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林一飞 编 页数:375
内容概要
本书包括了理论、案例和资料,通过法理分析与案例分析,参考了各类著述,将相关理论、观点与我国诉讼、仲裁实践相结合,对担保法律制度在实务中最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作了专门的研究。本书的目的是为从事诉讼和仲裁实践的法官、仲裁员、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提供一本专业务实的参考用书,为学习担保法的广大学子们、涉及担保法律的商业界和法律人士提供一本全面的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指导用书。
作者简介
林一飞,法学博士、研究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现任职于CIETAC华南分会。主要著作、译作有:《仲裁裁决抗辩的法律与实务》、《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国际货物销售法律与实务》、《信息技术法》等。主编有:《商事仲裁法律报告》、《商事仲裁法库》、《最新商事仲裁与司法实务专题案例?、《商事仲裁评论》等。
书籍目录
主题案例索引表
专题一 担保合同及其效力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担保合同的判断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第四节 担保合同失效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节 担保人的资格
专题二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和独立担保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担保合同效力上的从属性
第三节 担保合同消灭上的从属性
第四节 管辖权上的从属性
第五节 独立担保的效力
专题三 人保和物保并存
第?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人的责任次序及范围
第三节 保证人对物保责任范围的放弃
第四节 同一担保人同时提供人保和物保的处理
专题四 保证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第三节 因欺诈而无效的保证合同
第四节 对贷新还旧借款协议提供保证的效力
第五节 最高额保证的认定
专题五 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
第?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增加保证人的认定
第三节 政府作为保证人的资格
第四节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资格
第五节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
专题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保证方式的判断
第三节 明确约定
第四节 连带责任保证与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专题七 保证期间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无约定时保证期间的判断
第三节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
第四节 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期间的影响
第五节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期问的影响
专题八 动产抵押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动产抵押的公示和善意取得问题
第三节 动产抵押的标的以及登记的效力
专题九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土地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专题十 动产质押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动产质押的认定
第三节 动产质权的成立与实现
第四节 质权人的间接义务
专题十一 股权质押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股权质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 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专题十二 存单质押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存单质押的设立和实现
第三节 存单核押
第四? 瑕疵存单质押
第五节 以第三人存单质押的效力
第六节 虚开存单
专题十三 定金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定金的认定
第三节 当事人都有过错时定金罚则的适用
第四节 超额定金的处理
第五节 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的处理
专题十四 涉外担保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涉外担保的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判断
第四节 政府承诺函的性质和地位
附录 诉讼仲裁实务中常用担保法律文件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担保的特点根据民法理论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具有如下特征:1.相对从属性担保是为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特别法律手段。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担保关系与主债权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设定担保关系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债权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够顺利实现,因此担保关系对主债权关系具有从属性特征,即担保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此皆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担保的从属性是担保的首要特征,但担保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主合同的约束而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首先,被担保的主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担保无效。《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如果当事人有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特殊约定,担保人仍然应当对债务人承担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担保。其次,担保的相对独立还表现在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并不必然产生担保合同内容的相应变更。《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另外,担保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与主合同并不存在对应关系。在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中,所担保的主合同是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不特定数量的合同,担保合同往往先于被担保的主合同成立。关于担保的从属性将在专题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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