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邓颖 著 页数:311
内容概要
刑事申诉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不但关系到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稳定性,也关系到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以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因此,刑事申诉制度无论在诉讼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比较复杂的问题。 本书由上下两篇共十章组成。上篇为总论,侧重对刑事申诉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理论基础以及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存在的弊端进行初步的分析和研究。下篇为分论,分刑事申请再审主体、时效、管辖、理由、审查等五个课题详细论证了建立刑事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设想。 前言主要介绍本书的写作方法以及笔者选择该论题的初衷和想要研究的问题。 第一章主要是对刑事申诉制度的内涵、性质,以及与刑事申诉相关的几个概念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和界定,并考察了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产生及立法规定。 第二章侧重于介绍外国刑事申诉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历史沿革和立法现状。 第三章对刑事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予以了初步探讨。 第四章重点介绍了笔者所查阅统计的某人民法院某年度62个刑事申诉案件中关于刑事申诉主体、申诉心理、申诉期限、申诉理由、申诉的处理情况等课题的考察结果,并对考察的内容、发展态势和特点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第五章探讨了我国目前刑事申诉复查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包括:如何审查刑事申诉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申诉受理机构混乱、刑事申诉主体过于宽泛、刑事申诉理由设置不合理、刑事申诉期限无限制、刑事申诉审理期限形同虚设、驳回申诉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等。同时,对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进行了反思,建议建立刑事申请再审之诉制度。该制度旨在把刑事申诉活动纳入正式的诉讼轨道,把申请再审视作一种诉权为法律所规定,成立再审之诉。申请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定机关提出法律许可启动再审的理由,人民法院即应再审。只有这样,才能既保障申请权人的正当权利,制止申诉无限,保证再审的严肃性,同时又可以扭转法院审判工作的被动局面。 第六章建议并论证了应严格界定刑事申请再审主体。我国目前关于申诉主体之间在地位上没有主次之分、时间上没有先后之别的规定不利于司法机关对刑事申诉的处理,也不利于引导公民正确行使刑事申诉权。增加罪犯、单位、经当事人同意的律师为申请再审主体,对当事人的近亲属行使刑事申请再审权利时附加一定的条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民事部分不服可以提起刑事再审申请,被原裁判错误处理其财产的个人或单位可以申请再审,从而严格界定申请再审主体的范围。 第七章建议并论证了对刑事申请再审时效瘦予以合理限制。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尚未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致使当事人在较长时间内重复申诉,司法机关疲于应付,导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缺乏稳定性。因此,必须对申请再审的时效予以限制,防止诉讼永无终结之日。 第八章建议并论证了刑事申请再审理由应详尽化。现行法律规定的申诉理由过于宽泛、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这种立法上的含糊使得刑事申诉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弊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容易造成一定的分歧。因此,我国的刑事申请再审理由在更新再审理念、着重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不但应明确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且应该就再审理由进行适当补充界定,使其明确详尽。 第九章建议并论证了刑事申请再审管辖实行刑事申请再审一申终申制度。目前,我国审查刑事申诉实行的是一般先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受理,当事人仍不服的,再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二申终申制”。这种交原审法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复查制度不具有科学性。因此,笔者认为应从提高刑事申诉复查的审级着手,减少原审法院进行申诉复查的阻力,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增强纠错能力,取消原审法院的刑事申诉管辖权,规定刑事申请再审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作出判决、裁定后,立即生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对其作出的裁判提出刑事申请再审的刑事申请再审实行一申终申制。 第十章建议并论证了书面审查立卷与刑事申请再审听证复查相结合的制度。前者是指在进入再审申请审查之前,由立卷法官先对申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能够审结的,即时审结,不能够审结的,则直接转入再审申请的立案环节。后者是把听证的公开和公正的精神运用到刑事申请再审复查制度中,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申请再审人、检察员、其他人员或组织参加,由双方围绕申请的理由、事实进行举证、质证,由主持听证的法官进行认证的一种公开审查程序。以上两种制度对于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查效率,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附则是关于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刑事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
邓颖,女,1973年出生于山西临汾,汉族,中共党员。1995年7月于山西财经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7月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律史学硕士学位;2006年7月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诉讼法学博士学位。曾经从事律师工作两年,现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
主要从事诉讼制度理论与实务方面的研究,近几年来参与编写著作一本,发表论文十余篇于《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当代法学研究》、《山西大学学报》等专业期刊。其中《建立刑事申请再审之诉制度之我见》曾获2006年全国应用法学征文三等奖。
书籍目录
