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红琳,陈文彬 主编 页数:204
前言
本书是一本面向普通本科院校经管类学生的经济法教材,专门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而编写。本教材从企业环境法律角度切入,兼收经济法与商法的内容,贴近实际需要,充分展示了应用性高等院校的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本书在编写上融实践性、理论性、科学性于一体,注意实践能力与理论知识的结合。教材在编排上做了一些新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内容上的突破。本书突破了传统经济法的内容编排,选取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企业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多方面、多角度地为企业运行剖析相关法律知识。(2)编排体例上的突破。本书一改传统法律教材重理论轻实践的特点,除第一章外,每一章节都由案情摘要——涉及法律问题——学理解释——案情分析——习题与思考五个部分组成,精选案例,结合案例提炼问题,围绕问题进行理论知识的阐述,之后以练习进行巩固,更好地结合了学习者的学习思路。通过由浅入深的方式使大多数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能更快地理解枯燥的法律理论知识。本书编者均为普通本科院校经管类专业从事多年经济法教学的一线教师,在多年的教学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参考了不同教材,针对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学习特点编写而成。参加本书编写的教师主要分工如下:李红琳编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合编),陈文彬编写第一章、第五章(合编),吴玲编写第三章,谭少霞编写第六章、第七章,唐平编写第八章,袁国生编写第九章,王益涛编写第十章,本书最后由李红琳统稿审订。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充分借鉴了近年来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采集众家之长,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同时由于编写时间仓促,作者水平所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本面向普通本科院校经管类学生的经济法教材,专门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而编写。 本教材从企业环境法律角度切人,兼收经济法与商法的内容,贴近实际需要,充分展示了应用性高等院校的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价值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第三节 其他特殊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登记与企业名称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l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股票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八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九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十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五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述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 第六节 破产清算程序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节 合同的解释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 第六节 合同的履行 第七节 合同的保全 第八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九节 合同责任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限制竞争行为 第三节 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节 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争议解决途径及法律责任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十章 企业劳动合同法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企业内部组织和人员虽无独立法律地位,但在根据法律规定参与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中,便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享有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他们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然要从事经济活动,他们的行为同样要受国家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当与国家机关或其他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时,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个体工商户或公民同国家税务机关发生税收征管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反映了经济法律主体的具体关系和要求,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要素。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等于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自己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利。如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企业享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国家机关享有经济行政管理职权,股东享有利润分配权等。(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主体依法所承担的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的义务。如公司必须依法登记,股东负有出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等。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和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是确定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客观标准。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经济主体的活动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三大类: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1)物。物是指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以物质形态表现的物品。它包括自然存在物和人类加工制作的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经济法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如科学发明创造、艺术创作、学术论著、商品商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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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经济法》是由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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