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苏州大学出版社  作者:苏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  页数:95  

内容概要

  2010年是苏州知识产权事业全面推进、成效显著的一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知识产权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全市知识产权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三区三城”建设目标,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显现。

书籍目录

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附件1: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附件2: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附表1:2010年全市专利申请和授权统计表附表2:2010年苏州市专利申请量统计表附表3:2010年苏州市专利授权量统计表附表4:2010年苏州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前10名单位附表5:2010年苏州市发明专利授权量前10名单位附表6:2010年苏州市优秀专利奖获奖名单附表7:2010年苏州市优秀版权奖获奖作品名单

章节摘录

  第二十条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服务外包企业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  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完善专利信息管理,保护发包方的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接受委托从事来料、进料加工生产或者引进境外技术及从事技术贸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境内外专利保护规定。  鼓励对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进行检索、评估,采取防止、应对专利纠纷的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在从事与专利技术相关的进出口业务时,可以在相关合同中就专利侵权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对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采取扣留侵权涉嫌货物等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就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缴纳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一)个人到其他单位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二)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三)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四)订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合同涉及发明创造的。  第二十三条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和信息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个人。  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单位的人员,应当事先将已经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以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交还原单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实施人在其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签订或者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当事人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专利权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行政保护  第二十六条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利预警分析,指导相关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专利纠纷,防范专利侵权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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