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与仲裁法学

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广辉 编  页数:364  

前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备的法律知识应当成为人们尤其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对于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党和国家致力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培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的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期望和要求。我国法学专业的教材建设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这为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制约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的教材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法学教材理论与实际结合的程度不够,尤其表现在高职高专法学教材中。为了适应法学教育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和总结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方法和经验,针对当前绝大多数法学教材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暨南大学出版社组织了全国几十所大学共同编写了“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这套教材分为本科和高职高专两个系列,内容涵盖了法学的全部学科,系统性强;囊括了最新立法成果、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前沿热点问题,贴近时代发展,做到了理论性与实用性的较好结合。这两套系列教材堪称系统工程,其规模之大、覆盖面之广,在法学教材建设中首屈一指;在知识系统的完整性、理论观点的稳妥性、引用资料和法规的准确性以及文字表达的规范性和可读性等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教材是教学之本,好的教材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科研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组织编写和出版一套高质量的教材,殊非易事,由全国相关院校的专家学者认真编写的这套系列教材必将对全国法学高等教育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衷心希望更多的高校学者和教师为建设适应新世纪法学教学和实践需要的教材继续贡献力量。是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原部长2008年3月3日

内容概要

本书适当地参考并吸收了国内外学者有关律师法及仲裁法方面的学术观点与研究成果,反映出我国律师事务以及仲裁实践中的一些学术热点问题,系统和全面地介绍了律师法学与仲裁法学的知识体系,不仅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政法专业教学、律师及仲裁员培训的教科书,而且还可以作为律师与商事仲裁机构等法律事务部门的参考之用。

作者简介

李广辉,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全额资助访问学者(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现任汕头大学WT0法研究院副院长,汕头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省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港澳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汕头市政协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汕头市、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挂职担任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世贸组织(WTO)法、商法学、法律英语等。曾先后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等科研课题10多项;独著、主编专著、教材十余部,主要有《世界贸易组织法总论》(独著)、 《研究》(独著)、《海商法学》(主编)、《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法》(主编)、《法律英语》(主编)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其中有10多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上编  律师事务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   第一节  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律师、律师执业和执业机构   第一节  我国律师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律师执业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节  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 第三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   第二节  律师执业纪律   第三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律师收费制度   第一节  律师收费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律师收费制度   第三节  国外律师收费制度介绍 第五章  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业务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和诉讼地位   第三节  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五节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   第六节  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 第六章  律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业务   第一节  律师代理概述   第二节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   第三节  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   第四节  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律师代理 第七章  律师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节  律师的仲裁代理   第三节  律师代书、法律咨询   第四节  律师办理合同事务   第五节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中的非诉讼业务   第六节  律师证券法律业务   第七节  法律援助及其他非诉讼业务下编  商事仲裁法 第八章  仲裁法概述   第一节  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商事仲裁的法律性质与分类   第三节  仲裁法的概念与宗旨   第四节  仲裁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  商事仲裁的法律渊源   第六节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九章  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   第一节  仲裁机构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仲裁协会   第三节  仲裁庭和仲裁员 第十章  仲裁当事人   第一节  仲裁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仲裁中的 第三人   第三节  派生仲裁请求权   第四节  仲裁中的代理问题 第十一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第三节  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与失效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六节  仲裁协议的处理和补救 第十二章  仲裁审理程序   第一节  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仲裁审理的形式 第十三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概念与种类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十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六、仲裁员和仲裁语言1.仲裁员仲裁法或仲裁规则对于仲裁员人数通常会作出规定。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庭人数规定为三名或一名。但世界上有很多国家的仲裁立法对于仲裁员的人数都没有明确规定或不加限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只在当事人未约定时做缺省规定。UNCA/AI.示范法第10条规定:①当事人各方可以自由确定仲裁员的人数;②如未作此约定,则仲裁员的人数为三名。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自行约定仲裁员应具备的资格。通常情况下,资格为仲裁员在某一领域的专业能力。规定资格有利于仲裁机构或法律在当事人未能委任时,参照当事人约定进行委任。不过,在实行名册制的法域进行仲裁的情况下,仲裁人即使约定了资格,仲裁员也只能在仲裁员名单的范围内委任。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委任特定的仲裁员,但应该注意的是,特定仲裁员不应与当事人有影响公正独立的密切关系。此外,如机构仲裁实行强制仲裁员名册制,则其所选定的特定仲裁员应是仲裁员名册上的人员。当事人也可采取约定委任的方式,例如,可以委托特定的机构进行委任。如未作约定,仲裁员的委任应依据可适用的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进行。2.仲裁语言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语言,当事人可以就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一部分约定使用一种或数种语言。仲裁语言可以与合同所使用的语言不同,但当事人在约定语言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仲裁语言与案件的相关陸。如当事人未对仲裁语言作出约定,则仲裁语言通常有两种确定方式:一是按仲裁规则规定;二是由仲裁庭决定。例如,CIE了AC在2000年仲裁规则第85条第1规定: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34条第2款规定:在不违反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决定“程序中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言及是否须提供相关文件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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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法学精品教材•律师事务与仲裁法学》由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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