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奚玮 页数: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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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道,“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①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纲领和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则培育了公众的权利观念,并由此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内容概要
本书在研究域外有关当事人证明权保障立法、司法的一般规律、基本理念与价值取向,并依据实证调研准确探明我国当事人证明权保障制度的问题、症结以及其与我国传统诉讼文化、司法体制、民事诉讼理念与制度关系的基础上,提出民事当事人证明权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和保障体系等,并实现当事人证明权保障制度与当事人举证责任、证收集、法官职责、对造协力义务、证人作证等相关制度的协调与对接。
作者简介
奚玮,男,安徽芜湖人,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型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现为安徽师范大学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在《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人民司法》、《诉讼法学研究》等期刑发表法学论文四十余篇,出版专著(合著)4部,主持或参与7项省部级法学研究发课题。曾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一等奖学金、全国第三届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金等奖项。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证明权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一、证明权的含义、性质与地位 (一) 证明权的含义 (二) 证明权的性质 (三) 证明权的地位 二、证明权保障与民事证据制度的目的 (一)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二) 民事证据制度的目的 三、证明权保障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一)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对立与统一 (二) 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 (三) 构建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四、证明权保障的价值与功能 (一) 证明权保障有利于提升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二) 证明权保障有利于巩固辩论主义的基础 (三) 证明权保障有助于实现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和实体公正 (四) 证明保障有助于增强裁判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 (五) 证明权保障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第二章 证明权保障与举证责任制度研究 一、 举证责任制度与理论概述 (一) 大陆法上的客观举证责任与主观举证责任 (二) 英美法上的“提出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 (三) 两大法举证责任概念之比较 (四) 我国举证责任制度发展轨迹 (五) 我国举证责任及其关概念之重塑 二、举证责任负担应以证明权受保障为前提 三、举证责任分配应充分考虑证明权保障 (一) 举证责任分配之理论学说 (二) 举证责任分配应兼顾证明权保障 四、证明权保障与证据失权制度的建构 (一) 证据失权制度之正当化基础——法定顺序主义与自由顺序义之利弊分析 (二) 证据失权制度之现状与反思 (三) 我国证据失权制度之现状与反思 (四) 我国证据失权制度之建构第三章 证明保障与证据收集制度研究(上):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 一、 英国的证据开示程序 (一) 证据开示的范围 (二) 搜寻责任和不开示书证的法律后果 (三) 特殊的证据开示方式 ……第四章 证明权保障与证据收集制度研究(下):我国相关制度的重构第五章 证明权保障与法官职责研究第六章 证明权保障与当事人相关义务研究第七章 证明权保障与证人作证制度研究第八章 证明权保障的其他机制研究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本书研究的重点、难点有:(1)当事人证明权包含哪些内容?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具有什么样的地位?与诉权的关系如何?(2)诉讼证明中真实发现与公正、效率、司法权威等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如何衡平?(3)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保障当事人证明权上的具体运用。(4)审判权与当事人证明权的关系如何把握,法官阐明义务的界限与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如何界定等。本书研究的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在于:民事当事人证明权保障应作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着力点,进而促进审判权与诉权关系的良性调整。该研究:(1)认为证明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利行为,应从权利与责任两个方面定性证明活动,片面强调证明责任的作用,仅仅从被动的视角研究诉讼证明,忽视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提高。在重视当事人人权保护的大趋势下,很有必要从权利保障的角度研究诉讼证明。无论是审判方式的改革还是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应当以当事人证明权为本位,而不是以证明责任为本位,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证明权。(2)主张当事人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应有充分的机会对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进行比较、衡量与取舍,并有充分的机会和手段收集、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真实应当是“当事人可接受的真实”,是存在于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平衡点上的真实,是兼顾防止突袭裁判之目的的真实,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客观真实”。(3)主张在我国逐步采行既不同于职权主义也有别于当事人主义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建构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相关制度。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强调法院、当事人三方的协同关系,强化法官权力的运用和当事人的相关义务,由法院、当事人三方共同担负构成裁判基础资料的事实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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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当事人证明权保障》为诉讼法学文库丛书之一。《诉讼法学文库》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丛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已出版发行了6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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