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林一飞 主编 页数:220
内容概要
第五卷确定的专题和上一卷基本一致。当然,和其他卷一样,各个专题并非是完全独立的(这也不可能),各个专题项下的案例也并非都完全切题,其间互相牵连的地方甚多,一个专题项下的案例完全有可能涉及其他专题。另外,由于参考的各类资料颇杂、归纳编译的功底尚需进一步提高、时间上也并非一个“自由的研究人员”所能比,因此,分类上的错漏或不确切的地方甚或理解或表述上的遗憾也确实难免。不过,欣慰的是,这一系列,作为仲裁研究和实务的参考资料或者指引到参考资料的线索类书籍,其价值显而易见。对这一点,我十分自信。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在研究仲裁法上,仲裁基本资料的重要性要远超过各种类型的论述。这也是近几年我专注于收集整理一手文献的原因。我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参与到此类事情当中。比如这一卷就有几位年轻人参与了部分案例摘要的初稿编译。但这和短暂的人生一样,需要静心、需要不功利、需要脚踏实地、甚至需要沉默。我们能做得到吗?
我也欢迎并且期盼各仲裁机构、相关法院以及其他相关人士能够提供有关司法审查方面的案例,发到我的邮箱(efeee@126.com或1inyifei@sccietac.org)或中国仲裁在线(WWW.cnarb.com)。.在这一点上,多多益善。同时,感谢我的那些师友们,他们一如既往的支持,是我坚持把这件事继续做下去的动力之一。
书籍目录
案例索引
专题一 仲裁协议和仲裁管辖权
专题二 仲裁当事人
专题三 仲裁员和仲裁庭
专题四 正当程序和不当行为
专题五 中止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仲裁
专题六 仲裁裁决
专题七 法律适用
专题八 公共政策和可仲裁性
专题九 撤销和承认与执行程序
专题十 法院司法审查的其他问题
附录:相关专业机构简介
章节摘录
版权页:如果在抗辩程序中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证明仲裁裁决所依据下列情况之一存在的,上诉法院应拒绝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1)依据适用的法律,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的;或者仲裁协议依当事人所适用的法律认为无效的,而且当事人未依裁决制作地国家法律规定,对这些情况予以陈述的;(2)对仲裁裁决持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未被通知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或者无法参加仲裁审理的;(3)对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不是原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要求的内容,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范围,然而假定仲裁裁决的事项与仲裁协议的问题有关,可以与首次提交的问题分开,这些事项可以被承认和执行;(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并未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者仲裁所在地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当事人未能达成这样一个协议的;(5)仲裁裁决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或者被仲裁制作地国家授权部门或依法律规定的部门撤销或中止的。如果要求撤销或中止裁决效力的申请已向第3款第(5)项规定的职能部门提出,上诉法院可延期对承认或执行裁决作出决定;申请执行的一方当事人在中止情况下,可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也可被拒绝,只要上诉法院确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有关事项并不是意大利法律所规定的可仲裁性的;(2)仲裁裁决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在各种情况下,国际公约条款都应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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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事仲裁与司法实务专题案例(第5卷)》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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