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吕卫华 页数:332
前言
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道,“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①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纲领和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则培育了公众的权利观念,并由此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诉讼制度的构建,与人们对诉讼原理的认识和把握有着密切的关系。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探讨的是: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追求真实、能否追求到真实以及能否以真实作为认定事实标准。在此之前,先探讨了“真实”、“认识”的相关概念和基础理论,如指出“真”或“真实”即认识内容与认识对象的符合;“真实”屯“真理”不可混淆;“真”是客观的;“真”没有程度之分;诉讼中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诉讼认识,区分案件真实的直接知情者与非直接知情者,等等。目前我们诉讼法学界关于真实问题的争论,之所以难以达成共识,正在对于这些前提性、基础性问题未探讨清楚,因此也就缺少“对话”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基础问题讨论清楚了,本书中几个主要问题的结论的得出也就顺理成章了。 本书立足于常识,注重概念辨析和概念内涵的明确、前后一致,注重分析说理,注重运用基础学科理论成果解决诉讼法学基础性问题。本书的研究,为我国诉讼法学中真实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作者简介
吕卫华,男,汉族,1977年生,江西广丰人。1996年至200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先后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诉讼法学专业)。2003年开始就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参与撰写学术专著数部,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大评论》、《检察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
书籍目录
导言 一、研究的主要问题、思路与主要观点 二、本书注重的几个方面第一章 诉讼认识与诉讼证明 第一节 诉讼认识 一、认识 二、诉讼认识 第二节 诉讼证明 一、证明 二、诉讼证明 第三节 诉讼认识与诉讼证明 小结第二章 “真”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一节 “真”的负荷者 第二节 “真”与“认识” 第三节 “真”与“真理” 第四节 “真”是什么 一、“真”的符合论及其困难 二、“真”的融贯论及其缺陷 三、“真”的实用论及其缺陷 四、为“真”的符合论辩护 五、符合论中“符合”的两个关系项 六、符合论中的“符合” 第五节 “真”的主客观问题 一、“客观”与“主观” 二、“真”是客观的 第六节 “真”与对“真”的信念 一、“信念” 二、“真”与对“真”的信念 第七节 “真”的证明、检验与证实 一、当代西方哲学中几种主要的证实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实践检验理论 三、多数认识的“真”能够证明证实 第八节 “真”的程度问题 一、认识、信念以及证明证实有程度之分 二、“真”没有程度之分 小结第三章 诉讼与追求真实 第一节 诉讼中应当追求真实 第二节 诉讼中多数情况下能够追求到真实 小结第四章 诉讼认识真实性的证明、检验与证实 第一节 诉讼认识真实性的证明 一、诉讼认识的真实性能够证明 二、通过诉讼证明不能绝对确定诉讼认识的真实性 第二节 诉讼认识真实性的检验 一、诉讼认识的真实性能够在实践中检验 二、通过实践检验不能绝对确定诉讼认识的真实性 三、通过实践检验能够证伪诉讼认识 小结第五章 真实与认定事实标准第六章 对我国诉讼法学研究中相关观点的总结性分析第七章 我国刑事语气运用的若干问题——从保障诉讼认识真实性认定事实正确性的角度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节 “真”与“认识”这里想要强调的是,“真”与“认识”不同,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东西。“真”是“认识”、“命题”这样的真值负荷者的“值”,而“认识”指的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真值的负荷者,从行为来说,它是一种行为,就结果来说,它是认识结果。认识(结果)有真假之分,有的认识是真的,有的认识是假的,但即使认识是真的,即真的“认识”,它仍然不同于“真”、“真实”,仍然不是“真”、“真实”。如果我们将“真”定义为“认识与其认识对象的符合”,则“真的认识”是具有这种符合关系的“认识”。行为意义上的“认识”更是与“真”不同。当然,这里说“真”与“认识”不同,并非指“真”只是与“认识”不同,同样“真”与“理论”、“陈述”、“命题”、“判断”等都不同,实际上,这里强调的是,“真”与“真”的负荷者不是同一个东西,只不过以“真”与“认识”的不同为例来论述而已。“‘真’与‘认识’不同”这个命题一旦被这么明确地提出来后,似乎谁都能理解和接受。然而,在国内学术研究中,“真”与“真的认识”常常被有意无意地混淆,具体体现在对“真理”一词的使用上,导致不少问题长期争论不休。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同名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这篇论文通过答辩,为我在中国政法大学连续十一年的求学生涯画上了句号,也意味着我的学术探索和人生求索之路由此跨人新的阶段(希望如此)。作为一名司法实务工作者,我完全可以选择与工作相关的问题作为博士论文题目,相信那样既更有“价值”,也更得心应手。而我最终却确定了这么一个“过时”而又吃力不讨好的问题,少不了选题时一刹那的迎难而上的万丈豪情,更少不了直面权威的勇气。写作的艰辛早在意料之中,勇气和激情却非时时都有,偶尔的后悔也就在所难免。在进展艰难时驱动我继续艰苦跋涉的,不仅仅是为戴一顶博士帽,更源于内心深处偶尔涌动的追求真知的激情。我不指望这篇费劲的文章能有多少真知灼见,更不指望它能在诉讼法学研究中泛起涟漪。我只是试图澄清几个概念,重申几点常识。当然,这几个概念和常识,对于我国诉讼法学关于真实问题的研究,并非完全的可有可无。希望这本小书对得起我的这点少得可怜的激情和勇气。在我人生中极其宝贵的这十多年里,我幸运地遇到了很多好人,也得到了很多好人的关心、帮助和教诲。感谢我的恩师刘金友教授和师母陈恩惠女士,多年来,恩师和师母在学习上对我严格要求,悉心指导,在生活上也处处给予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可谓恩重如山,非笔墨所能尽。对于恩师和师母,任何感谢的话语都显得那么的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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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文库》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丛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已出版发行了6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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