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崔素琴 等编著 页数:308
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正在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但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而引发的重大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无论是在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中,还是在国家宪法和各种法律的创制与实施中,依然面临着法治理念的冲突、权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适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诸多问题,亟待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上的制度探索。为此,我们优先选取企业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诉讼法和损害赔偿法等与主体权益保障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九个法律领域,就其学术研究和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作出重点整理与深入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根据法理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能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民众提供一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丛书。 作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法律适用文库之一,这套丛书呈现出以下鲜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无论是丛书的整体选材,还是每册疑难问题的抓取,均须以事关广大主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利益的争议焦点为基点,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时效性,即无论是法律依据的采用,还是解决方案的选定,均须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免不切实际;三是学理性,即无论是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评价,还是对于解决方案的确定与论证,均须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观臆断。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一、侵权行为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事故责任侵权行为四种类型 二、侵权行为不法性的判断标准是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产生了损害结果并能够排除正当化事由以及违法性阻却事由 三、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事故责任原则 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八种方式 五、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方法 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严格依法限定 七、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八、受益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条件主要是发生损害结果、受害人不能获得充足赔偿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九、数人侵权行为具有共同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数人的致害行为侵害了同一法益且与该法益的受损结果有因果关系 十、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十二、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是受害人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 十三、不可抗力的抗辩效果是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十四、责任聚合时优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十五、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一般可以自主选择请求权 十六、侵权禁令的适用条件为存在现实危险、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十七、按份责任的承担应结合主、客观因果关系论确定 十八、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包括行使追偿权的责任人范围和行使追偿权的责任范围 十九、分担责任的适用条件为双方都无过错、致害人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法律有明文规定 二十、垫付责任人追偿权的保护期限应有所限制 二十一、适用免责事由主要是基于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客观原因、相对方过错及法律的明文规定第二章 过错的侵权行为 一、“安乐死”不构成侵害他人生命权,但要通过具体立法对其适用条件和实施程序进行严格规定,防止其滥用 二、胎儿在未出生前受到健康利益损害的,从其出生时起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侵害身体权和侵害健康权并不完全重合 四、丈夫和妻子的生育权应平等保护 五、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应与其侵害的姓名权的性质相适应 六、名称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应适用有条件的在先权机制 七、侵害名誉权、荣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坚持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并重的原则 八、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内部刊物、资料所载内容有损他人名誉的,应根据其性质、传播对象和传播范围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十、在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中,媒体可以用抗辩事由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第三章 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第四章 无过错的侵权行为第五章 事故责任侵权行为第六章 侵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名目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则 二、侵权行为不法性的判断标准是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产生了损害结果并能够排除正当化事由以及违法性阻却事由 【争议焦点】 侵权行为不法性问题,关系到侵权民事责任的正确认定,不论是关于侵权行为不法性含义的界定,还是侵权行为不法性判断标准的确定,都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不法性的判断标准主要看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的不法性还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分析与结论】 从我国民法通则看,没有出现“违法”或“违法性”之类的术语。但是,在民法通则中有称“侵害权利”的,有称“侵害财产、人身”的,有称“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等等。但何为不法并没有明确,导致“违法”、“违法性”、“不法”等概念不清。 侵权行为不法性的独立性问题,对探讨侵权行为不法性的判断标准而言,具有基础意义。确定侵权行为不法性的判断标准,须先对侵权行为不法性的含义作出选择。所谓不法性,指法律对加害行为之外形依其所生之损害结果所作的实质的否定性评价。关于侵权行为不法性的独立性问题,国内较具代表性的诠释有两种:一是肯定说。这种观点认为,违法性有其独立的含义,如杨立新先生认为,不法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认为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善良风俗而直接或间接加害于他人亦构成违法。①张新宝先生认为,加害行为违反的“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法规、规章、法律基本原则及司法解释,包含有确认与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内容或者包含有行为人义务的内容。加害人的行为违反了这样的法律,即是“不法”。同时也认为虽然不违反已有的法律规范,但违反了公序良俗也属于具有不法性;⑦认为如果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缺乏违法性(即不法性),则会导致侵权责任范围过分扩大。③二是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行为的不法性概念并不具有独立内涵。一方面,侵权纠纷种类繁多,侵权行为法不可能对各种侵权行为作集中性的列举规定,因此,很难确定不法行为的独立内涵。另一方面,民事侵权行为多为过失行为,对这些行为很难判定其是否具有不法性,只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所以作为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不法性概念,并不具有与过错相区别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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