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苏州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金华 页数:327
前言
当这部书稿杀青的时候,2008年春节的“年味”已经扑鼻而来。鹭岛,这座中国东南沿海的美丽城市,夜幕垂空,万家灯火,一派静谧、祥和之中,洋溢着温馨。掩卷长思,《孙子兵法》所抒发的壮怀激烈,却使我的心潮如同鼓浪屿的涛声一样,久久不能平静。 “醉里挑灯看剑,梦回吹角连营。”我的思绪,穿越两千多年的历史时空,飞翔到了姑苏城外的穹窿山上。那里,是《孙子兵法》的摇篮。 一、一个古老的话题 奥里森·马登在《伟大的励志书》中这样说:“在这些已经被认为老掉牙的故事与陈旧的话题之中,蕴藏着宇宙智慧的精华。‘一个历经千年的古老话题,一种广为人知的老生常谈,却仍然是最有意义的思想精华。”’ 《决胜法庭——(孙子兵法)在诉讼中的运用》这本书,它的话题无疑是古老的,已经历经2500多年,但孙子的思想精华葱茏依然,光鲜如昨。
内容概要
被誉为“兵学鼻祖”的《孙子兵法》,是中国古代军事科学的一部奇书,但它的作用和影响绝不仅限于军事领域,它的基本原则和思想,已经涵盖到军事以外的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我们惊喜地发现,在法学领域,《孙子兵法》同样熠熠生辉。 诉讼既然成为对抗,兵学理论在诉讼中的应用便成为题中应有之义。《孙子兵法》的原理,在国内外,在各行各业中,得到了广泛运用。近年来,研究《孙子兵法》及其应用的著作,可谓汗牛充栋。然而,在法律诉讼领域应用《孙子兵法》的专著,据作者所知,尚属空白,若有一二,亦属为数不多。本书更是不可多得。
作者简介
陈金华,福建省惠安县人,现为福建厦门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多年来,作者潜心研究《孙子兵法》的应用,在国内几家高等院校的学报和“中国孙子兵法网站”上发表过论文,在厦门律师论坛上就《孙子兵法》在法律诉讼中的运用进行过交流。作者将其多年研究的成果撰成此书,观点新颖,视角独特,在中国古代兵法与现代法律诉讼的结合上作了有益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书中荟萃了古今中外的精彩战例和法律诉讼的经典案例,与《孙子兵法》在诉讼中的运用熔为一炉,颇具可读性,使这部古老兵法的思想原则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愈加显出鲜活而灵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 一、官司决胜岂止在法庭 二、诉讼决策的运筹帷幄 三、预见性思维是诉讼决策的指北针第二章 “斯芬克斯之谜”的挑战——“知彼知己,百战不殆” 一、知己:认识你自己 二、知彼:锁定对手的死穴 三、相敌:透过现象看本质第三章 “非攻”:兵不血刃的软杀伤——“不战而屈人之兵”“拔人之城而非攻” 一、“非攻”的软杀伤 二、今日长缨在手 三、化干戈为玉帛第四章 东风不与周郎便,铜雀春深锁二乔——“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 一、强者创造战机 二、把握先机才能成为赢家 三、会挽雕弓如满月第五章 法庭上的柔道之魅——“因粮于敌”“奇正相生”“避锐击惰” 一、借用对手的力量 二、进攻就是最好的辩护 三、出人意料发起攻击第六章 掌上千秋史,胸中百万兵——“善战者,致人而不致于人” 一、把握主动权胸中有雄兵 二、抢占诉讼的制高点 三、选准案件的突破口第七章 剑走偏锋的另类战法——“军争之难者,以迂为直,以患为利” 一、迂回中的指路明灯 二、从诉讼程序上突破 三、让侧翼变成主阵地第八章 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我专敌分,以十攻一”“并敌一向,千里杀将” 一、“卷手一桎”的倍加效应 二、“并敌一向”于案件焦点 三、“我专敌分”与各个击破第九章 金戈铁马,气吞万里如虎——“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 一、谋大势者气吞万里 二、金戈铁马造就胜势 三、布下对手的败势之局第十章 随机应变信如神——“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 一、法庭上风云变幻 二、不拘常法出“乱”牌 三、在不变中应变第十一章 云谲波诡的诉讼心理战——“三军可夺气,将军可夺心” 一、心战无声胜有声 二、“威加于敌”,实施心理威慑 三、“夺其所爱”,发起情感攻势 四、“亲而离之”,瓦解攻守同盟第十二章 站到“奇胜”的高峰上——“上兵伐谋”“兵以诈立” 一、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二、假作真时真亦假,有为无处无还有 三、刑事侦查的“诡道”之术附录 《孙子兵法》原文
章节摘录
私营企业主黄某生前结过两次婚,除了与前妻所生的长子外,再婚妻子周某又带来两个孩子。为避免家人日后的矛盾冲突,一黄某立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其中处分了黄某和再婚妻子周某共同投资、经营的一家工厂,将资产一分为二,其长子与再婚妻子周某各得一半。黄某去世后,其长子以黄某留下的经过公证的遗嘱为据提起诉讼,要求取得黄某与周某共同投资的那家工厂的一半资产。 本案是一起遗嘱继承案件,在起诉之前,原告应首先从事实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根据“因利制权”的原则,对案件的诉讼进行认真的筹算,“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从本案的案情来分析,原告获胜的前提是该遗嘱的合法性,因此,原告应当明确什么是遗嘱,什么样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又应当如何执行等法律问题。 所谓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立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在立遗嘱时可以采取公证遗嘱、白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采取口头遗嘱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然而,不管采取什么形式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样所立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规定,有效遗嘱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如上所述,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立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立遗嘱人无权处分。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否则,就侵犯了配偶的个人财产权。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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