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赵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12出版) 作者:赵成 编 页数:328
前言
在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的日子里,回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走过的光辉历程,每一位检察干警都会为之深感自豪和光荣!正是由于几代检察干警的无私奉献,才使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取得了今天的骄人业绩;正是由于几代检察干警忠于职守,才使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成为共和国法律监督机关坚实的组成部分。三十年来,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数以万计的各类案件,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确保一方平安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检察疑难案例辨析》,汇集了近年来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件。尽管囿于篇幅的限制,我们无法将我院办理的更多案件收于其中,但仅从这本《检察疑难案例辨析》中,读者也能管窥我院干警的探索与奉献精神,引起共鸣,获得启示。我们编写这本《检察疑难案例辨析》的目的有三:一是要以此来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二是要以此来展现我院检察干警的执法办案水平;三是要通过案例研究,岗位练兵,来进一步提升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
内容概要
《检察疑难案例辨析》汇集了近年来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件。从这本《检察疑难案例辨析》中,读者能管窥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干警的探索与奉献精神,引起共鸣,获得启示。《检察疑难案例辨析》的出版一定会在岗位练兵活动中,为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在今后的检察工作中,将使这样的思考和研讨继续深入。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刑事篇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董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如何认定酒后扬言用打火机“点火”加油站的行为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开斗气车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第二节 破坏电力设备罪牛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浅谈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第三节 交通肇事罪冯某交通肇事案——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怎么办刘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案件中冒名顶替行为如何定性第四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庄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一起厂房倒塌事件中的刑法问题尹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无建筑施工资格的小施工队建民房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伪造金融票证罪刘某某伪造金融票证案——购买伪造的银行存单的行为如何认定第二节 信用卡诈骗罪马某信用卡诈骗案——以虚构事实,将银行卡挂失销户取走卡中钱财的行为如何认定第三节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刘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关于贩卖盗版光盘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第四节 合同诈骗罪徐某某合同诈骗案——利用口头合同诈骗如何定性第五节 非法经营罪杨某某等非法经营案——以宣传品牌的名义收取资金,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经营李某非法经营案——私自扩编合法出版物并贩卖牟利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侯某非法经营案——无合法经营资格贩卖盗版光盘行为如何定性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芦某等过失致人死亡案——未经过正式批准的城管队员以索财为目的非法拦截车辆致人死亡构成何罪第二节 故意伤害罪张某某等故意伤害案——有预谋但未致伤人的行为如何认定梁某故意伤害案——持刀砍伤小偷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陈某故意伤害案——数罪并罚的适用第三节 过失致人重伤罪许某过失致人重伤案——如何理解过失犯罪中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第四节 诬告陷害罪王某诬告陷害案——一起“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是否有罪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节 抢劫罪白某某等抢劫案——如何认定实施暴力侵犯人身权利和索要钱财的行为刘某某等抢劫案——携带水果刀欲行抢劫被查获认定为何种犯罪形态陈某、成某抢劫案——被害人因误解弃车而逃,嫌疑人将车辆开走并企图据为已有,是否成立抢劫罪邵某抢劫案——提供住处、保管赃物、参与分赃构成抢劫罪共犯王某等抢劫案——盗窃转化为抢劫,望风同伙是否同罪第二节 盗窃罪董某盗窃案——盗窃高速路中央隔离带螺丝钉行为应如何认定窦某某盗窃案——开单位车外出卖废品后将车异地出卖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赵某等盗窃案——共谋均赃但分头行动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林某盗窃案——浅谈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的区分李某等盗窃案——盗窃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的区分王某、路某盗窃案——在开放性仓库内具有不完全保管权的职工盗代为保管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牛某等盗窃案——对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理解第三节 诈骗罪肖某诈骗案——如何区分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一般民事纠纷胡某诈骗案——盗窃被涂改的支票并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王某诈骗案——房地产经纪公司业务员利用虚构公证员、伪造公证书的形式骗取房款的行为是诈骗还是职务侵占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第二部分 民事行政篇
章节摘录
三、分歧意见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的发生,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案中董某某在明知加油站不能有明火的情况下,仍然拿出打火机多次点燃明火并扬言欲点燃加油站。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从犯罪客观方面看,董某某的点燃明火行为发生在易燃易爆的加油站内,很容易引起火灾或者爆炸,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构成放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个犯罪类型,系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分化而来的四个独立罪名之一,其集中表现为出于逞强好胜、逞凶斗气、找茬泄愤的动机,公然藐视社会主流文化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肆意挑衅,无理取闹,实施我国现行《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行为①。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系酒后无端闹事,缺乏特定目的性,随机选取作案工具(随身携带吸烟用的打火机)、作案对象(回家途中的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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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疑难案例辨析》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怎么办购买伪造的银行存单的行为如何认定如何理解过失犯罪中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将使用的他人车辆变卖行为的如何认定挂失他人银行卡并将卡内余额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法律适用如何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法登记的小产权房如何处分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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