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前言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享有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刑事公诉、诉讼监督等广泛的权力,承担着极为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这些权力和职责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如何才能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其过程和结果都越来越为人们所期待,所重视。加强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应当是一个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互动共进的过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学术界近年来都十分重视对检察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在涉及检察权、检察体制、检察职业等一系列问题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上打开了新的局面,引起了广泛关注。地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从广泛的意义上讲,都属于我国的基层检察机关,承担着繁重的案件办理工作,面临着大量的检察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这是基层的实际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基层就可以忽略对检察权、检察体制、检察改革等宏观问题的关注,不意味着我们可以轻视涉及检察事业发展的一系列基础性问题的重要意义。从某种程度上看,基层检察机关的上述实际情况,恰恰也是我们关注和探索检察基础理论问题的优势所在:一方面,基层检察院处于实施法律监督工作的第一线,由检察权配置是否科学、检察权运行机制是否合理、检察职业现代化如何推进等引起的一系列现实羁绊特别是法律监督能效不足等问题,必然最先在基层法律生活和检察实践中显露出来。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根据现实需要依法开展的各种实践探索和改革尝试,也必然会在促进理念的更新、共识的形成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从而在检验、佐证和合理质疑即有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推动检察理论研究的新发展,推动检察改革事业。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宁波两级检察机关努力克服“案多人少”、业务工作压力大的困难,在不断推进创新实践和应用研究的基础上,也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民警开展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对涉及基层检察工作的一系列权能性、体制性、机制性的问题展开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系统而持久的实践活动可以锤炼人的经验和能力,而附之以持之以恒的学习探索,则更可以开阔人文视野,提升职业境界。抛砖之举,意在引玉,敬请专家批评赐教,我们的努力也将一如既往。
内容概要
《法律监督权的配置与运行》分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部分、余姚市人民检察院部分、慈溪市人民检察院部分、宁海县人民检察院部分等十二个部分,每个部分都以专题的形式,系统地介绍了法律监督权的配置与运行的相关研究成果。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承担着极为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如何才能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其过程和结果都越来越为人们所期待,所重视。
书籍目录
一、宁波市人民检察院部分专题一:法律监督说理研究法律监督说理的策略研究我国司法说理改革评价及法律监督说理的路径意义权威型法律监督模式分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提升的路径探讨法律监督说理的内容与形式问题研究透过“说理”看法律监督权威的构筑专题二:职务犯罪侦查权及其监督研究专题三:检察机关公诉权研究二、余姚市人民检察院部分专题一:检察权内外制约机制探索专题二:侦查监督权探索专题三:公诉与审判监督权探索专题四:民事行政检察权探索专题五:非诉讼法律监督与队伍管理探索三、慈溪市人民检察院部分专题一:检察管理体制改革与机构设置研究专题二:检察权的配置与完善四、奉化市人民检察院部分专题一:职务犯罪侦查权及其监督专题二:检察权与检察体制问题专题三:公诉权的行使与监督专题四:诉讼监督研究五、宁海县人民检察院部分专题一:公诉权若干问题专题二:构建和谐社会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专题三:自侦与预防工作机制研究专题四:诉讼监督若干问题六、象山县人民检察院部分专题一:检察权外部关系与自侦权监督研究专题二:民事行政检察权的构建和完善专题三:刑事检察权配置与行使专题四:机构完善与队伍管理七、鄞州区人民检察院部分专题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侦查权问题专题二:诉讼监督中的权限调整与模式革新专题三:检察权内外监督与管理机制探索八、海曙区人民检察院部分专题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问题专题二: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刑事检察权专题三: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民事行政检察权专题四:司法规律视野下的检察权与检察体制研究九、江东区人民检察院部分专题一: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运行专题二:公共利益的民事检察救济专题三:法律监督权与检察管理体制若干基础问题十、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部分专题一:检察权若干基础性问题专题二:检察体制与管理制度研究专题三:刑事司法中的检察角色专题四:民事行政司法中的检察角色十一、镇海区人民检察院部分专题一:中国特色检察权配置研究专题二:刑事检察职能的行使及其监督专题三: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研究十二、北仑区人民检察院部分专题一:检察权外部环境制约下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研究专题二:刑事法律监督职能与和谐社会建设专题三:检察职业化与内部管理机制建设专题四:民诉法修改与新形势下的民事行政检察权
章节摘录
实行“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一、检务公开的含义(一)公开的概念“公开”有两层含义,其中一个意思是指不加隐蔽,面对大家,是相对于秘密而言的;第二层含义是指懂秘密的东西为大家所知晓,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是一个解密的过程。这是从一般意义上而讲的概念,从法律戢角度来理解,公开的概念则具有更深一层的意思,那就是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而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如果将法律上规定的秘密公之于众的话,那么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公开变成了法律上的泄密事件。因此,检务公开是从第一层意思来理解的。(二)检务公开的概念检务就是各项检察工作,以及履行检察职能的:C作程序。检务公开就是检察工作不能以保密为由拒绝拄受监督,而应当面向大家公开进行。由于对象范围的理解不同,因此检务公开工作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狱义的检务公开就是指在检察工作中应当充分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程序性权利,保障各项检察l丁作的进行都是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情况下进行,而不是暗箱操作,更不能以保密为借口而拒绝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广义的检务公开就是指检务应当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不仅仅是当事人本身,还应当包括与本案无关的群众、媒体以及社会组织的监督。这种划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确定检务公开的内容和种类。我们认为狭义的检务公开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属于检察机关应有的义务,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三)检务公开的特点1.必须涉及检务工作。从字义上理解,检务公开就是检察事务的公开,其内容范围必须限定在检察工作涉及的范围以内。但是我们现在很多的检察实践中往往并没有把握住检务公开的这一个基本特点,向社会公布的仅仅是一些检察机关的适用法律或者是有关的办事指南,在互联网站上我们搜寻到的检务公开的内容往往都是一些在书店能买到的法律手册或者是办事指南。因此,这种认为检务公开是法律事务公开的认识是不正确的,也是对检务公开工作的一种错误理解。2.检务公开必须涉及检察工作的情况或问题,包括检察机关的性质、职权、职责,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检察人员的职业纪律;检察诉讼阶段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从目前各地检务公开的情况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检务公开在某些方面遗漏了一些应有的内容。例如,在告知案件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时,一般是笼统告知,对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其程序是什么等,没有全面、具体告知。再如,在告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请取保候审权时,对取保候审的条件往往没有具体告知。这些遗漏都会对权利主体行使权利造成直接影响。3.为法律和有关规定允许的。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其内容范围必须限定在法律和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以内。否则,超出这一范围,将违背法律和有关规定,影响和破坏公正执法。如果公开了有关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信息,还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精神,对“法律和有关规定允许的”,可理解为法律和有关规定未作禁止性规定的。或者应严格限制检务公开的对象范围。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对检务公开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式,都必须作严格的限制。再如内部讨论案件记录等,均为检务秘密,不得列为检务公开的内容。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其内容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
编辑推荐
《法律监督权的配置与运行》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