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王宏军 页数:264
内容概要
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对税法案例的研习是学习税法必不可少的环节。税法案例与其他法律学科的案例有明显的不同。首先,其他法律学科的案例多以司法判例为主,而如果将税法案例也局限于司法判例,那么就会使税法案例变成税收征管法的案例,因为目前国内的涉税诉讼绝大多数都是税收征管方面的争议。其次,相对于其他法律学科而言,税法中还有大量的税收计算方面的例题,即算例,这些算例是学习税收计算的必须环节。再次,税法的案例还应当包括一些涉及税收的典型事例,如企业经营中的投资、租赁、抵债及并购等事例。最后,税法案例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包括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就学科而言,税法的案例不应单纯是税收的案例,还应该包括其他法律学科中的涉税事项。
本书充分体现了税法案例以上的特点。案例种类上,本书包括典型魄判例、算例和事例。在具体案例的选取过程中,本书不仅注重案例对税法理论的有用性,还注重案例本身的价值。有些经典的案例是我国税收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事件,应该被牢记,如“全国首例纳税人诉讼案——村主任状告市财政局公车超标案”。内容上,本书涉及税法原理、税收计算、税收征管及合理避税四个方面,并将税法原理运用到税收计算、税收征管及合理避税等具体案例的分析中。税法原理对理解税收计算、税收征管及合理避税的具体操作都是至关重要的,如本书的分析就表明,营业税计算过程的每一步都体现着税收法定这一税法基本原则。学科上,除了包括单纯税法方面的案例,本书还涉及宪法、立法法、公司法、合同法及诉讼法等学科中的涉税案例。
本书不仅适合作为税法课程的案例教材,还适合作为财税工作人员学习税法原理、提升业务素质的专业读本。
作者简介
王宏军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注册会计师,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访问学者;除学校授课外,还从事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务法律争议解决等税务实务工作,并多次参加税务人员、企业财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的培训工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税法基础理论案例1 税收法定:地方政府有权开征新税吗?案例2 税收法定:营业税计算的“三步法”案例3 确保财政收入原则:租商铺,房产税该谁承担?案例4 税法的适用原则:多缴的印花税能不能退?第二章 增值税法案例5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案例6 兼营行为如何纳税?案例7 个体工商户偷税案案例8 网络交易偷税案案例9 个人消费者购买电脑,商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案例10 如何理解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计算?案例11 运费的增值税筹划:怎么订合同价才能不多缴税?案例12 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筹划:公司分立也能减少税收案例13 销售折扣业务的增值税筹划案例14 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就证明已收到货物?案例15 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证明已付过款吗?案例16 欠付货款被诉,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反诉能否成立?第三章 消费税法案例17 消费者买卡宴型车被强加几十万税款,准车主依约起诉案例18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案例19 无偿馈赠要注意税收筹划案例20 消费税如何出口退税?第四章 营业税法案例21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劳务都纳营业税?案例22 包工头该不该缴纳营业税?案例23 自建自售商品房如何缴纳营业税?案例24 境外提供服务费,未必不缴营业税案例25 营业税筹划:建筑工程转包可以节税吗?案例26 代购代销如何缴纳营业税?案例27 以房抵债应如何缴纳营业税?案例28 房产包销如何缴纳营业税?第五章 关税法案例29 受人之托从国外购买物品入境也要缴纳关税?案例30 腕上戴新表入关,为何被征近万税款?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案例31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案例32 资本弱化:从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案例33 赔付职工的工资不可税前列支案例34 投资收益免税,税务检查发现多缴税案例35 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案例36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案例37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案例38 个人捐赠的纳税处理案例39 职工从本单位取得的劳务费如何纳税?案例40 企业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案例41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案例42 法院强制执行,扣缴义务不变案例43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通过增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节税第八章 财产税法案例44 房产税避税案例……第九章 资源税法第十章 行为税法第十一章 税收征管法第十二章 涉税特殊诉讼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本案需要适用的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当两部法律对同一事项分别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但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立法机关往往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就应该排斥普通法的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使得地位级别较低的特别法的效力可以高于级别较高的普通法。根据特另0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中的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这一意见是基于印花税立法自身的规定。本案所揭示的问题是法律冲突问题,税法的适用原则的主要功能就是为了解决税法间的冲突。然而用税法的适用原则去解决税法问的冲突,仅仅是对立法问题的一种事后的补救方法。如果立法者在立法时能够合理地协调新法与已有法律间的关系,事先就尽量减少法律间的冲突,那么就有可能减少法律适用上的问题,提高执法的效率。本案中,如果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作出例外性的规定,也许就可以避免法律冲突的出现。实际上,我国的税收征管立法已经对一些税种的征收管理作出了例外性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12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能在这一例外性规定中加入印花税,也许就可以避免印花税立法与税收征管立法间的冲突。虽然本案最终的结论是应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但这一结论只是在当前立法背景下对“法律”采用广义理解的基础上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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