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迷思与匡正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阴建峰  页数:576  

前言

  现代化的国家是法治国家。现代文明进步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及其贯彻,对社会的发展进步至关重要。而现代刑事法治则在现代化法治国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刑事法治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无论是刑事法学理论还是刑事法治实践,都仍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以更为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于2005年8月建立,系专门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的、中国刑事法学领域首家且目前唯一的、独立的实体性综合性学术研究机构。研究院以一批中青年专家学者为中坚,并聘请了包括老一辈著名刑法学家、中央政法机关专家型领导以及重要国际组织领导人在内的国内外知名刑事法专家、学者担任特聘顾问教授、专家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研究员)。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七个专题,不仅涉及犯罪与刑罚理论的学术解构,也涉及传统犯罪与新型犯罪的时代解读。专题一“犯罪形态的理论言说”涉及对共同过失犯罪、吸收犯的阐述。专题二“刑罚理论的比较视角”包括对刑罚目的、刑罚功能与赦免制度的比较研究。专题三“刑罚裁量的实践运作”涵括“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刑罚裁量中的贯彻以及许霆案的刑法社会学解读。专题四“赦免制度的当代命运”则集中就中国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问题结合时代发展进行了专门研讨。专题五系“新型犯罪的时代解读”,主要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犯罪等新型犯罪进行了尝试性研讨。在专题六“传统犯罪的本体解析”中,则对于非法拘禁罪等传统犯罪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专题七“典型犯罪的死刑控制”分别论述了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死刑的控制与盗窃罪死刑废止问题。

作者简介

阴建峰,1973年9月生,江苏阜宁人。1995年、1999年、2005年分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1999年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2005年8月调入北京师范大学。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暨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比较刑法、国际刑法、诊所式法律教育。主持、协助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等各类科研项目30余项,发表论文、研究咨询报告8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2部,主编、合著其他学术著作60余部,10余项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

书籍目录

前言专题一  犯罪形态的理论言说 共同过失犯罪研究    一、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及观点评析    二、共同过失犯罪具体类型分述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    四、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与处罚   吸收犯研究   一、吸收犯的存废   二、吸收犯的概念   三、吸收犯的特征专题二  刑罚理论的比较视角 刑罚目的比较研究    一、外国刑法中刑罚目的理论      二、我国刑法学界刑罚目的理论      三、刑罚目的理论比较研究   刑罚功能比较研究    一、外国刑法中刑罚功能理论      二、我国刑法中刑罚功能理论      三、中外刑罚功能理论比较研究   赦免制度比较研究   一、赦免的概念   二、赦免的适用范围     三、赦免的程序专题三  刑罚裁量的实践运作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刑罚裁量中的贯彻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及其要求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量刑的影响    三、“儿童最大利益原則”在量刑制度中的贯彻 刑事裁判的刑法社会学解读——以许霆案为视角      一、许霆案是否成罪的社会根据    二、影响许霆案定性的社会制约因素分析      三、许霆案刑罚裁量的社会效果分析      四、结语  专题四  赦免制度的当代命运 大赦制度新论   一、大赦概念之界定   二、大赦制度的类型   三、大赦制度的效力     四、大赦制度的变异   五、在我国法律框架中存置大赦制度之论证   特赦制度新探   一、特赦概念之界定   二、特赦制度的类型     三、特赦制度的范围与效力     四、我国特赦制度的重构   ……专题五 新型犯罪的时代解读专题六 传统犯罪的本体解析专题七 典型犯罪的死刑控制

章节摘录

  专题一 犯罪形态的理论言说  共同过失犯罪研究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不过是共同犯罪之客观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反映于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制度的范围,应当取决于社会上存在的共同犯罪现象以及处理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从历史演变的角度讲,共同犯罪的范围呈现出一种日渐缩小的趋势,其构成日益受到限制。这也使共同犯罪制度得以朝着更加科学与合理的方向发展。在共同犯罪发展与完善过程中,一些与共同犯罪密切关联的犯罪行为逐步被从共同犯罪中排除出来,成为共同犯罪的附属形态,而共同过失犯罪无疑就属于此种情形。所谓共同过失犯罪,通常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尽管从实质意义上讲,共同过失犯罪已不属于共同犯罪之范畴,但由于它与共同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客观联系,因此仍很有研究之必要。  一、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及观点评析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存有颇多争议,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便在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它是否为一种独立而实在的犯罪形态?对此,学者之间的肯定与否定态度可谓泾渭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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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阴建峰老师2009年出版的学术既有成果集,包括7个专题,576页,50万余字。拜读有益。
  •   一般的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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