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案例选评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于华江 等主编  页数: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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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大约六七年前,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主讲中国法的爱德华教授同准备接替他的李本教授一同来中国。在与我院的几个老师共进午餐的时候,李本谈到,他正在研究中国法院的判决。我当时给他泼了冷水。我说,这恐怕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在中国,法院判决并不是法律的渊源,同时,中国法院的判决缺乏一致性和稳定性。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中国法院判决的研究逐渐升温,这方面的出版物已随处可见,我也逐步地意识到研究它的重要性。在这里,首先要谈的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能局限于狭义的法律本身,它必须扩及到对更广义的法律现象的探索,其中包括对法院的“一般做法”(或称“习惯性做法”、“倾向性做法”)的观察和分析。只有这样做,我们才能知道,对于现行法中的概念和原则,我国的法官是如何理解和运用的;才能了解,由立法者造出的法,在实践当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才能得出诸如这样的反馈:我们的立法在什么地方出现了空白,需要我们去填补,在什么地方因表述的不到位或不准确而误导了法官,造成了执法上的偏差。这种对法院的“一般做法”的洞察,必须建立在对法院判决的分析之上。其次是将法院判决引入我国法学院的课堂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对学生来说,法院判决就像消化剂,它能使凝练厚重、抽象晦涩的法律概念变成生动活泼的、可以被轻松吸收的营养元素。我们每一个从事法律教育的人都应当记住:只有被学生理解的知识才可能直接成为学生知识体系中的有机元素,而通过强行灌输和死记硬背进入学生大脑的法律概念,只能暂存于他们的知识体系中,其中,有的在后来的学习中或实践中被消化了,其余的则被遗忘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在我国的法律教育中,采用中国法院的判决与采用英美法的判例,具有什么不同的作用。概括地说,英美法的判例本身是法律,因此,在一门课程中,将英美法的判例作为主要教材,甚至作为惟一的教材是可以的。

内容概要

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这一特殊时期,针对目前农业、农村经济、农户及农村社会中存在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加深对相关农村法律制度的理解和研究,对促进我国农村法治的进一步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抽象的法条只有与活生生的案例结合起来才具有生命力,也只有通过这种结合,法律思维才能得到训练。本书编写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农业法的基本法理进行详尽而深入的分析,使得较为抽象的农业法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生动起来,便于读者掌握与运用。    本书将农业法相关案例归纳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农民其他权益保护、农业生产资料保障、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等四大部分。需要作出特别说明的是,农村土地纠纷本来也应当属于农民权益保护的内容之一。但是,由于土地不但在农村发展及农民生活中处于核心地位,而且土地权益纠纷还往往与各级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鲜明的特征,为了尊重其特殊性,突出其重要性,故单独将土地权益纠纷单独成章探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案例1  北京西玉河村赵某与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转纠纷案 案例2  农村土地承包转包纠纷案 案例3  南某与芦某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案 案例4  广西桂林莫家坪村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纠纷案 案例5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纠纷案 案例6  农转非土地权益纠纷案 案例7  吉林龙井李某与南某土地流转纠纷案 案例8  互换承包土地的征用补偿费归属纠纷案 案例9  村民就学承包土地及相关权益纠纷案第二章  农民其他权益保护 案例10  浙江星火村村民叶某选举权纠纷案 案例11  湖南洋塘村集体财产处分纠纷案 案例12  河南刘家村村民刘某就业中介纠纷案 案例13  河南确山吴某等十五名民工工资纠纷案 案例14  王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15  邹某诉北京市某企业养老金纠纷案 案例16  薛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案例17  湖南祁东县付某持刀抢劫案 案例18  江苏赣榆县余某非法行医案 案例19  湖南富垭村吴某遗产继承权纠纷案 案例20  河南张清寨村岳某等5位村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三章  农业生产资料保障   案例21  张某与陈某等种植合同纠纷案 案例22  黄某诉叶某种子质量损害赔偿案 案例23  房某诉鱼台县李阁镇兽医站李阁站等产品质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24  农药生产企业兼并、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25  福州康佳乐公司不服福建省农业厅农业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例26  神威公司及夏某农药质量损害赔偿案 案例27  单某诉浙江省东阳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所一事再罚案 案例28  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和推广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案 案例29  申某诉杨某买卖种子追偿纠纷案 案例30  杨凌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某良种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案例31  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绵阳市仙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案例32  刘某诉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园艺研究所科技成果权属纠纷案第四章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   案例33  荥阳市高村乡官庄村民委员会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案例34  梁某诉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35  王某非法占用林地案 案例36  林业局违法颁发采伐许可证行为被撤销案 案例37  宋某、李某非法开垦草原刑事犯罪案 案例38  奚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例39  顾某诉大丰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例40  某村委会盗取引水渠水资源案 案例41  张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案例42  董某等人非法经营红豆杉树皮案 案例43  上虞市谢塘镇陆某非法采矿案 案例44  一万平方米地下水污染案 案例45  陆某诉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案例46  乐亭重大渔业污染案 案例47  32户村民与矿产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章节摘录

二、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的效力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有效合同主要应具备4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合同特定的形式要件。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主体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及内容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等三种类型。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合同在撤销前为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流转合同效力的争议主要在于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与签订程序两个方面。有效的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在内容上必须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签订过程中,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民主议定程序,依法将承包方案、流转及利益分配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2/3以上代表同意后,才能最终形成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流转合同。本案原告赵某在2001年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采用了土地承包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依法履行了民主议定程序,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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