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娣 著 页数:358
前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诉讼法学与证据法学的研究,在保持活跃、升温、开放的理论研究与诉讼实务相结合的基础上,正面临着一个新的拐点——一个迫切需要寻找并确立主体自治性的转折时期,一个需要确立新坐标或可以确立新坐标的时期。这一判断的潜台词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与中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方面走过的轨迹相适应,我国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的研究,也正处于一个通过自我扬弃、寻找参照系的过程。或者说,是一个在侧重英美法系成熟制度、经验的借鉴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衔接之间,曲折前行、审慎取舍乃至不免尴尬的未定型的过程。然而,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正悄然地发生剧变,一个越来越自信和自主的中国正出现在国际舞台上。与之相应,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的研究和制度性建构的背景性因素也大大改变。 中国法学的“主体自治性”命题,不再是一种理想化或简单自尊型的诉求。中国经济进入新世纪以来的飞速发展,使中国具备了与其全球第四大经济体和成长性最好的经济体地位相适应的影响世界经济、政治格局的力量。主动参与、影响乃至制定世界规则,将是中国的必然作为。中国因素已渗入反恐、反腐、维和、能源、生态、通信、人权、卫生、知识产权等领域,乃至足以影响世界整体的秩序图景。这种因素,不仅仅体现在话语权层面上,参与规则的制定甚或制定以中国本土为适用主体的规则(如通信、生态、人权、知识产权方面),都将可能成为国际视阈的一个结构性组成。因此,确立中国法学主体自治性坐标,已经成为一种迫切的需求。
内容概要
强制执行竞合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强制执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如何处理强制执行竞合,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议,各国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从立法上看,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不仅条文比较粗陋,而且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无法有效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执行竞合现象,加重了“执行难”。所以,研究和探寻解决执行竞合的原则和方法,不仅有利于完善民事执行立法,而且有利于正确处理实践中存在的执行竞合现象,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本书从分析强制执行竞合的具体涵义和主要类型入手,对民事强制执行的目的及原则、解决强制执行竞合的价值取向、解决强制执行竞合所依据的执行清偿原则、扣押的法律效力以及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竞合的处理方式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借鉴外国相关立法和实践方面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我国强制执行竞合问题的途径。
作者简介
王娣,女,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
1964年8月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1983年9月~1987年7月,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1987年9月留中国政法大学任教;2000年9月~2001年5月,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1年9月~2004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强制执行与强制执行竞合 第一节 强制执行的涵义及种类 第二节 强制执行竞合的基本内涵 第三节 强制执行竞合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四节 强制执行竞合的研究价值第二章 强制执行竞合的类型化分析 第一节 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类型概述 第二节 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主要类型 第三节 民事强制执行与行政、刑事执行的竞合第三章 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 第二节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价值 第三节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原则第四章 各国解决强制执行竞合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 各国关于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之间竞合的学说 第二节 各国关于金钱债权之间强制执行竞合的学说 第三节 各国关于金钱债权强制执行措施竞合的学说 第四节 各国关于强制执行与优先受偿权关系的学说 第五节 各国关于强制执行与破产分配之间关系的学说第五章 我国解决强制执行竞合问题的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 我国金钱债权终局执行清偿原则的法律规定及评价 第二节 我国解决强制执行与民法优先受偿权冲突的规定及评价 第三节 我国解决终局执行、保全执行竞合问题的规定及评价 第四节 我国在查封、扣押措施的效力方面的有关规定及问题 第五节 我国关于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协调的规定及问题第六章 我国强制执行竞合问题的解决 第一节 终局执行之间竞合的解决 第二节 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竞合的解决 第三节 保全执行之间竞合的解决 第四节 我国相关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第七章 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第一节 参与分配制度概述 第二节 参与分配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参与分配的程序 第四节 我国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以上观点尽管在对强制执行的认识上有所不同,但是,在对强制执行的内容、强制执行的目的等问题上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所以,其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出发点不同或者角度不同。例如,有的人是从微观上来认识强制执行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强制执行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有的人是从宏观上来认识强制执行的,所以又有法律制度说;法律程序则属于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从中观上认识强制执行。应当说,以上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如果从最为直观的层面上来理解,则把强制执行理解为执行机关的一种行为或活动更具有合理性。因此,笔者认为强制执行的概念应当是:执行机关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 2.强制执行的外延 强制执行是否专指民事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强制执行的外延是否还包括刑事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1)三重意义说。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强制执行可分为三种形式,即刑事强制执行或称刑事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或称行政执行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或称民事执行。②换言之,强制执行的概念与民事强制执行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2)双重意义说。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强制执行概念具有双重涵义,狭义的强制执行仅指民事强制执行,是执行机关以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中已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已确定的民事权利;而广义的强制执行除包括民事强制执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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