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于志刚 编  页数: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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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虚拟财产的出现及其类型的多样化,是近年来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面临的一个重大的、无法回避的问题。对此应当首先指出的一点是:原始文明的发展催生了有体财产的概念,工业革命的出现将财产的概念延伸到了以智力成果为代表的无形财产,而信息革命时代的来临势必使得这一概念向着虚拟财产的方向发展。客观地讲,否认这种趋势是无意义的。  互联网的产生为虚拟财产的形成提供了依托平台,网络游戏的出现为虚拟财产的形成提供了生成契机,而参与网络游戏所必需的虚拟物品则成为虚拟财产的物质基础,更成为最先出现和最为公众认可的虚拟财产类型。  所谓虚拟物品,是指所有在视觉上以物的形态存在于网络环境之中,但在现实环境中却没有与之一一对应的真实物的数字化电磁存在形式。在网络游戏中,出于游戏的需要,服务关系的成立必须有虚拟物品的介入。这些物品只能以数字符号的形式存储于网络中,不同于传统的产品。客观地讲,虚拟物品的财产化是一个趋势。由于拥有一定的虚拟物品是参与网络游戏的必备条件,而虚拟物品并不像免费电子邮箱那样随时可以获得,虚拟物品逐渐被财产化,虚拟财产应运而生。但时至今日,虚拟物品的存在空间并不限于网络游戏之中,虚拟财产的类型也就不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

内容概要

互联网的产生为虚拟财产的形成提供了依托的平台,网络游戏的出现则为虚拟财产的形成提供了生成契机。关于虚拟财产的定义,有泛义,广义和狭义之说,尽管各种学说包念的内容有多有少,但达成统一的一点为:虚拟财产其实就是存在于网络中一系列的数列号,其具有虚拟性,依附性,现实性,交易性和持续性五大技术特点。虽然仅就目前来说,关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尚存在争议,但虚拟财产的创造者毕竟对其的产生付出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所以说是具有价值性的。既然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实财产的性质就要对其予以法律保护,游戏运营商如果侵犯了玩家的利益就要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包括:网络中的虚拟财产,电子货币,域名及平常我们聊天用的QQ号,可以说虚拟财产是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的。作者正是对这些虚拟的但又具有实际价值的财产出发,对各种盗窃,抢夺和诈骗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了罪与非罪的界定,论述了我国内地,台湾及香港地区对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保护。

书籍目录

上部 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  第一章 虚拟财产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产生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第三节 基于虚拟财产概念的外延考察  第二章 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第一节 关于虚拟财产财产性的不同观点    第二节 财产的属性分析    第三节 虚拟财产财产性的具体体现  第三章 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证成    第一节 权利的正当性根据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正当性分析    第三节 财产权的实然性  第四章 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界定    第一节 关于虚拟财产权利性质的不同观点    第二节 物权与债权的概念厘清    第三节 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界定    第四节 虚拟财产纠纷的民法处理中部 具体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第五章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第一节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研究    第二节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究    第三节 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第四节 内地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实践探索  第六章 电子币的刑法保护    第一节 电子币概述    第二节 电子币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第三节 电子币的刑法保护(上)——伪造电子币行为的定性    第四节 电子币的刑法保护(中)——作为财产的电子币的刑法保护    第五节 电子币的刑法保护(下)——作为赃物的电子币的刑法保护  第七章 网络空间中其他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下部 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宏观思索  第八章 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宏观思索  第九章 电子币刑法保护的对策思考  第十章 网络空间中“使用盗窃”行为入罪化的思考

章节摘录

  (一)财产的概念界定  客体意义上的财产概念,要么将财产界定为物,要么将财产界定为物上之利益。应当采取何种界定方式?我们认为,应当将财产界定为物。理由有四:第一,从财产的语义看,汉语中的“财”即财货、物品之意,“产”即产出之意,财产二字合成,即能够产生收益的东西,而非指收益本身。第二,从存在的形态看,物的存在是现实的,但物上的利益却有现实与潜在之分。如果认为财产是物上的利益,那么或者认为财产又有现实的财产与潜在的财产之分,或者认为只有现实产生的收益才是财产,而尚未产生的收益还不是财产。这样就人为地将财产的概念复杂化了。第三,从法学和经济学对财产的理解看,在客体意义上界定财产大多将财产理解成物、物品、资源或资产等具体的,甚至是可以感知的事物,而非抽象的对物、物品、资源或资产的利益。第四,从人们的日常生活用语看,将土地、房屋、汽车等有体物直观地看做财产,是约定俗成的语言习惯。  但是,即使将财产界定为物,也还有有体物与一切物之分,究竟将财产界定为有体物还是一切物?这一点目前不应再有争议。财产的形态除传统的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等之外,还包括人的感官难以感知或不可感知的无体物,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自然类无体物,包括以自然状态存在的电力、热力、频率等。二是知识类无体物,主要由知识、技术、信息等构成,可以进一步分为创造性成果与经营性标记两类形态。前者包括作品及其媒介和工业技术。其中,作品及其传播媒介是文化领域中的创造性成果,与创造者的创作活动及传播活动有关,其客观表现形式有文字、符号、图形、形象、音像等。工业技术,是指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能够物化在物质载体上的创造性成果,它通常表现为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以及与这些方法和技能相适应的生产工具和其他物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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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一部很好的书,紧跟时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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