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案例选评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朱建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0-08出版)  作者:朱建林 编  页数:381  

前言

我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作为财经类院校中的法学院,其主要任务就是为两个市场,即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培养高级实用性法律人才。市场和社会的需要就是我们教学的目标。财经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历史短,经验少,但专业对口,置身于市场经济之中,社会需要量大,就业率高,容易办出特色,能满足市场和社会的需要,这是办好此类院校法学教学的强大动力。他们将在建立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生力军作用。为了达此目的,即为了使该类院校的法学教学能担负起上述任务,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应具有自身特点。我们经贸大学法学院,自建立国际法专业以来(1984年)就长期坚持具有特色的教学方向和教学方法。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尤其在培养适应市场要求的三会人才方面,即培养我们的学生既懂法律,又懂经贸,还能熟练运用外语(英语)的综合性人才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经住了社会和市场的验证,本院的毕业生,特别是硕士生的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2002年我院的这一专业被评为全国重点学科;经过激烈的招投标竞争,该专业也荣幸地承担了欧盟法律专业人士的法律培训任务。在该专业的博士生中,来自美国、英国、法国、韩国、日本等国及香港、台湾地区的学生正在日益扩大。实践证明,在法学教学中实行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问题能力,分清主次和识别真伪能力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方面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通过案例教学,力求使在校的学生能有更多机会贴近社会,接触实践,使我们的教学能够做到下述宗旨,即研究理论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研究外国经验是为了解决中国问题的方向前进。

内容概要

  我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作为财经类院校中的法学院,其主要任务就是为两个市场,即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培养高级实用性法律人才。市场和社会的需要就是我们教学的目标。财经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历史短,经验少,但专业对口,置身于市场经济之中,社会需要量大,就业率高,容易办出特色,能满足市场和社会的需要,这是办好此类院校法学教学的强大动力。他们将在建立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生力军作用。  为了达此目的,即为了使该类院校的法学教学能担负起上述任务,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应具有自身特点。  我们经贸大学法学院,自建立国际法专业以来(1984年)就长期坚持具有特色的教学方向和教学方法。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尤其在培养适应市场要求的三会人才方面,即培养我们的学生既懂法律,又懂经贸,还能熟练运用外语(英语)的综合性人才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经住了社会和市场的验证,本院的毕业生,特别是硕士生的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2002年我院的这一专业被评为全国重点学科;经过激烈的招投标竞争,该专业也荣幸地承担了欧盟法律专业人士的法律培训任务。在该专业的博士生中,来自美国、英国、法国、韩国、日本等国及香港、台湾地区的学生正在日益扩大。  实践证明,在法学教学中实行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问题能力,分清主次和识别真伪能力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方面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通过案例教学,力求使在校的学生能有更多机会贴近社会,接触实践,使我们的教学能够做到下述宗旨,即研究理论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研究外国经验是为了解决中国问题的方向前进。

书籍目录

案例一 能否以文件未披露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案例二 是否应当追认合资协议包括遗漏的专利事项?案例三 是否存在仲裁不公正的严重不符情形?案例四 是否书面同意仲裁?案例五 能否撤销或暂缓裁决执行令?案例六 单据拒收是否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号)第16条?案例七 派船条款是否属于一项条件?案例八 是否应支付利息?案例九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是否存在欺诈?案例十 FOT买方是否有义务指定交付地点?案例十一 CIF与FOB合同项下几个单证要求案例十二 开证行单据不符点通知及单据处置是否足以构成拒收的通知?案例十三 买方能否以基础交易合同的欺诈为由获得制止开证行支付已经承兑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禁令?案例十四 银行能否过问其客户与受益人的基础合同争议?案例十五 受益人提示一份发票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提示“发票/提单”的要求?案例十六 协议担保是否缺乏对价?案例十七 卖方指示承运人无单放货给第三人是否构成违约?案例十八 如何认定情势变更?案例十九 如何处理后合同义务?案例二十 如何确定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及违约责任?I案例二十一 买方以卖方设备存在缺陷而请求减价能否成立?案例二十二 谁来承担仓储合同项下的短重责任?案例二十三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案例二十四 设备合同为什么要约定明确的技术标准?案例二十五 受托人根据《合同法》第402条是否应承担责任?案例二十六 是变更合同还是附解除条件?案例二十七 仲裁是否是保密的?案例二十八 仲裁庭聘用裁决起草人而发生的费用是否合理、适当?案例二十九 仲裁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异议权的放弃?——Minmetals案概要和原则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合资企业的实际业务确认其目的,即制造和销售液压式启动ACTS,按照Shirley于1996年7月发给Siemens的笔录来看,只是对电动启动技术不是很有兴趣。关于需要减少费用支出以保持液压市场份额的这一观点没有指出任何热情,更谈不上建议改变方向。1996年9月向福特汽车公司提出的建议,与一项“可能没有可行性”的“设计研究”——电动启动系统对比,在继续将重点放在液压系统上甚至是更为明显。所有这些违背没有依据的说法,更谈不上有时间准备一种有商业价值的电动解决方案。通过1996年12月向公众公开发出情况报告书,可以在液压解决方式上保持信任。14.Kongsberg作出的反应Trondvold先生说,他早在与BME之间产生争议时的1997年8月初就注意到漏掉专利的问题。他在1997年9月的一次会议上向Morrall先生提出这件事,问被遗漏的专利是否应当包涵在合资企业中。Morrall先生的证据说明,他的解释(专利不是ACTS业务的一部分而且的确源于INC)看上去被Trondvold先生所接受。Trondvold先生不能对该回忆提出质疑。根据这个背景,是不容易接受Trondvold的证据,即所谓如果AP在不把遗漏专利给予合资企业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则Kongsberg不会与其订立组成合资企业的股东协议。确实,问题在于,如果由事实来强调指出,在会谈时正在订立一份重组协议,即规定将合资企业上市,AP将会退出。表六中所列的专利清单是重组协议和之后新协议的关键组成部分。Trondvold先生目前保持缄默就雄辩地说明缺乏原告所称的任何共同意向或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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