上篇 总论 第一章 刑事申诉制度概述 一、刑事申诉相关概念界定 二、我国刑事申诉制度历史沿革 三、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立法现状 四、我国刑事申诉复查程序性质及地位 第二章 外国刑事申诉制度比较考察 一、外国刑事申诉制度历史沿革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申诉制度立法现状 三、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申诉制度立法现状 四、国际人权文书刑事申诉、再审制度立法现状 第三章 刑事申诉制度理论基础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规则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三、纠正错误裁判和维护生效裁判权威 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第四章 刑事申诉制度实践 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基本流程 二、刑事申诉制度实践考察方法 三、刑事申诉制度实践考察对象 四、刑事申诉制度实践考察结果和分析 第五章 刑事申诉制度弊端与反思 一、刑事申诉制度弊端 二、刑事申诉制度反思下篇 分论 第六章 刑事申请再审主体 一、刑事申诉主体立法现状 二、外国申请再审人立法现状 三、刑事申请再审主体具体内涵 第七章 刑事申请再审时效 一、外国刑事申请再审时效立法现状 二、对刑事申请再审时效是否予以限制的争论 三、对刑事申请再审期间予以合理限制 第八章 刑事申请再审管辖 一、我国刑事申诉管辖立法现状 二、我国刑事申诉管辖弊端 三、建立刑事申请再审一申终申制 第九章 刑事申请再审理由 一、我国刑事申诉理由立法现状 二、修改刑事申请再审理由基本思路 三、建立详尽化、科学化刑事申请再审理由 第十章 刑事申请再审审查 一、目前刑事申诉复查阶段受理模式与审理模式 二、传统刑事申诉复查阶段受理模式与审理模式弊端 三、建立书面审查立卷制度 四、建立刑事申请再审听证复查制度 五、书面审查立卷和刑事申请再审听证复查制度重大意义 结论附 则立法建议 一、刑事申请再审主体 二、刑事申请再审形式审查 三、刑事申请再审时效 四、刑事申请再审管辖 五、刑事申请再审理由 六、刑事申请再审实质审查 七、刑事申请再审审理期限 八、刑事申请再审审查处理结果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申诉办理工作的通知 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刑事再审工作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 十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和刑事申诉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提审时应适用何种程序问题的答复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死缓复核、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的共同犯罪案件应适用哪种程序重审问题的答复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问题的电话答复 十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已死亡的原审被告人定罪量刑确有错误是再审具体改判还是以裁定形式终止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二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第二审终审的刑事案件第二审法院进行再审时可否加重刑罚不给上诉权问题的电话答复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能否按第二审程序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二十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二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二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按审判督监程序再审判处的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通知 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和启用印章的通知 二十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销原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电话答复 三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管辖不当的案件再审时应否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三十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 三十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应先撤销原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三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三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刑事申诉制度概述一、刑事申诉相关概念界定刑事申诉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稳定性,也关系到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以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因此,该制度无论在诉讼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比较复杂的问题。(一)申诉、刑事申诉概念及法律性质《现代汉语词典》关于申诉作如下解释:(1)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党、团体成员等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之所以对申诉有两种解释,是因为出发点不同。从广义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对国家机关的处理和决定不服时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公民如果依照宪法认为国家机关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利,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它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政治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从法律上讲,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裁判请求重新审理的要求,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因为随着申诉的提出,申诉人与司法机关之间便发生了诉讼上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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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制度研究》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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