学说的争论,作了全面深入的介绍,非常有益于对刑法各种学说的进一步理解,例如,《外国刑法通论》第六章第七节第三目“行为的基本形式”中,在论述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时,介绍了:1.形式的法义务说(形式的三分说);2.实质的法义务说: (1)先行行为说;(2)事实上的承担说;(3)结果因果过程支配说;3.机能的二分说:(1)“法益保护型”的义务类型;(2)“危险源管理监督型”的义务类型。论述系统全面,内容不同一般。又如,《外国刑法通论》第十章第三节第一目“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中,对两说分别作了深入的介绍:对犯罪共同说介绍了:1.严格的完全犯罪共同说;2.完全犯罪共同说;3.部分的犯罪共同说;4.数人数罪的犯罪共同说。对行为共同说介绍了:1.传统的行为共同说;2.现代的行为共同说;3.柔软的行为共同说。
内容概要
本书以国外最新论著为依据,以日、德刑法通说体系为主干,参酌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全面、系统地介绍了近代以来国外刑法思想的产生与影响、刑法学说的建立与流变、刑法判例的出现与演进。本书兼顾基础理论与学术前沿,既介绍了危险社会背景下刑法理论的演进、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中立行为与帮助犯的关系等新问题、新学说,也对传统的刑法理论的各种争议观点作了细致的梳理。本书资料翔实,详略得当,重要之处力求旁征博引、见细入微,次要之处则铁笔勾勒、点到为止。
作者简介
陈家林,男,1975年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曾为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外国人特别研究生。已出版专著《共同正犯研究》、《不能犯初论》2部,发表论文40余篇。教学科研成果曾获得省部级奖励。
书籍目录
序第一章 刑法与刑法学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地位和种类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地位 三、刑法的种类 第二节 刑法的任务 一、法益保护说 二、社会伦理秩序维持说 三、两说的主要对立 第三节 刑法规范 一、刑法规范的概念 二、刑法规范的分类 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 四、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 五、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 第四节 刑法的机能 一、刑法机能的概念 二、刑法机能的历史发展 三、法治社会中刑法应有的机能 四、危险社会与刑法机能的变化 第五节 刑法学 一、刑法学的分类 二、刑法学的性质 三、刑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二章 刑法理论的发展 第一节 启蒙时期的刑法理论 一、自由主义的启蒙刑法思想 二、德国启蒙绝对主义的刑法思想 第二节 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 一、古典学派概述 二、前期古典学派 三、后期古典学派 四、古典学派综述 第三节 近代学派的刑法理论与学派之争 一、近代学派的产生 二、刑事人类学派 三、刑事社会学派 四、近代学派综述 五、学派之争 第四节 学派之争的平息与法西斯的刑法思想 一、学派之争的平息 二、法西斯的刑法思想 第五节 二战后的刑法思想 一、现代新古典学派 二、新社会防卫论 三、目的主义刑法学 四、刑事政策的机能主义刑法学 五、规范主义的刑法学及其他理论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节 行为主义 一、行为主义的概念 二、行为主义的内容 三、行为主义的根据 第三节 罪刑法定主义 一、罪刑法定主义的概念与沿革 二、罪刑法定主义的根据 三、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内容 四、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内容 第四节 责任主义 一、责任主义的概念 ……第四章 犯罪概说第五章 犯罪论体系第六章 构成要件论第七章 违法性论第八章 责任论第九章 未遂犯论第十章 正犯与共犯论第十一章 罪数论第十二章 刑事制裁与处遇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刑法规范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刑法规范作出不同的分类。传统上人们将刑法规范分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不过,现在也有不少学者开始重视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这种分类。 值得注意的是,理论上也还存在其他一些分类方式。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刑法规范可以分为行为规范、制裁规范和裁决规范。“只要犯罪不是单纯的事实性存在而是法律性存在,就必须充分注意并展开犯罪论中的法规范构造,尤其是行为规范→制裁规范→裁决规范这种规范的论理构造。”该学者并认为,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属于“实体论”的犯罪论,裁决规范属于“认定论”的犯罪论。不过,大多数学者认为,“刑法上是否需要裁决规范这一范畴是一个问题。但就结论而言,刑法学应该是‘实体论’的犯罪论。裁决规范虽然本来是关于刑事程序的规范,但也可以包含在裁判规范之中。因此,刑法上的(规范)还是应当限定为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的对立。” 还有学者将刑法规范分为行为规范、制裁规范与裁判规范三类。“行为规范是以国民为对象并与其行为相关联,而裁判规范则是以法官为对象。相对于此,制裁规范是这两种规范之间的媒介。”不过这种分类方法“认为制裁规范也以行为人为针对对象,存在疑问。”而且,它的分类标准是否统一也是一个问题。 综上所述,本书还是按照通说的观点,对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这三种分类逐一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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