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案例精选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郑鄂 编  页数: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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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有限和确定的法律总是无法穷尽无限而复杂的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在制定公布之日即与社会生活渐行渐远。法官的职责要求我们直面纷繁复杂、日新月异的社会,需要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回答层出不穷的疑难问题,使法律条文适应社会生活的现实与要求,使“纸上的法律”真正变成社会中“活的法律”。而案例正是这有生命的法律,它回应了现实社会的变化,融合了法官的思考和智慧。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是人民法院强化审判业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明确任务。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案例指导的重要作用已越来越被各级法院所重视,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同。案例指导对于统一理解和把握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政策,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平衡裁量标准,实现同案同判;对于确保裁判公正,稳定裁判质量,维持裁判权威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对于传承审判智慧和经验,提高法官调处矛盾、化解纷争、驾驭案件的实际司法能力,提高办案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加强案例指导,深化对典型案例的研究,以活生生的实例诠释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蕴涵的立法本意,促进理论和实务、公众与司法的沟通,能够增强社会对司法裁判公正性的认同,推动司法与时代的融合和共同发展。广东地处我国改革开放前沿,毗邻港澳,经济总量大,人员流动频繁,社会情况比较复杂。受此影响,全省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类型多,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这既给法院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又为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土壤。广东高院一直以来重视典型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构建了覆盖全省的典型案例报送网络,制定下发了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意见,对指导性案例的收集、遴选、发布等事项作出了规范。全省各地法院也自主创制了不同形式的案例载体,为同级、同类案件的裁判起到了指导作用。本书所遴选的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等各项审判执行业务,每个案例都有案情和评析,从中归纳了案件的审理规律和裁判原则。这些宝贵的经验,可供法官们学习借鉴,对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裁量标准,保证裁判质量,提高裁判公信力将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纸上的法律”真正变成社会中“活的法律”,有赖于一个强大的法官团体,法官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对各项法律的成长、发展和进步,担负着重要的任务。法官是一项高尚而神圣的职业,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有赖于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更有赖于法官群体高尚的人格与非凡的政治、法律和人生智慧。值此书出版之际,希望全省法院广大法官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不断磨炼人格,锻造智慧,以自己的高尚人格和高超智慧成就社会的和谐和时代的辉煌!

内容概要

本书是广东省法院近三年审结的经典案例汇编,由郑鄂院长亲自作序。全书所录案例均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骨干力量编写,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等各项审判执行业务。每个案例均有详尽的案情和审理过程,并由资深法官撰写评析,提炼、归纳同类案件的审理规律和裁判原则。本书对广东法院最新案例做了权威解读,全面反映了广东审判的新动态和新发展,是法律工作者开展审判工作、诉讼业务、理论研究的必备书。

书籍目录

序刑事案例 如何认定盗取出口配额并转卖牟利的行为性质 关于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自救行为与犯罪的区分和认定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如何正确适用证据规则认定内幕交易和泄漏内幕信息行为 如何认定在食品添加剂中掺入“苏丹红一号”行为的性质 如何认定利用银行柜员机的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性质 对罪责划分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共同犯罪应慎用死刑 事后帮助能否按主犯涉及的罪名定罪量刑 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的犯罪应如何适用刑罚 关于刑事证据关联性与事实认定的关系 对聚众斗殴罪转化原因及其法律适用的分析 审理精神病被告人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公安特情实施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被告人作案后受伤为自救求人代报警行为的性质及处理检方发回重审的建议 履行合同中调包取走货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骗取银行卡和密码后盗取卡内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知情不举不构成包庇罪 对未能缴获毒品的贩毒案件如何定罪量刑 铁路运输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管辖的确定 雇凶伤害者、受雇伤害者的罪责认定及死刑适用问题民事案例 从一尸两命案看公序良俗原理的运用 ……行政案例立案执行案例

章节摘录

2007年12月10日晚,刘尧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提出通过阻止富源公司施工,拆除电站工地的模板、钢筋,毁坏工地的设施,迫使富源公司停工谈判,待拿到赔偿款后才可开工。次日上午10时许,刘尧带领李志光、李东明等20余人来到水电站工地,要求工人停工未果,即指挥村民推倒已安装好的工程模板,拆开已固定好的钢筋,又带领村民到山坡上撬动石头滚落工地。同月17日14时许,刘尧再次带领李志光、李东明等20余人到水电站工地。刘尧持铁棍砸烂工地的配电箱,用打火机点燃塑料袋燃烧工地模板、方木条,部分村民跟着拆卸模板、方木条扔进火堆中烧毁。刘尧又指挥村民到山坡上撬动石头滚落工地。经河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口水电站建筑工程损失和建筑材料损失合计,人民币230798元。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尧接受白坭塘村民的委托,以代理律师的身份与富源公司商谈补偿款无法达成协议时,组织、带领原审被告人李志光、李东明等白坭塘村民推倒工程模板,拆卸已安装好的钢筋,撬动石头滚落工地,并持铁棍砸坏配电箱,燃烧工地模板、方木条,造成富源公司财物损失价值2379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尧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鉴于本案发生的起因及刘尧的犯罪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李志光、李东明受刘尧指使参与毁坏财物,属从犯,且情节轻微及李志光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判认定毁坏财物数额有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刘尧及原审被告人李志光、李东明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刘尧及原审被告人李志光、李东明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刘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四、原审被告人李志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五、原审被告人李东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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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案例精选》:法官是一项高尚而神圣的职业,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有赖于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更有赖于法官群体高尚的人格与非凡的政治、法律和人生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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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看了.不喜欢.白买了.没有参考价值.
  •   都是广东省内的案例,分刑事、民事、行政等几编,评析较全面、精确。不过评析人的工作单位都是案件的审理法院,有自圆其说的嫌疑……总的来说,不错的一本书。
  •   这本书 案例写得比较简单。没原被告两方律师的观点,只有法院的判决和分析。不是很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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