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俊平 页数:320
前言
经过精心筹划,“京师刑事法学博士文库”在北京师范大学这所拥有百年历史的著名高等学府面世。该文库在今日之北师大创办,可谓生逢其时,躬逢其势,恰逢其地。 所谓生逢其时,乃指文库诞生于中国刑事法学理论研究进入精耕细作阶段。这是一个需要并且能够产生精深的刑事法学理论专著的时代,文库的内容恰好迎合了这种时代的需要。 所谓躬逢其势,乃指文库诞生之时,恰逢中国法律改革和法治现代化运动如火如荼地展开,方兴未艾,文库有幸见证并参与到这一国家与民族法治振兴的大业之中。 所谓恰逢其地,乃指北京师范大学为文库的茁壮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肥沃的土壤。众所周知,北京师范大学是我国极少数目前即拥有百余年历史的著名高校之一。她发端于1902年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经过百余年的历史积淀,她不仅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与优良的人文环境,而且在诸多人文社会学科领域达到了世界或者国内一流水平,培养了大批国家栋梁之才。长期办学实践形成的厚重稳健的办学风格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办学理念,为法学这一逻辑严谨、内容深邃、价值超凡的社会科学在北师大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古人云:“源不深而望流之远,根不固而求木之长,德不厚而思国之安”,犹如“伐根以求木茂,塞源而欲流长”。没有深厚的人文底蕴与长期的学术积淀作为基础,要想在法学领域有所建树,即便费尽一时之心力。
内容概要
《刑法视野下的犯罪集团研究》从比较法的角度,采用逻辑分析和实证考察的方法,建构了一个严谨而完整的犯罪集团刑法理论体系。作者运用组织学的原理,在对犯罪集团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了犯罪集团的种类、特殊犯罪集团的认定、首要分子及其他集团成员的刑事责任等问题,文风朴实,论证缜密,系我国基于刑法的角度研究犯罪集团的填白之作。
作者简介
王俊平,男,1971年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民盟盟员。199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博士学位;2005年至2007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曾任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在《法学》、《法学家》、《南开学报》等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主编、副主编著作6部,合译著作3部。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反犯罪集团立法及规定概要第一节 国外反犯罪集团立法概要一、北美部分国家立法二、欧盟部分国家立法三、前社会主义国家立法四、亚非部分国家立法第二节 中国反犯罪集团立法及规定概要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三、我国台湾地区四、我国内地第二章 犯罪集团本体问题研究第一节 犯罪集团的概念一、国外刑法中犯罪集团的概念二、中国刑法中犯罪集团的概念三、比较分析第二节 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一、犯罪集团成立条件概说二、犯罪集团成立条件研析第三节 犯罪集团的种类一、分类概说二、划分原则三、犯罪集团的种类划分第三章 特殊犯罪集团研究第一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二、两个解释的分歧辨析三、立法解释适用研析四、关于两个解释应否选择适用的问题第二节 恐怖组织一、恐怖组织的界定二、“恐怖犯罪”的界定第四章 犯罪集团的认定第一节 犯罪集团与犯罪单位一、犯罪集团与犯罪单位的区别二、疑难问题探讨第二节 犯罪团伙问题一、犯罪团伙法律性质纷争二、争议辨析第三节 特殊犯罪集团的认定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二、恐怖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四、关于“黑恶势力”的问题第五章 犯罪集团成员的刑事责任第一节 一般犯罪集团之成员的刑事责任一、主犯二、从犯第二节 特殊犯罪集团之成员的刑事责任一、特殊犯罪集团之成员的种类二、特殊犯罪集团成员之刑事责任附录:相关立法规定一、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摘录)四、澳门特别行政区《有组织犯罪法》五、我国台湾地区“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组织结构严密性不同。一般的犯罪集团在组织结构上通常不是十分严密,由其规模的限制,在集团内部的分层上,一般多为两层,即犯罪集团内部既有首要分子,也有一般的成员,首要分子组织、领导、指挥、策划犯罪活动开展,一般成员直接受首要分子的领导,在其指挥下实施犯罪活动。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人数较多,因此,其内部一般形成了三个以上的层级。在权力分层的最高点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的行使者,其对该集团拥有绝对的权力。中间的层级是“最高指示”的执行层,是沟通下一层与上一层联系的桥梁,起着“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最低层为实施层,这一层级往往人数较多,且不固定。他们往往与执行层的成员一起或者在执行层的指挥下实施具体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一特征决定着,该集团的最高权力的行使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的实施,不与受害者直接接触。 第三,从经济实力上看,一般的犯罪集团往往没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每次犯罪得逞后,实施犯罪的成员们往往将“战利品”瓜分殆尽,一般不考虑“原始积累”的问题;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虽然在犯罪得逞后,有的也要分赃,但分赃时,要考虑“原始积累”的问题,以保证组织经费的充足。 第四,从活动的性质上看,一般的犯罪集团实施的是犯罪行为,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从中获取经济上的或者其他方面的满足,通常犯罪活动具有秘密性和流动性,“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以秘密或者半公开的方式实施犯罪活动;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实施犯罪行为,也有可能实施违法行为。由其所具有的非法控制社会的这一本质所决定,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组织的,通过公开或者半公开的方式在其控制的势力范围内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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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野下的犯罪集团研究》是在作者的博士学位论文《犯罪集团研究》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刑法视野下的犯罪集团研究》内容丰富,论述透彻,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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