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权利研究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燕 著  页数:271  

前言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谈到健康与医疗:“食料固然为人生所需要,健康也是人生所需要……广义地泛说一位家主或政治家的业务,它是应该注意到家庭或城邦中每一分子的健康的;但严格地说个人的职责,这就应该是医师的本分,而不是家主或政治家的本分。”①这位先哲在古希腊时代就定义了迄今仍为真理的关于公民医疗权利的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医疗权利是公权利,它对应的是政府对公民的公共健康及医疗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医疗权利是私权利,对应的是医患关系中医方的义务。20世纪以来,英、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公民的医疗权利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与保护,其体现在公法上主要是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及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体现在私法上则主要是在立法判例中对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医疗保健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的具体权利及损害赔偿等的明确规定。其主要途径:一是通过综合性立法.(如医疗法、医事法等)或专门法(如患者权益保护法、安乐死法等)来对医疗权利加以确认;二是通过判例来确立医疗权利的保护,以弥补法律的漏洞。

内容概要

   本书在私法领域,按民事权利体系,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经验、最新判例与学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按照将公民的医疗权利作为一个权利束的思路进行研究,以期对正在制定的民法典拾遗补阙,为我国医疗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支持。主要内容包括:   1.第二章从自然法及自然权利角度探讨了医疗权利的含义及法哲学基础;第二章结合民法典的制定,从宏观上探讨作为私权利的医疗权利的立法确认。   2.第三章“人格权法视角下的医疗权利——患者自己决定权”主要论述了患者自己决定权这种基本的人格权,包括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患者丧失决定能力时的医疗决定权、安乐死的权利等内容。   3.第四章“物权法视角下的医疗权利”,针对传统民法典上人体与物的界定,提出在医疗领域内,与人体相关韵一些物已成为物权的客体。例如,捐献的血液、摘取的器官、胎盘、提取的精子、人体样本、基因等,在确定此类物为物权客体的同时,主体行使此种物权应受到如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等限制。    4.第五章“合同法视角下的医疗权利”,着重研究医疗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建议在民法典制定中将医疗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本章还对住院医疗合同中医院感染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比较研究。    5.第六章“婚姻家庭法视角下的医疗权利”,探讨了人工生殖技术对婚姻家庭的影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及堕胎权、生育权中涉及医疗的新问题,从女性主义视角提出堕胎法应以妇女堕胎自主权及生殖健康为中心,探讨了因医生的过错而使堕胎手术失败的“不当怀孕”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检讨了父母对双性儿童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提出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应等其长大后自己决定,法律应承认男女之外的第三种性别。    6.第七章“人身权与财产权复合视角下的医疗权利”,研究了患者对病历的所有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人身权与财产权之复合,以及人对于基因享有的人格权与财产权之复合,传统民事权利之人身权与财产权泾渭分明的界限已被打破。    7.第八章“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的医疗侵权责任”,探讨了医疗侵权责任,提出了适当限制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建立多元化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想,并对平衡患者权利与医方利益及社会医学发展进行了反思。

作者简介

  李燕,山东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从事民法学与医事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先后在《民商法论丛》、《法学论坛》、《齐鲁学刊》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著有、参编《生命科技的法律问题研究》、《成长的权利》、《民法原理与实务》、《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等多部著作与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医疗权利的含义及其法哲学基础  一、医疗权利的含义    (一)国际公约中的相关概念    (二)我国立法中的相关概念    (三)医疗权利概念的提出  二、医疗权利的法哲学基础    (一)自然法对公民医疗权利在实在法上    确立的影响    (二)作为公法权利的公民医疗权利的法哲学基础    (三)作为私法权利的公民医疗权利的法哲学基础第二章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与自然人医疗权利的确认  一、民法典之人格权法的制定与医疗权利的确认    (一)人格权法制定相关问题    (二)人格权法中医疗权利的确认  二、民法典之物权法的制定与医疗权利的确认    (一)物权法制定相关问题    (二)物权法中医疗权利的确认  三、民法典之合同法的制定与医疗权利的确认    (一)合同法制定相关问题    (二)合同法中医疗权利的确认  四、民法典之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与医疗权利的保障    (一)侵权责任法制定相关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权利的保障第三章   人格权法视角下的医疗权利——患者自己决定权 一、患者的自己决定权概述    (一)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含义    (二)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历史沿革 二、知情同意权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及缘起    (二)医生的说明义务    (三)患者的同意权    (四)拒绝治疗的权利  三、患者丧失决定能力时的医疗决定权    (一)事先医疗指令    (二)代理人决定权  四、安乐死的权利    (一)荷兰法上的安乐死    (二)比利时法上的安乐死    (三)美国法上的医生帮助自杀    (四)澳大利亚法上的安乐死    (五)日本法上的安乐死与尊严死  五、构建我国患者自己决定权法律制度    (一)我国医疗立法的现状及弊端    (二)建立我国患者自己决定权法律制度的设想第四章 物权法视角下的医疗权利 第五章 合同法视角下的医疗权利 第六章 婚姻家庭法视角下的医疗权利 第七章 人身权与财产权复合视角下的医疗权利 第八章 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的医疗侵权责任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医疗权利的含义及其法哲学基础一、医疗权利的含义 (一)国际公约中的相关概念1945年联合国国际组织大会上提议将健康保健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框架内,并将卫生问题加入《联合国宪章》旨在保障人权的第55条,“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子)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丑)国际问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问文化及教育合作……”1946年制定的世界卫生组织法是第一个规定健康权利的国际性文件,其序言明确提出享受最高而能获得之健康标准,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并在1978年的《阿拉木图宣言》中重申“健康不仅是疾病与体虚的匿迹,而且是身心健康社会幸福的总体状态,是基本人权,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围的一项最重要的社会性目标,而其实现,则要求卫生部门及其他多种社会及经济部门的行动”。

后记

本书能够完成,首先感谢我的恩师刘士国先生。从1997年起跟随先生读硕士到从2007年起跟随先生读博士至今,先生对我的指导与影响是无以言表的。正是因为恩师国际化的视野,使我在1999年尚不知医事法为何物时,就听从师意,确定了患者自己决定权这一硕士论文题目,从此激起了对医事法的浓厚兴趣及初步探索。也是因为恩师高洁的人格、严谨的学风,使我不敢急功近利。本书是我近十年对医事法初步探索的一个小结。10年时间,有人硕果累累,著作等身;有人十年磨一剑,出的是经典名著。只是懒惰如我,10年时间完成的作业也未能让恩师满意,恩师曾建议我对书名涉及的概念及书稿的逻辑体系再作认真思考。只是这些问题短期内我尚无力解决,希望今后的继续研读会使我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感谢山东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的资助,也感谢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B102)的资助。山东省政府的资助使我有机会赴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从事医事法的访学研究,本书是资助留学项目“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公民医疗权利研究”的研究成果。感谢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为我提供了优越的学习与研究条件,特别感谢Scott Burris教授关于医事法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的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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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权利研究》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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