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世洲 编 页数:673
前言
王世洲先生,祖籍山东省蓬莱县,1953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1978年9月进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1982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5年获北京大学刑法学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获得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基金(CL,EEC)赴美国学习,1988年获得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至1996年作为洪博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dt—Stiftung)客座研究员在联邦德国马普国际与外国刑法研究所和奥格斯堡大学法律系从事研究工作,2004年作为英国学会王宽诚研究基金(British Academy K c Wong Fellowships)的客座研究员在英国伦敦大学高级法律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王世洲先生1985年留校任助教,1987年任讲师,1993年任副教授,2001年担任教授,自2003年起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工作,2007年起任华侨大学与美国斯坦福大学兼职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中国刑法、比较刑法、国际刑法。 王世洲先生参加了中国1997年刑法典的起草准备与咨询工作,为1996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提供过法律帮助,帮助起草了中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截至2008年年底,王世洲先生已经独立出版专著2部和译著2部,其中《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一书获得2000年北京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作为主编、副主编、主译出版专著、译著共5部,其中《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周密主编)一书获1995年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欧洲共同体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获得“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提名奖;参著、合著论著共12部,其中由荷兰克鲁沃出版社出版的英文专著4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对策》(周密、康树华、储怀植主编)一书获1990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二届评奖大会二等奖,《中国刑法论》(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一书获1995年国家教委第三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 另外,王世洲先生在国内外发表论文、译文共60余篇,其中包括直接用英文、德文在欧洲、美国、德国、波兰、英国等国家与地区发表的论文10余篇。在《美国比较法杂志》上发表的《论中国刑法中的司法解释》一文被《美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入;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与功能》一文被《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收录,文中的主要观点被收入《中国法律年鉴(1999)》中,《现代刑罚目的理论与中国的选择》一文获得“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科研成果类三等奖;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发表的《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反思》一文被《新华文摘》转载。还有一些论文曾被翻译成日文、韩文、西班牙文和俄文并发表。
内容概要
《现代国际刑法学原理》是在“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支持下取得的成果。《现代国际刑法学原理》在直接使用外文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现代美国、德国、英国、瑞典、伊斯兰国际刑法学基本理论的梳理,系统研究了现代国际刑法的学科归属,历史发展,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化的国内刑事法庭,国际刑法的管辖、引渡与国际合作问题,国际刑法的一般原则、刑事责任与辩护理由问题,国际犯罪的一般概念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以及其他重要的国际犯罪,国际刑法中的诉讼制度与证据规则。《现代国际刑法学原理》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对我国与国际犯罪和国际刑法有关的外交、法律,尤其是对与国际刑事法院有关的工作具有参考和借鉴作用。《现代国际刑法学原理》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教学和研究的参考书。
书籍目录
用刑法保护世界的和谐与安宁(代序)第一章 国际刑法的学科归属第二章 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 国际刑事法院的孕育与诞生第四章 国际化的国内刑事法庭第五章 国际刑法的管辖问题第六章 强制性管辖与管辖障碍第七章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第八章 引渡与国际合作问题第九章 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的一般概念第十章 国际刑法中的一般原则第十一章 国际刑法中的刑事责任问题第十二章 国际刑法中的刑事辩护理由第十三章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国际犯罪:灭绝种族罪第十四章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国际犯罪:危害人类罪第十五章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战争罪第十六章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国际犯罪:侵略罪第十七章 其他重在的国际犯罪第十八章 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与管理第十九章 国际刑法中的诉讼制度第二十章 国际刑法中的证据规则
章节摘录
在国际刑法中,有一点是很明显的,与某个主题的相关公约越多,公约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义务的术语(关于定罪、起诉、惩罚、引渡、司法协助及管辖权等)就更明确。此外,在国际刑事法律文件与其中所包含的国际犯罪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第一,国际刑事法律文件的数量与国际犯罪之间没有明显的关联性。目前,有关国际刑法的国际法律文件大约是281个,涉及28种国际犯罪。但是,在每种国际犯罪可以适用的法律文件的数量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如关于灭绝种族的公约有一个,文件有4个;关于侵略的文件有54个;关于战争罪有70个,等等。 第二,法律文件的主题与政治环境的激发有关系。例如,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期间,产生了大量关于恐怖暴力与麻醉药品的法律文件;20世纪60年代末,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刑法得到加速发展。这种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人们对人权问题越来越重视,对违反人权行为的犯罪化越来越关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也反映在这一点上:一种犯罪类型包含的政治或意识形态因素越多越重大,有关法律文件中的刑事条款就越少,能找到的大部分也是含蓄的或含糊的,如关于侵略的情形。相反,一种犯罪类型包含的政治或意识形态因素越少,出现的刑事条款就越多,而且可能越清楚,如有关国际贩毒的情形。 第三,在特定的公约建立有一个官僚机构时,无论是为了执行、监管,还是仅仅为了提供行政性支持,那么,在这个领域中的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也可能得到遵守,并且可能包括更多、更详细和更能得到实施的条款。官僚机构总要使自己永远存在下去,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为自己在其中服务的主题的进步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促进力。这在关于奴隶制的犯罪(17个法律文件)和毒品犯罪(23个法律文件)中是非常明显的。各种公约的连续存在,完全应当归因于各种独立地反对奴隶制和毒品犯罪的国际劳工组织、国际麻醉药品管制委员会、麻醉药品委员会和联合国毒品管制计划(uNDCP)。在战争罪的公约(70个法律文件)和非法持有、使用或部署武器的公约(35个法律文件)中,情况也是这样。需要指出的是,大量包含有规范武装冲突规则的法律文件,就是习惯法过程中的一个部分,这些法律文件曾经由联合国裁军会议(United Nationsdisarmament conference)这样的联合国机构加以发展。与此相比较,灭绝种族是一个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对国际社会有重大危害的问题,却只有三个公约加以规定(尽管其中包括了大量的刑事条款,共24条之多)。假如1948年《禁止灭绝种族公约》建立了一个调查机构、一个查明真相机构或者另外一个官僚机构,那么,可能就会有更多的法律文件被制定出来,因为自1948年以来,类似灭绝种族的大规模杀人不断地增长。不过,人们也可以争论说,与其说是缺乏官僚机构阻碍了关于灭绝种族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件的进步与发展,不如说这些行为在事实上是国家支持的,并且,就像在侵略的情形里那样,这才是这种行为得以增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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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教学和研究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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