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欧阳本祺 页数:265
前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而刑事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以刑事法治为研究内容的刑法科学也一直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研究领域日益扩展,研究层次不断提高,呈现出空前繁荣兴旺的景象。这一大好局面的取得,离不开几代刑法学人的奋斗,其中也包括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们的努力。他们风华正茂、思想活跃、勤于探索、刻苦钻研,所撰写的博士论文一般说来选题合理,资料翔实,思路开阔,论证充分,精品迭出,为刑法理论的完善与发展作出了贡献。 武汉大学刑法学科从1987年开始招收博士生。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为社会输送了一批又一批高质量的人才,同时也使博士点本身得以不断发展壮大。武汉大学刑法学的博士生们关注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重视学位论文的撰写,他们的论文大多具有真知灼见,理论水平较高。一部分论文出版之后,在社会上得到颇好的评价。进入新的世纪,由于博士生招生规模的扩大,每年毕业的博士生数量大增,优秀博士论文的数量也相应增多,以往每年出版两本毕业论文的规模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如果优秀的博士论文因各种原因不能付梓,研究成果无法与读者见面,既不利于理论成果的社会共享,也不利于年轻学者的脱颖而出。有鉴于此,我们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洽商,设立“武大刑法博士文丛”,出版社慨然允诺,给予支持。
内容概要
目的犯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该目的要么有助于明确犯罪故意的内容,使此犯罪故意能够很容易地区别于其他犯罪故意,要么能够对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产生影响。断绝的结果犯的目的是直接故意的内容;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超过要素。对目的犯的研究必须采用类型思维方告。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不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其适用方法是限制解释;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其适用方法是目的性限缩。
作者简介
欧阳本祺,男,1972年生.湖南耒阳人。法学博士。2004年至2008年任教于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2008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近年来在《中国法学》(海外版)、《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涪杂志》、《法学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多篇,并有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书籍目录
引言 一、问题所在 二、研究方法第一章 目的犯概述 第一节 目的犯理论之发展 一、德日刑法学目的犯理论之发展 二、我国刑法学目的犯理论的发展 第二节 目的犯之概念 一、目的犯概念之争 二、本书中目的犯的概念第二章 目的犯之目的要素 第一节 目的犯目的之属性(目的与故意的关系) 一、德日刑法学目的犯目的之属性 二、我国刑法学目的犯目的之属性 三、本书的观点 第二节 目的犯目的之本质(目的与动机的关系) 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二、目的犯目的本质之争 三、目的犯目的本质之争的辨析 四、本书的观点 第三节 目的犯目的之功能 一、目的犯目的之基本功能 二、目的犯目的基本功能的具体表现 三、目的犯的基本立场——规范违反说之批判 第四节 目的犯之“非法占有目的”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二、“非法占有目的”与故意的关系第三章 目的犯之类型化 第一节 目的犯分类的方法:类型理论 一、韦伯“理想类型”理论 二、考夫曼的类型理论 三、类型理论评述 第二节 目的犯之理论分类 一、德日刑法学目的犯的分类 二、我国刑法学目的犯的分类 三、本书对目的犯的分类 第三节 目的犯与相关犯罪类型之辨析 一、目的犯与倾向犯 二、目的犯与表现犯 三、目的犯与预备犯第四章 目的犯之犯罪形态 第一节 目的犯之既遂形态 一、犯罪既遂的标准 二、断绝的结果犯的既遂 三、短缩的二行为犯的既遂 第二节 目的犯之罪数形态 一、断绝的结果犯的罪数形态 二、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罪数形态 第三节 目的犯之共犯形态 一、目的犯目的与身份的关系 二、无目的者加工目的犯之实行行为 三、无目的者加工目的犯之目的实现行为第五章 目的犯之法律适用 第一节 目的犯之法律适用现状 一、目的犯之法律适用之重点:探求非法定目的犯之目的 二、目的犯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三、目的犯法律适用理论分歧的评述 第二节 非法定目的犯是否开放的构成要件 一、开放的构成要件之真意 二、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不是开放的构成要件;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是开放的构成要件 三、德曰刑法中目的犯不是开放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非法定目的犯是否法律漏洞 一、法律漏洞的概念和种类 二、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属于刑法隐藏的漏洞 三、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不属于刑法漏洞 第四节 目的犯的适用方法 一、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的适用方法:限制解释 二、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的适用方法: 目的性限缩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大壕仁教授的立场有两方面:一是将构成要件理解为违法有责类型,因而主观违法要素也可以成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二是在违法性上坚持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试图调和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因而不仅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且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都成为违法性判断的对象。 基于此立场,大壕仁教授认为,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包括故意、过失、目的等。故意、过失虽然在以前是作为责任要素的,但是它们首先是作为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对犯罪类型化起着重大作用。例如,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死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两者的罪过不同。所谓目的犯,是指在构成要件中以目的为必要的犯罪。“目的犯的目的通常超出构成要件客观要素范围,称其为超过的内心倾向。在这一点上,要把目的与故意区别开来,故意需要以符合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作为行为人表象的对象。但是,目的犯的目的中也并非没有处在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范围之内的。例如,通说、判例认为作为横领罪要件的‘不法领得的意思’,就是以与横领行为共同的范围为对象,只不过是对其进行规整并且赋予其意义。这种目的被称为赋予意义的目的。”① 2.主观的责任要素肯定说(小野清一郎、内田文昭、前田雅英、曾根威彦等) 此说仅肯定了作为责任要素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承认作为违法要素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也就是说,承认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但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违法性要素,而是责任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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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研究》的写作源于对目的犯中一些基本问题的困惑与思考。第一个问题是目的与故意之关系以及目的犯之概念。第二个问题是非法定目的犯之法律解释问题。 如何理解目的犯之概念及目的与故意之关系,以及如何解释非法定目的犯是《目的犯研究》写作时所面临的两个基本问题,也是《目的犯研究》试图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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