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法律评论(第1辑)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05出版)  作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编  

内容概要

《公大法律评论(第1辑)》讲述了:《公大法律评论》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组织编写,其使命是繁荣警察法学,服务公安执法。警察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其学科地位是否具有独立性,内容与框架如何界定,法学界意见不尽一致。有人认为,警察法学不具有独立的学科地位。因为如果从实务部门执法的角度和领域来构建法学学科,岂不是会产生大量与各相关执法部门相应的法学学科,如工商法学、税务法学、城管法学等;也有人认为,从警察机关的性质及警察法学的内容看,警察法学其实应是行政法学。我们认为,划分法学学科的标准与角度不是单一的,具有多重性。依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学科的内容,固然可以划分为民商法学、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法学二级学科;依据实务部门执法的角度和应用法律的领域,同样也可以划分为军事法学、审判学、检察学、警察法学等法学专门学科。理论上正确认识这种法学专门学科的独立学科地位,有利于法律学科的日趋完善,有利于实务部门更好地执法。事实上,这种法学专门学科的学科地位,从中国法学会这一全国性人民团体、学术团体和群众团体的研究会组织体系建设上已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反映。据统计,截止到2008年底,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已达到40个,其中既具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学科研究会,也包括一批近年来相继成立的依托实务部门的审判学、检察学等专门研究会。

书籍目录

【警察法学基础理论】论警察法学的学科地位执法为民理念研究试论社会转型期对警察权的限制警察“见义勇为”刍议论宪法之分权制衡原则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法理探析我国宪法文本变迁与宪法基本原则的完善国家法与民间法在理性互动中协调发展对科斯定理的几点思考略论法律的道德底蕴——以古典自然法的视角完善我国人格权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传统的物权行为理论与崭新的物权法语境“善意取得”、“表见代理”之“善意”比较【警察刑事执法】论我国警察刑事执法中的罪与非罪问题行刑社会化的刑法谦抑性依据职务侵占罪若干问题探讨论刑法作为义务与明确性原则刑事管辖权立法比较研究论刑法中的“特异体质”问题刑事证明标准判例指导制度之确立论刑事公诉权的权利保护之维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定位及实施方案试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追赃中的适用遵循构建和谐社会基本原则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浅谈金融犯罪的罪数形态“过度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浅析浅谈《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受贿犯罪主体的若干问题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若干问题研究数额犯中“数额”对认定经济犯罪的作用——兼论数额犯中“数额”性质及在犯罪既遂、未遂中的意义贷款诈骗罪单位主体问题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界限及其罪名适用试论虚假破产罪空白刑法在经济犯罪领域应用的理性探究公正呼唤警察出庭作证——以警察出庭作证的正当性为视角试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警察行政执法】治安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及其缺陷改造浅谈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户籍登记中姓名权问题刍议刍议调解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论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与监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我国行政诚信原则的私法基础【警察法学教育、教学改革】论警察法学教育中宪法学教育理念与方法的创新将“八荣八耻”融人法学课堂教学刑法案例教学法若干问题研究——以公安院校本科教育为视角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研究试论警察院校民法学教学改革【其他】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形成清代科举立法中的回避制度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原则论析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探析——兼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章节摘录

四、见义勇为与相关概念见义勇为行为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有时可能为一个简单的管理私人事务的行为,而有时则可能表现为一个重大的抢险、救灾行为,有时又可能表现为一个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等等。同时,见义勇为行为所维护的利益也具有多元性,可以是私人利益,也可以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在不同情形下,见义勇为的受益人也有所不同,有时是特定的民事主体,而有时则是国家或社会。在民法属性上,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紧密联系。但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又有别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行为。(一)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可以说,将见义勇为行为定性为无因管理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都是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所为的行为,其宗旨都在于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值得推崇和提倡的。并且以特定民事主体为受益对象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定性为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适用无因管理制度加以调整。但行为人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见义勇为行为却不是无因管理,不能适用民法制度加以调整。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有交叉重合的情形,但见义勇为不同于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要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内涵也更为丰富。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见义勇为保护的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具体指向的情形为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伤害事故。而无因管理指向的对象为他人的事务,包括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不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其范围仅仅局限于私人生活领域。第二,无因管理是行为人在平常状态下所为的行为,而见义勇为是行为人在危难情形下实施的救助行为,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第三,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存在行为人、受益人和加害人三方当事人,无因管理中的当事人只有管理人和受益人。第四,无因管理人一旦开始管理,就不得中止,而见义勇为行为人在自身能力不济或出于同样危险的情形时可以中止救助行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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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大法律评论(第1辑)》:本辑要目【警察法学基础理论】论警察法学的学科地位执法为民理念研究警察“见义勇为”刍议【警察刑事执法】论我国警察刑事执法中的罪与非罪问题行刑社会化的刑法谦抑性依据职务侵占罪若干问题探讨【警察行政执法】治安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及其缺陷改造浅谈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警察法学教育、教学改革】论警察法学教育中宪法学教育理念与方法的创新将“八荣八耻”融入法学课堂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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