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刑事法治研究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郎胜、刘宪权、 李希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09出版)  作者:郎胜,刘宪权,李希慧 著  页数:787  

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30年刑事法治研究(2008年度上卷)》共收录论文95篇,集中探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改革开放30年来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主要研讨了刑法颁布近30年来立法思想、立法原则、立法模式、刑法修正案与立法解释等基本问题。(2)刑法学研究中的若干问题。主要研讨了刑法学研究的方向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等问题。(3)刑事司法中的若干问题。主要包括死刑的适用与腐败犯罪的惩治等问题。

书籍目录

上卷(一)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的变革刑法三十年反思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刑法立法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刑事立法模式发展透视我国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刑法三十年:光荣与梦想——对我国刑法的简要回顾与期许刑法典立法得失谈——以立法技术为视角刑事法治建设三十年回眸——问题、理念与展望刑事法律体系的和谐构建论我国刑法的立法趋向:宽和刍议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与协调——浅析金融诈骗罪在立法上存在的几个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信用卡犯罪刑事立法的演进与展望我国军职罪立法概况及不足之探讨回顾与展望: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三十年寻求更好的刑罚——论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努力方向繁荣与困惑——单位犯罪研究三十年的回顾与反思(二)论刑法的和谐化与保障人权理念的对接论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基本人权的尊重:刑法社会保护的边界与限度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刑法与人权保障试论我国刑法与人权保障刑法改革与人权保障治道变革与刑法的人权保障论纲论刑法中的人权保障与不利解释刑法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冲突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刑法领域的适用——以人权观念的转变和人权意识的增强为切入点论刑法的机能及其内在关系论作为刑法机能的人权保障刑法与经济发展关系视野中的市民刑法(三)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刑事政策与刑法变革政治系统理论视野的刑事政策科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政策的总体评估及其启示未成年犯罪人矫治研究——以中国社会转型三十年(1978年2008年)的回顾与反思对我国刑事政策实践的一点反思与前瞻刑事政策概念的演进我国刑事政策的演进及贯彻刑事政策与犯罪评价模式“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思考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全面贯彻刑事政策体系中民间社会之角色变迁及启示——以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之演进为视角我国轻罪刑事政策的演进及贯彻简论刑事政策与国际刑法的关系考法国打击累犯的刑事政策和对我国的借鉴国际刑事司法理念下中国刑事政策之嬗变论我国的刑事政策与刑罚执行“污点公民”的刑事政策反思——以人权保障为视角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政策之回顾与展望行刑政策之三十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假释中的运用公共安全与刑法对策——以恐怖袭击事件为视角(四)沦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订刑法修正案经编纂后应重新公布刑法文本刑法修正案的实体考量——动态犯罪圈的完善略论修改我国刑法的基本导向论刑法规范明确的技术要求论刑法典的修补技术论我国刑法修正的模式、特点及问题论刑法修正的适时性应加强市场信用的刑法保护研究——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信用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刑法修订必须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视角刑法修正案经济犯罪修改述评刑法修正案中的个罪认定研究——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两个问题(五)宪政视域下对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的思考刑法立法解释若干问题新析论权力与技术视野下的刑法立法解释关于刑法立法解释的若干问题浅析刑法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刑法立法解释之解释方法论析——以1978年-2008年刑事法治建设为背景的展开刑法立法解释质疑论刑法立法解释的不必要——以法律的不确定性为视角论个案事实在刑法规范解释中的作用——以《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入户抢劫”解释分析视角(六)死刑适用基本标准之统一——中国死刑发展的一种可行视角国际人权宪章对我国死刑立法的制约——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切入点中国现代刑事法治视野中的死刑问题——以限制死刑适用为视角的研究中国当代死刑问题重大话语的唯物史观之维论中国死刑制度研究的范式试论绑架罪法定刑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共同犯罪案件死刑适用论纲刑事法治视野中的死刑司法解释死刑废除的异域经验与我国路径的理性选择——兼论死刑问题研究范式的转变(七)刑事廉政法治机理探析反贪污贿赂犯罪三十年回顾与审视反腐败三十年:我国贿赂犯罪立法发展研究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建构我国职务犯罪刑法规制的特色及完善论腐败犯罪的动机与刑罚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重塑相关刑法理念的启示反贪污贿赂刑事法治的建构与完善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解释的边界商业贿赂犯罪罪刑关系初探反腐败背景下独立民事没收制度的构建论影响力交易罪的基本构造与转化适用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法》中基于严重犯罪定罪的没收制度——兼论我国严重腐败犯罪收益没收制度的构建

章节摘录

其次,权利这一概念既是针对他人而言的,同时也是针对权力而言的,在法律领域更是针对国家权力而言的。也就是说,权利与公德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范畴,而是与国家权力秩序要求存在着更多的对立。有对立才会寻求和谐。而平衡本身就是和谐的最为重要的体现。正因如此,保障公民的基本刑事权利必然延伸为限制国家刑权力,二者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当代刑法普遍接受了“有利于被告”的思想。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模糊性原则、禁止双重处罚原则等,均体现了这一理念。再譬如,禁止双重处罚原则,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而两次受生命或者健康的危险。”《日本宪法》第39条规定:“对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同一犯罪承担两次刑事责任。”《德国宪法》第103条第3项规定:“任何人不得因违反刑法之一行为而受多次处罚。”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这一原则,这既有现实实践加以重视的原因,也有理论研究未加以重视的结果。其结果是,现实问题不断发生,但是由于没有针对性的理论和规定,实践中实际处理结果不一,致使国家权力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另一方面,各地采用标准不一,同罪不同罚,导致刑法平等适用原则不能很好地贯彻。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先有赖于刑法中罪数理论的重新梳理。如果仍然僵硬地依照犯罪构成罪数标准论,无疑导致主观罪过被人为割裂,客观行为被人为分段,从而对于一个整体行为分阶段评价,进而对于同一行为多重评价,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判断。④三、  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平衡是和谐化刑法的基础权利与权利和谐的关系表现为以下要求:调控范围的合理性。我们经常说“刑法是一部部门法”,这里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方面的意思:首先,刑法是一部法律,法律的属性必将是刑法的属性,法律的优势会在刑法中体现,法律的局限性同样也会在刑法中体现。其次,刑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刑法不能越俎代庖,不加限制地扩张。以上两种特质实际上描述了两对关系的和谐性问题:其一是刑法作为法律与法律之外的强制规则的和谐性的问题,譬如刑法规制与道德规制关系的问题,其二是刑法和其他法律关系的问题。只有这两对关系得到和谐解决,刑法的和谐性才具备了基本的前提。譬如,《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犯罪,长期以来被辄引为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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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刑事法治研究(2008年度上卷)》为中国刑法常年会文集之一,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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