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邓岩,刘树桥 主编 页数:177
前言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书简称为《劳动合同法》)的通过并颁布实施,可以说翻开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劳资关系的历史新篇章。可以预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必将对劳动者的就业、工作和生活产生全面的影响,将促进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的构筑,真正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最终推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怎样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围绕着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该如何维权、怎样才能获得经济补偿和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劳动者仍处在懵懂的阶段,以至于尽管《劳动合同法》已实施几个月,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形仍时有发生,劳动者仍不懂得运用《劳动合同法》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现实的需要是,劳动者要充分熟悉、理解《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只有这样,劳动者才能更好地运用《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内容概要
本书按照《劳动合同法》自身的章节结构和条文顺序进行了较为翔实和准确的解读,希望劳动者能够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劳动合同法》。 全书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的同时,还辅之以鲜活生动的案例,以帮助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深刻理解和应用。本书所列举的每一个案例,都是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同条文所表达意思的实例说明,具有极强的针对性,能很好地帮助劳动者全面、准确地理解《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内涵。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第二条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和法律效力 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五条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第六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和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说明义务 第九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证件及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第十条 劳动合同形式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种类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 件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十九条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试用期 第二十条 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条款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性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适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无效及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如何支付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条 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 劳动定额标准与加班 第三十二条 劳动安全及卫生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有关事项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变更劳动合同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单方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预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监督和干预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续延终止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因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 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订立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报批程序、生效条件及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工会的诉讼主体地位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和性质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适用岗位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进行劳务派遣的限制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界定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订立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禁止性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终止及终止后果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标准以及结算周期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内容 第七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权限 第七十六条 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其他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予以举报的权利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劳动合同文本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试用期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设定担保、扣押劳动者物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涉承包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对本法的适用问题 第九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溯及力问题的过渡性条款 第九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章节摘录
比如,某企业于2007年2月1日同工会经平等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中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约定员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该合同获得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合同期限为两年,即自2007年2月1日至2009年2月4日。2007年10月,该企业从劳动力市场招聘了十名新员工,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均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1500元。这十名新员工办好人职手续后顺利进入该企业工作。过了一段时间,他们获知集体合同中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于是与企业方就试用期工资产生了争议。新员工认为试用期工资不应违背集体合同中月最低工资标准,即不低于每月2200元的规定,企业应当按集体合同的约定对其试用期工资进行调整。但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以试用期员工不算正式员工,并且集体合同签订时该批员工还没有人职为由,拒绝了他们的要求。本案中,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不管是试用期员工还是正式员工,都适用于集体合同,即企业与所有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都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本案中,虽然这批新员工处于试用期,但他们也属于该企业的员工,即使集体合同签订时还未人职,在合同有效期内,他们同样适用于集体合同。企业目前支付给他们每月1500元的试用期工资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依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对试用期员工的工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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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用解读》由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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