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何秉群 页数:267
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正在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但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而引发的重大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无论是在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中,还是在国家宪法和各种法律的创制与实施中,依然面临着法治理念的冲突、权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适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诸多问题,亟待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上的制度探索。为此,我们优先选取企业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诉讼法和损害赔偿法等与主体权益保障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九个法律领域,就其学术研究和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作出重点整理与深入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根据法理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能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民众提供一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丛书。 作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法律适用文库之一,这套丛书呈现出以下鲜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无论是丛书的整体选材,还是每册疑难问题的抓取,均须以事关广大主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利益的争议焦点为基点,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时效性,即无论是法律依据的采用,还是解决方案的选定,均须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免不切实际;三是学理性,即无论是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评价,还是对于解决方案的确定与论证,均须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观臆断。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与制度 一、诉讼公正与效率具有一体性关系 二、民事陪审制度应予以废除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在实体和程序公正下解决纠纷 四、我国应当建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五、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 六、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建立法院附设型调解制度 七、我国应当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 八、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第二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一、法院不应适用已经废止的更换当事人的规定 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应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四、应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五、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参加诉讼的,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六、现行法律制度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七、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八、民政部门代替身份不明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亲属提起民事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九、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不应将监护人作为被告 十、追索赡养费案件可将赡养人的配偶列为被告 十一、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须具有“实质的损害”方为原告适格第三章 管辖与证据制度 一、以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法院有其合理性 二、网络侵权案件应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主 三、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应予适当扩大 四、私人侦探获取的证据其证据能力应区别对待 五、民事诉讼不应利用测谎结论判案 六、电子邮件应属于独立的电子证据种类 七、人民法院的诉前证据保全仅适用于特定案件 八、我国不具备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第四章 一审程序 一、起诉要件应予以降低 二、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应适度缩小 三、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并采取书面形式一 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应予细化并适当扩大 五、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应重新调整 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应可以互相转换 七、一审中的调解制度需要整体改革和完善具体程序 八、调解协议应当经过签字生效才具有执行力 九、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和解是特殊行为并应当具有执行力 十、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需要细化第五章 二审程序第六章 再审程序第七章 执行程序第八章 期间和送达第九章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诉讼时效及诉讼代理人第十章 非讼程序第十一章 涉外、涉港澳台诉讼及司法协助相关法律、法规名目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与制度一、诉讼公正与效率具有一体性关系【争议焦点】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所追求的永恒主题,也是国际通行的衡量司法活动文明程度的基本价值要素之一。一般说来,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包含公正与效率,这已成为各国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共识。公正一般被理解或界定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就现代民事诉讼运行而言,公正与效率始终是衡量诉讼制度优劣的尺度之一。而各国也结合各自的国情与司法传统确立了不同的诉讼价值目标体系,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发展中也在试图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体系。博登海默认为:“如果用最为广泛和最为一般的术语来谈论正义,人们就可能会说,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的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公正一般指在诉讼过程中,依照科学合理的程序,实现对诉讼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应当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来说是具体权利或义务的增减,而程序公正则是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公平地实现上述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在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是优于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的。但随着国际交流的开展,以及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引进,程序公正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如何理解与衡量诉讼程序是否实现了公正的价值目标,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之一。对于程序公正的内容和判断标准,我国学者的观点也是不尽相同,有学者认为,程序公正的实现取决于三个因素:(1)冲突事实的真实回复;(2)执法者的中立立场;(3)对冲突主体合法愿望的尊重。也有学者认为,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有六项原则,即程序参与原则、中立原则、程序对等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自治原则、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还有学者主张,程序公正的识别可包括程序法定、程序透明、裁判者的独立与中立、程序的平等性与及时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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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法律适用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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