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沈四宝,王军 编著 页数: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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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此书是作为全国精品教材出版的,2004年被评为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并于2006年被评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基于这样的背景,在书写这一版《国际商法》的序言时,作者感到十分地欣慰;与此同时,鉴于此书将会在更大的范围内产生影响,也感到了巨大的压力。 近年来,国际商法学科和课程的独立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这首先是由于知识的分类走向细化的必然性。从古至今,人类对知识的探索、积累和发展经历了从粗分到细化的过程。人类法学学科建设和法学教育的发展也经历了同样的历程。从一定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法学课程细化的程度代表着其法律教育发达的程度。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下,法学专业的课程被分为l6个门类,其中包括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商法一般又被理解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其结果是,在许多法律院校,国际商法是作为国际经济法课的一部分在一门课程中开设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经济法教学乃至国际商法教学的发展。今天,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和法学科学的发展,国际商法的内容得到了不断的扩展,其中所含门类也越来越丰富、越来越细化。这是促使国际商法独立的客观条件。 其次,从概念上说,国际经济法是经济法在国际领域的延伸,而经济法属于公法;国际商法是商法在国际领域的延伸,而商法属于私法。因此,让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在学科乃至课程上分立门户,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 更为重要的是,从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的需要出发,认可国际商法的独立性,将其设置成为独立的学科和课程,可以实现学生专业知识的细化和深化,使其知识结构适应日益国际化和商业化的社会需求。
作者简介
沈四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社会哲学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仲裁法研究会副会长;并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大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第二节 大陆法系 第三节 普通法系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 复习思考题第二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复习思考题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 合伙法 第三节 美国合伙企业分类 复习思考题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节 公司的主要分类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 第四节 公司财务及资金来源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 第六节 公司的治理机制及其主要法律措施 第七节 公司的并购、解散和清算 第八节 外国公司 复习思考题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 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若干问题 第六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我国三资企业法的影响 复习思考题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引论 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 第三节 对价和原因 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 第六节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 第七节 违约及其救济措施 复习思考题第七章 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货物买卖相关法律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合同因障碍而不能履行的后果 第五节 违反买卖合同时的救济措施 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复习思考题第八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复习思考题-第九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立法的演变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复习思考题第十章 信托法 第一节 信托法概述 第二节 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节 信托当事人 第四节 商事信托概述 复习思考题第十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和执行 复习思考题
章节摘录
在《日本民法典》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规定。依该法典第5条,未成年人可以处分其允许处分的财产,如学费、食宿费等。对单纯受益的和没有损害的情况,不允许撤销合同。《德国民法典》第107条规定:“未成年人非纯为取得法律上的利益而为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依此规定,纯粹为取得利益而订立合同的未成年人的行为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是不可撤销的。德国学者指出:该条所指的情况是,这种法律行为的唯一后果,是使未成年人获得合法的好处;如果该行为的后果使未成年人放弃了合法权利,或承担了任何法律责任,都将被视为法律上的不利。根据法国最高法院1970年11月4日的判决,如果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属于监护人或法定管理人可独立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他们须经亲属会议或监护法官批准才能实施的行为,那么,除非该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了损害,合同不能被撤销。关于哪些行为属于监护人或法定管理人可独立实施的行为,哪些属于经许可也能实施的行为,法国法上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依《法国民法典》第45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及营业资产的拍卖,亲属会议有批准和规定开拍价格的权利;对于不动产或商业财产的投资,由亲属会议依监护法官指定的人报告后予以批准。与德国和法国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原则上无权依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可否得到维持作灵活的裁量,不能以合同对未成年人是公平的和无害的为由判决合同不可撤销。对谎报年龄的未成年人作不利处置。在英国,如果一个未成年人已成熟至完全能够理解他自己在做什么,即知道他未成年,可撤销合同,而相对方以为他已成年,以为合同是有效的,那么,他通常要负侵权法上的责任。但是,法律不允许将提起侵权之诉成为变相的强制执行合同的手段。在美国,谎报年龄须负侵权责任的原则被有些州采纳。在这些州,胜诉的成年人可得到完全恢复原状的救济,即让未成年人完全返还利益。在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307条规定:“未成年人在订立合同时以一般方式声明其已成年者,不妨碍其撤销合同。”依此规定,未成年人如果采用了一种特殊手段,比如伪造出生证明文件,使相对方确信其已成年,合同就不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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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商法(第2版)》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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