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玉萍 页数:322
前言
《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论》是李玉萍同志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成专著的,现在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予以出版,作为李玉萍同志的导师,我认为这是一件非常值得庆贺的大好事!我认为,《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论》一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在内容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重理论,又重实用,因而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在探讨国外有关诉讼行为无效的理论和制度时,能够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见解。二是在方法上,既立足国情,又放眼世界;既总结了中国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历史发展,又注重借鉴国外关于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有益经验,始终围绕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规律和特点,注重新信息、新思想和新方法。三是在学风上,逻辑严密,学术规范,条理清晰,文笔流畅。我相信,《刑事诉讼行无效制度论》一书的出版,对于丰富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事业,对于促进和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必将受到广大读者的关注和欢迎。由于李玉萍同志专著的特点,我愿意推荐给广大读者,并希望李玉萍同志在今后的研究道路上继续努力,能有更多更好的成果奉献给大家。
内容概要
本书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进行研究的著作。书中探讨了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特点、该制度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及其局限性,论述了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理论基础,对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确立、现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并分析了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在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中的功能及其特点,最后在反思我国现有立法和实践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作者简介
李玉萍,1971年生,河南省内乡县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民主建国会会员。1993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现更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1994-1997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攻读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近年来,在《法商研究》、《法学杂志》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参编《刑事诉讼法》 (程荣斌教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新编法律文书学》(卓朝君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等教材。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概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行为概述 一、刑事诉讼行为的定义 二、刑事诉讼行为的特征 三、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四、刑事诉讼行为的要件 第二节 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概述 一、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的定义 二、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的分类 三、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意义 四、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局限性 第三节 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比较研究 二、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与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比较研究 三、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与行政行为无效制度的比较研究 四、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特征第二章 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法的价值及其冲突解决理论与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一、秩序价值与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二、公平价值与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三、自由价值与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方法与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五、程序“本位论”、“工具论”与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第二节 刑事诉讼目的论与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一、刑事诉讼目的论及其冲突解决办法 二、刑事诉讼的目的与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第三节 刑事诉讼利益论与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一、刑事诉讼的利益论 二、“法无明文规定无无效”理论的局限性 三、“无利益无无效”论——兼评“无害无无效”论 四、利益衡量理论与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第四节 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的原因论 一、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的内因和外因 二、基于“公益”的无效和基于“私益”的无效第三章 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一、德国关于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的理论与实践 ……第四章 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五章 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与我国刑事诉讼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对于诉讼行为成立的内涵,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其中,有观点认为,诉讼行为不成立就是“不具备诉讼行为形式要求”。也有学者认为,诉讼行为的成立“是指该行为已充足其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或者外表上已经充足其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不可取:第一种观点之所以不可取,是因为“不具备诉讼行为的形式要求”中的“形式要求”既包括行为的期间、方式,也包括行为的场所等,而并非所有不具备上述形式要求的行为都被视为不成立,如逾期的上诉行为仍成立,只是不发生诉讼法上的应有效果——启动上诉审程序而已。第二种观点之所以不可取,是因为诉讼行为构成要件的内容非常复杂,不仅包括诉讼行为的成立要件,还包括诉讼行为的有效要件,而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在很多情形下根本无法区分。如果以行为构成要件是否具备作为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则很容易造成实践中的混乱——有些应当成立的行为会被视为不成立而使得诉讼无法正常进行,而有些不成立的行为则被视为成立,从而导致诉讼程序无效益的运行。因此,在判断诉讼行为是否成立时,不应采取过于严格的标准,即诉讼行为“既与其定型合致,虽未具备构成要件,仍认其已经成立,仅属有效及适法与否之问题”。具体而言,只要诉讼行为“从事实上看已经现实地存在”,或者已经“符合诉讼行为的最基本构成要件”,就应认为该行为已经成立。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回首论文写作和修订的过程,其中固然也有过郁闷和困扰,但时常充溢心中的仍是温暖和感动,以及思考过后的充实和喜悦。我要感谢我的导师程荣斌先生和师母杨崇英女士。在求学和论文写作的过程中,他们在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给了我无尽的关怀和帮助。恩师那高尚的人格、坦荡宽厚的胸怀、严谨的治学态度使我在为学和为人方面都受益匪浅,师母那慈母般的关爱和照顾更使我常常觉得温暖和温馨。我要特别感谢樊崇义先生。樊老师作为我的论文评阅人和答辩人,不仅对论文的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宝贵的建议,而且为本书的面世提供了宝贵的机会。樊老师渊博的知识、高尚的师德以及扶植晚辈后生的风范等都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也使我深怀感激之心。感谢陈卫东教授、王新清教授、甄贞教授、徐立根教授、周士敏教授、戴玉忠教授在论文开题、论文评审和答辩过程中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感谢我的爱人王周宏博士和女儿王维真同学,他们的关爱和支持永远是我最坚实的后盾和力量源泉。愿我爱的人和爱我的人健康、平安、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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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论》是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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