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梁玉霞 页数:438
前言
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道,“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①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纲领和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则培育了公众的权利观念,并由此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内容概要
本书针对我国刑事法律多元化与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迫切需要,在概括性地提出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性质、特点、原则、主体和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就区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本质及其划分与协调、区际追逃追缴协助的实践与立法、区际刑事调查取证协助、区际刑事判决裁定的承认、区际被判刑人移管、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下的刑事司法协助等,进行了深入透彻的分析研究,强调在尊重各法域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衔接与司法协助立法。
作者简介
梁玉霞,湖北老河口市人。先后获西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现为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中国检察学会理事,广东省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曾任中南政法学院教授,广东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出版专著《刑事诉讼主张及其证明理论》、 《论刑事诉讼方式的正当性》、《中国军事司法制度》3部;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律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获奖若干。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说 一、区际开放与刑事法律多元 (一)区际人脉流动与经贸交往 (二)刑事法律多元与法制面临的任务 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性质与特点 (一)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与性质 (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点 三、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一)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原则 (二)法治原则 (三)平等互利原则 (四)更紧密合作原则 (五)便捷高效原则 (六)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四、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一)中央司法机关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地位 (二)各法域进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机关 五、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一)内地法律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 (四)台湾地区法律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五)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第二章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本质及其划分 一、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内涵 (一)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古代内涵 (二)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完整内涵 二、刑事司法管辖权的结构 (一)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内外结构 (二)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权属范围 (三)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实体与程序划分 三、区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本质 (一)区际刑事司法管辖权 (二)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本质 (三)国际刑事司法管辖权体现为国家的司法主权 (四)联合国刑事司法管辖权是对国家刑事司法管辖权的补充 (五)区际刑事司法管辖权体现为各独立行政区的司法自治权 (六)地区刑事司法管辖权是国家刑事司法管辖权的落实 四、各法域关于刑事司法管辖权的立法 (一)内地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 (四)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 五、区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冲突 ……第三章 中国区际追逃、追缴协助第四章 中国区际刑事调查取证协助第五章 中国区际刑事判决、裁定的承认第六章 中国区际被判刑人移管第七章 中国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下的刑事司法协助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说一、区际开放与刑事法律多元(一)区际人脉流动与经贸交往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领土形成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实行不同政治制度的区域,随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四个区域被共同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之下,形成一国两制、两岸四地的人文与自然格局。久远的隔膜早已被决堤洪水般的民族亲情冲破,而且久别重逢的高涨激情,迅速漫向经济、技术、贸易、文化、教育、旅游、就业等多个方面,形成多区域的广泛合作。资料显示:1990年至2002年,港人到访内地由1669万人次增加至5565万人次,增加了2.33倍。若以2002年香港人口673万计,平均每名港人在该年内到过内地8次。从1994年至2004年,香港居民到内地旅行的总人次,平均每年增长9.2%。2004年香港居民前往内地旅行达3860万人次,年增长13.6%,仅圣诞节和元旦期间,香港就有约597万人次经各陆路管制站往返内地。2007年春节期间,约有931万人次经海、陆、空各口岸进出香港,较2006年同期上升8.7%。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划署的调查显示,在内地居住的港人数目在2004年已超过6万人,比2001年的4万余人增加50%。
后记
本书是我到暨南大学工作后的第一个研究项目。从2006年开始,历时三年,其问,我因被广东省委派到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挂职一年而稍有停歇。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四年中,我知道广东检察机关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相关部门之间一直保持着非常密切的往来和业务上的配合,但这种业务上的配合因为缺乏法律的指引却始终停留在实践的层面,只能是个案的沟通与协助。应该说,粤港澳的司法协助长期以来是很默契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实践可以代替立法,尤其是在一个欲建立法治的国家里。调到暨南大学之后,考虑到本校的学生多半来自于海外,法学院的学生今后可能会更多地面对中国不同法域之间法律上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感到有必要开设相关的课程进行理论上的引导。因此,我最先的想法,是在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写一本教材,但当我把广泛收集到的有关论文、著述予以消化之后,不禁有些失望,因为现有成果中原则性、基础性的、泛泛而谈的居多,较深入的研究还太少,也许是我偏爱程序法的缘故,我感到能从具体程序上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提供帮助的成果就更少。编教材的资料不够,项目还要完成,没办法,我只好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从一个程序法学者的角度,对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进行一些相对具体而深入的探讨,期望能够推进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统一立法和进一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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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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