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万华 页数:223
前言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科学的核心范畴,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从过去偏重教育法学法理意义上的学术探讨,开始转向注重教育法律关系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研究和具体分析,这是我国教育法学研究价值取向的重大转变,也是解决教育领域现实中存在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来自社会的各种矛盾不断地冲击并渗透于教育领域,与教育领域内部的固有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教育主体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丛生,政府、学校、学生及家长之间的关系开始变得错综复杂。而这种关系的实质就是使各法律相关主体权利如何得以保障、义务如何履行。在现实生活中,各教育相关主体在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特别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学生和教师权益的保护问题。就当前发生的教育纠纷来看,侵犯学生和教师权益的案件层出不穷,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侵犯教师、学生、教育管理人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故意殴打、杀伤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猥亵、奸污未成年学生;侵犯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乱摊派、乱收费;教师职务违法行为;聘任制度下的教师权益保护;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校园暴力等。而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要么是束手无策,不知如何保护自己,或者害怕受到打击报复而忍气吞声;要么是采用极端手段,伤害他人或自残,而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些在现实教育活动中产生的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运用法学理论加以正确的阐述,以更好地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内容概要
本书分为六章,共包括两大部分内容,即学生权益保护和教师权益保护,重点落在学生权益保护部分,因此,本书第一章到第五章的内容主要就学生权益保护问题而展开。第一章主要从宏观上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进行概述,介绍了世界以及我国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宗旨与主要内容;第二章主要阐述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违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剖析了常见的侵犯学生权利的教育教学行为;第三章主要讨论了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内外关于惩戒和体罚的研究及规定,重点讨论了教师如何正确行使惩戒权以及中小学反教育性惩戒的现象、危害与法律责任;第四章则对现实中产生纠纷最多的学生伤害事故作了详细的分析,内容广泛,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现状及原因、责任认定、分类、处理程序、预防与赔偿责任机制、法律责任等;第五章对近几年我国频发的校园暴力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内容包括校园暴力的界定及表现形式,现状、特征、成因分析与危害,对暴力行为的主要理论解释与启示,以及校园暴力的预防和控制;第六章主要讨论了教师的法律地位与教师的权利内容、教师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教师义务及法律责任,特别关注了“教师聘任制”的教师人身权的保护问题。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儿童权利法律保护概述 一、儿童与《儿童权利公约》 二、我国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与政策 三、对儿童权利的阐释 四、我国对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根本宗旨和主要内容 五、我国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二章 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一、权利及学生权利的含义 二、常见的侵犯学生权利的教育教学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学生的义务 四、学生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 一、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含义 二、惩戒与体罚的关系 三、国内外关于惩戒和体罚的研究及规定 四、教师惩戒权的行使 五、中小学反教育性惩戒的现象、危害与法律责任第四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 二、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现状及原因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类 五、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六、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七、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与赔偿责任社会化机制 八、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校园暴力 一、校园暴力的界定及表现形式 二、国内外校园暴力的现状、特征与危害 三、国内外对校园暴力的研究 四、对暴力行为的主要理论解释与启示 五、校园暴力的成因分析 六、校园暴力的预防和控制第六章 教师权益保护 一、教师法律地位与教师权利的界定 二、教师权利的内容 三、特别关注:“教师聘任制”和教师人身权的保护 四、教师权益保护的法律救济 五、教师义务及法律责任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3)教育过程的不平等。我国教育法规定应当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此要求教师应当使每一个学生获得可能和充分的发展。但在现实中,由于我国教育政策和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教师自身对教育民主缺乏认识,对不同学业成绩、不同表现、不同家庭状况的学生,往往不能平等对待,尤其是歧视差生,对学生中不同于主流文化价值取向的思想及行为不能宽容,因而往往造成教育过程的不平等。 (4)享受教育资源的不平等。这一点体现得最为明显的是在基础教育中,不仅教育资源的占有和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即使在同一城区中,普通学校与重点学校在校舍、设施、师资、教师福利等方面差距都比较大,导致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的不同学校之间的儿童受教育的数量和质量的不均衡。一些学校在学校内部,按照市场经济的做法,按成绩的高低或缴纳费用的多少给予学生教育上的不同待遇,将需要继续升学的学生重点培养,配备优秀师资,而对于“升学无望者”敷衍了事,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目前,我国政府已认识到基础教育不均衡发展所带来的弊端,正通过制定和落实有关法律和政策来缩小差距,2006年9月,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就显示出了我国政府在均衡地配置教育资源,以使公民能平等地享受教育资源方面所做出的努力,现已初见成效。 (5)女童和贫困子女的受教育机会严重缺失。这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虽然我国已从《宪法》的高度赋予了妇女在教育上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但在现实中,由于传统观念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家庭经济困难、教育资源短缺等问题的存在,和男童相比,农村女童仍然存在入学率低、辍学率高的现象,女童的受教育权很难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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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权益保护热点问题的法律透视》是由万华所编著,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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